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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票據公司設立中發起人對外簽訂合同的責任分析

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對外簽訂合同的責任問題,在於設立中的公司、發起人、合同相對人和公司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發起人為了成立公司,與國外簽訂合同,誰來承擔合同責任?這個問題的復雜性在於設立中的公司、發起人和公司之間既獨立又相互關聯的關系,誰來承擔合同責任只能具體案例具體分析。

對此,《公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發起人以個人名義為設立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發起人為設立法人而進行的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未設立法人的,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擔。有兩個以上發起人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發起人承擔因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上述規定似乎解決了作者想討論的問題。事實上,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的適用,這壹點仍有爭議。在這裏,筆者還是借助壹個司法判例來討論這個問題。比如(2013)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就討論了這個問題。如判決書所述,討論合同責任,首要問題是合同的效力。因此,建築工程設計合同的當事方是香港恒生公司和葉巍山東分公司。本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2013)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中,香港恒生公司委托的設計雖未註明合同債務將由已成立的恒生酒店公司承擔,但《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有相應規定,發起人以個人名義簽訂設立公司的合同。因此,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的規定和本案事實,可知恒生酒店公司於2008年2月28日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已經合法成立,故本案應適用該規定,確定恒生公司在香港的行為的法律後果。根據上述規定,發起人以自己的名義為設立公司簽訂合同的,只有當設立的公司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同意其成為合同的壹方,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承擔合同義務時,才會產生設立的公司代替發起人成為合同的壹方的法律後果。此時,合同相對人有權選擇合同的發起人或成立的公司作為合同的當事人。

上述規定體現了嚴格的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只有在成立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受其約束,目的是防止發起人在公司成立過程中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及其他發起人的利益。同樣,如果發起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設立公司的合同,而公司因故未能成立,所有發起人只有對合同的明示或默示認可,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本案的核心問題是恒生酒店公司是否明示或默示同意受涉案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約束。只有在確認恒生酒店公司同意受合同約束的前提下,才需要分析路童公司作為恒生酒店公司的股東,因出資不足而對債權人承擔的責任。

本案中,恒生酒店公司成立後並未開展經營活動,既未明確確認支付了設計費,也未實際使用設計成果或履行合同義務。香港恒生酒店公司委派的董事對設計成果的收集不足以構成恒生酒店公司對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默示同意。也就是說,只有在香港恒生公司註冊資本到位後,建築工程設計合同才會經過雙方發起人的合同審批和審查程序,以決定恒生酒店公司是否應承擔合同債務,在合同審查前,香港恒生公司應承擔合同責任。由於香港恒生公司未向恒生酒店公司出資,其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從未得到雙方發起人的認可。

由此可見,(2013)民提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實際上是對《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的法律適用的分析和選擇。對此,(2015)蘇神三沈敏字第00089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條賦予了合同相對人選擇權利主張對象的權利,即合同相對人有權要求發起人或公司承擔合同責任。同時,該條也為相對人選擇向公司主張權利設置了壹定的條件,即只有在公司表示願意繼承合同的權利義務後,相對人才能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上述司法解釋既貫徹了合同相對性原則,又為相對人選擇請求公司承擔責任設置了條件,以防止發起人及其債權人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維護公司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害。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給我們很多啟示。為了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維護我們自身的權益,可以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發起人簽訂公司設立合同,並明確公司成立後合同責任由發起人承擔還是由公司承擔。對於合同的另壹方,在公司成立後,可以要求發起人和公司簽訂三方協議,重新確認合同責任。當然,根據筆者檢索到的相關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其中壹個結論是,發起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設立公司的,只有在成立公司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同意成為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承擔合同義務的情況下,成立公司取代發起人成為合同的壹方當事人的法律後果才會發生。第二個結論是,如果發起人以自己的名義簽訂設立公司的合同,而公司因故未能成立,全體發起人只有在對合同的明示或默示認可的情況下,才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個結論是,合同相對人有權要求保薦人或公司承擔合同責任。但相對人選擇向公司主張權利需要壹定的條件,即只有在公司表示願意繼承合同的權利義務後,相對人才能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第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通過設定相對人選擇請求公司承擔責任的條件,防止發起人及其債權人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維護公司合法財產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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