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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分權的理論來源

分權既是壹種政治理論,也是壹種政治制度。

作為壹種政治理論,分權思想有著悠久的歷史,是許多政治思想家反復討論的關鍵話題之壹。早在古希臘羅馬時代,亞裏士多德在《政治學》壹書中就提出“壹切政治制度都有三個要素作為其構成的基礎”,即“議事職能”、“行政職能”、“司法職能”[1]。這可謂是分權理論的萌芽。羅馬征服希臘後,波利比烏斯在羅馬被關押期間,對羅馬政治進行了深入研究,撰寫了40卷《羅馬史》。在第六卷中,他指出羅馬繁榮的原因在於遵循了政治循環、混合政體和均衡制約三大原則。他所謂的混合政體,在壹定程度上涉及到奴隸主和自由民的階級分權;而他所說的制約平衡,也有分權制衡思想的含義。後來,羅馬統治者將這些原則正式寫入羅馬法。

近代以來,西方思想家馬基雅維利、洛克、孟德斯鳩和美國制憲者相繼提出並逐步完善了分權理論。16世紀初,意大利早期資產階級政治學家馬基雅維利提出了統壹意大利的政治方案——混合政體,即平民代表(資產階級)、貴族代表和民選元首共同執政。這個命題雖然沒有明確提到“去中心化”這個詞,但是包含了新興資產階級要求躋身統治階級的階級去中心化的思想。17世紀,英國理論家洛克在其《政府論》中將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外交(同盟)權。他主張立法權是第壹重要的權力,應由國會行使,而行政權和外交權是次要的從屬權力,應由君主行使。洛克把主要由資產階級代表組成的國會的權力放在首位,明確提出了資產階級與封建統治階級分權的問題,為當時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也為後來的君主立憲奠定了相應的理論基礎。

體現分權理論的是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他的《論法的精神》壹書繼承和發展了洛克的三權分立理論,系統闡述了三權分立與制衡的思想:壹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議會行使立法權,君主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第二,三權既分離,又相互制衡。第三,在統治者內部,“要防止權力濫用,權力必須受到權力的制約”[2]。孟德斯鳩超越了他的前輩,因為國家權力的劃分更加明確和科學。他首次提出司法權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獨立地位,使分權理論更加完備。同時,他不僅闡述了階級分權,而且強調了階級內部的分權與制衡問題。

美國是將分權制衡理論徹底完善為雙重分權理論並運用於政治實踐的典型。美國獨立戰爭後,資產階級完全掌握了國家政權。根據孟德斯鳩的理論,漢密爾頓等人最充分地利用了1787美國憲法中的分權思想,並將其具體化為美國的政府制度。另壹位美國政治家傑斐遜提出,美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如何管理好這麽大的國家,應該以中央和地方分權為基礎,同時實行中央和國家兩級分權。這種縱向分權和橫向分權的結合就是雙重分權制。雙重分權的出現標誌著分權理論的完善。

縱觀分權理論的形成和發展,可以看出:第壹,分權思想的提出最初是為了反對專制,爭取政治民主權利,即達到階級分權的目的。從亞裏士多德到洛克和孟德斯鳩,分權理論被提出來作為分享主權的武器。不同的是,在古希臘和古羅馬,平民、自由民和奴隸主階級是分權的,而在近代西方,新興資產階級是從封建階級中分權的。因此,馬克思指出:“在壹定的國家裏,王權、貴族和資產階級在壹定時期爭奪統治,所以那裏的統治是共享的,那裏的主導思想就會有分權學說。”[3]顯然,就現代西方而言,分權理論是資產階級革命的強大思想武器。

第二,在革命勝利,壹個階級完全統治以後,分權理論的實踐意義從階級分權變成了階級內分權,即通過政治制度中的分工和制衡,防止階級內部出現新的專制。三權分立理論在美國憲法中的體現和在美國政治實踐中的運用尤其說明了這壹點。從這個角度來看,革命成功後的分權在本質上並不是階級分權,因為“實際上,這種分權只是為了簡化和監督國家機構而進行的日常事務的劃分”[4]。那麽,在加強權力部門的分工與協調,防止個人或某個權威的暴政方面,階級內分權理論(即分工與制衡原則)也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

第三,無論是古代還是近代,階級分權理論作為革命的思想武器,或者作為階級內部分工和制衡的原則,都在爭取更多的人權、反對專制方面起到了進步的作用。所以三權分立理論是歷代各國政治經驗的總結,是人類政治文化發展的結果。分權理論不應該被認為是某個時期某個國家某個階級的專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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