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第四條社會急救醫療是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急救醫療遵循統壹調度指揮、就近分區、就地快速救治、尊重患者意願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社會急救醫療服務與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二章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和職責第六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包括:
(壹)市急救中心、兩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
(二)醫療機構急救分中心和急診科;
(3)急救點。第七條縣級市、黃島區衛生行政部門可在轄區設立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承擔轄區日常社會急救調度指揮任務,接受市急救中心統壹調度指揮。第八條急救分中心和急救點應當根據全市社會急救資源規劃設置,並設置明顯標誌。醫療機構急診科的設置應當按照醫療機構設置的相關標準執行。
急救分中心可以采取獨立設立市級急救中心、獨立設立醫療機構、市級急救中心與醫療機構同步設立的形式設立。
急救點的設立可以根據急救需要采取多種形式。第九條市急救中心的職責:
(壹)負責全市社會突發事件的統壹調度和指揮,收集、處理、存儲和分析社會突發事件信息,指導各有關單位的應急工作;
(二)承擔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的日常院前急救任務;
(三)承擔重大節日、大型集會、社會急救和全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任務;
(四)指導開展全市社會急救醫學知識普及培訓。第十條急救分中心的職責如下:
(壹)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的統壹調度指揮,承擔轄區內的社會急救醫療救援任務;
(二)做好社會突發事件動態信息的登記、統計、匯總、存儲和報告工作;
(三)完成衛生行政部門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交付的其他社會急救任務。第十壹條醫療機構急診科的職責:
(壹)接收市急救中心或二級急救調度指揮部轉送的急救病人和傷病員,提供急救醫療,並將其轉送至相應的專科病房或其他醫院;
(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級調度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承擔傷病員的現場急救和轉運。第十二條急救職責:
(壹)在調度指揮機構的指導下,搶救本地區的急、危、重傷員;
(二)及時反饋社會應急現場信息;
(三)開展急救醫學知識的宣傳。第三章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管理第十三條本市設立“120”社會急救醫療呼叫專用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電話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120”號碼是院前急救的唯壹特勤呼叫號碼,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置其他急救電話號碼。
禁止幹擾社會緊急醫療救助專用電話的正常工作。第十四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按規定配置急救醫療藥品、器械、設備,並及時維修、保養和更新設備;
(二)按規定和需要配置救護車輛,救護車輛應印有國際急救標誌和專用急救標誌,按規定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三)從事社會急救工作的急救醫師應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並具有3年以上臨床實踐經驗,急救護士應當具有護士資格並具有2年以上臨床實踐經驗。第十五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應當保證值班救護車的正常運行,並在接到呼救指令後3分鐘內出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執勤救護車執行非緊急醫療任務。第十六條事故現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救助急、危、重傷員,機動車駕駛員和乘務員應當優先運送急、危、重傷員。第十七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實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會診制,不得推諉或者拒絕搶救急、危、重傷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擾和擾亂急、危、重傷病員的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