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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月知識競賽問答填空

2018安全生產月知識競賽問答(填空)

從2002年開始,中國將安全生產周改為安全生產月。2002年,中宣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結合當前安全生產形勢,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決定於2002年6月開展第壹個安全生產月活動,拓展了安全生產周的形式和內容。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宣傳壹系列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普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增強全民安全意識的重要舉措。以下是我為妳收集的2018安全生產月知識競賽的問答(填空題)。讓我們壹起學習吧!

1,心臟驟停,(呼吸驟停)和瞳孔散大固定被稱為死亡的三大特征。

2、當人誤食有毒食物時,應及時(嘔吐),如用手指觸摸病人的咽後壁,使胃內容物排出。

3.溺水者被救上岸後,首先要迅速清除其口鼻內的汙物,打開氣道;二是要立即進行(控水),把溺水者呼吸道和胃裏的水排出去;同時根據心跳和呼吸情況,決定是否進行人工呼吸和心臟按摩。

4.炸藥不允許與其他物品存放在壹起,必須存放(隔離、限定)。

5.易燃易爆場所的焊接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否則不能進行作業。

6.為防止容器內的易燃易爆物品燃燒或爆炸,動火維修前應對容器內的易燃易爆物品進行(更換)、(吹掃)、(清洗)。

7.工程技術措施是控制化學危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控制粉塵的方法:(替代、工藝改變、隔離、通風)。

8、壓縮氣體必須與氧化劑、易燃物品壹起存放(隔離)。

9.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有三種(隔離儲存、隔離存放和分開存放)。

10,(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

11《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壹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堅持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和(安全發展),實現可持續發展。

12《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壹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依法淘汰落後技術,關閉破壞資源、汙染環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13.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後,不得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應當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1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機關或(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規定的行為。

15,《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和管理)機關決定。

16,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稱為(職業病)。

17.安全生產五要素:(安全文化、安全法規、安全責任、安全技術、安全投入)。

18.職業衛生又稱(勞動衛生),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保護勞動者健康,防止(職業病)、(職業多發病)等職業危害,在技術、設備、醫療等方面采取的壹整套措施。

19.傷亡事故是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20、凡新建、擴建、改建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包括引進項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1,企業安全教育三種形式參考新(工人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定期安全教育)。

22.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對新職工和工人(廠)、(車間)、(崗位(車間、班組))的安全教育,是廠礦安全生產教育體系的基本形式。

23.綜合防塵措施的八字方針是(“宣、皮、水、密、風、護、管、檢”)。

24.建築施工的“三寶”是:(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25、防止金屬毒物危害的措施有(組織措施、衛生技術措施、個人防護措施和衛生保健措施)。

26、按照鐵路勞動防護用品“四統壹”(統壹標準、統壹計劃、統壹采購、統壹發放)的原則,規範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和供應管理。

27.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相關法定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和管理服務的,保障安全生產的責任由(本單位)承擔。

28.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9.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查)、評價和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3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並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告知(從業人員)。

3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對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32.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用品(勞動防護),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

33.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壹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協議(安全生產管理),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34、生產經營單位做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35.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36、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時,必須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37、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法規)制度或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8、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責任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39、違反《安全生產法》第105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或者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的部門工作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處以罰款。

40、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4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形勢,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4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進行審批或驗收的,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

43、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資質),並對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44.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45、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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