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法律思維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依據法律思維,壹種是思考法律。前者是實踐思維,即依據法律現有規定處理案件和法律問題的思維形式;後者是理論思維,通常是學者獨享的,主要是思考法律文字背後是什麽。法律人與他人分享自己的民族語言和思維方式。只有這樣,法律思維才能最終轉化為公眾思維,他們的結論才能得到公眾的認可。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思維和大眾思維並沒有絕對嚴格的界限,大眾思維最初是從人們對法律的各種思考中發展而來的。唯壹的區別可能是法律人對法律和法律語言的思考更深入、更持久。法律通過法律人的語言轉化為公共語言,成為我們生活方式的規則,稱為“法治”。它必須讓公眾感受到它的內在邏輯,尤其是在法律本身沒有明確含義的情況下。
對於從事法律職業的人來說,他們獨特的思維方式是法律職業技能存在的前提。法律人的職業理性思維的特征是意識、觀念或態度的自主性,即思想自由。理性思維的這種特性只有通過專業訓練才能獲得,所以它不僅非常特殊,而且是壹種不同於其他職業的內在的、質的規定性。有學者將法學家的思維概括為:“通過程序思考”;“講究縝密的邏輯,謹慎對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上的真理不同於科學上的真理”;“判斷結論總是確定的,這不同於政治思維的‘權衡’特征”。有學者將法學家的思維概括為三個方面:獨立思維、保守思維和崇法思維。
法官有著國家法律賦予的神聖職責,所以要求他們對法律有著超乎尋常的理解和感悟。在許多國家,法官需要經過嚴格的選拔、專門的資格考試和職業培訓才能被任命。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司法觀念的更新,早期未經專業培訓的法官將被經過嚴格培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專業法官所取代。職業法官應當能夠在辯證唯物主義和科學的世界觀、方法論的指導下,以完整的法學理論知識體系和職業法律思維構建自己的法律思想。壹個法官應該具備以下思維方法。
第壹,平衡思維
平衡各種矛盾和利益沖突,在法律秩序的框架內維護各種利益,保障安全,是司法的基本價值目標之壹,也是法官思維的重要特征。為了確保所有社會成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法律規範設立了和平解決爭端和沖突的手段,無論是個人與社會之間還是個人與個人之間。憲法是關於政治制度和國家制度的規則,民法是關於市場經濟的規則。這些規則都承認不同主體之間存在利益沖突,但我們必須確保這種沖突只以和平的方式進行。壹旦發生特殊糾紛,將由雙方都尊重其權威的法院來解決...這種保障顯然具有廣泛的社會利益,在刑法領域通常表現為國家機關以政府或國家的名義起訴罪犯,而其他許多法律的實施則依賴於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和申訴。在大多數情況下,司法機關確實可以確保那些應該得到法律幫助和保護的人得到適當和必要的賠償,而適當和足夠的損害賠償又可以反過來促使違法行為的受害者尋求法律保護。在這樣的過程中,司法機關通過其特有的程序規則,將日常社會生活中的各種利益沖突納入法律規範的調整範圍,以個案的方式達到法律保護各種利益的目的,確保社會安全、交易安全和人身安全。法官作為個案的裁判者,當然應該依據現有的法律規則對沖突的利益進行裁判,通過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使失衡的社會秩序恢復到平衡狀態。
因為法官從事的是根據現有法律對存在的矛盾和沖突進行判斷,他在程序中也必須運用法律術語進行思考,法官的思維方式是在分析和處理法律問題時,盡可能按照遵循先例的原則來解釋和適用法律,以保證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而不是隨意改變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