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機關逮捕後能否取保候審,要看案件性質。壹般情況下,當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辦案機關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將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社會危險性和羈押期限,作出是否取保候審的決定。因此,取保候審申請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才能獲得批準。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不要基於自己的焦慮,輕易相信他人關於取保候審的承諾。
法律客觀性:
導讀:平時對取保候審聽說很多,但了解很少。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常是刑事拘留,有的會取保候審,但並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他們應該具備什麽條件?現就取保候審所需條件作如下說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明確規定,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在大多數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辦理取保候審在刑事辯護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那麽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麽呢?事實上,法律對取保候審的規定非常寬泛。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從規定中可以看出,其範圍涵蓋了除無期徒刑和死刑以外的所有犯罪,“沒有社會危險性”幾乎可以適用於任何案件。中國刑事辯護網趙麗律師然而,正是由於法律規定的寬泛性,使得取保候審在實踐中的處理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多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屬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辦案單位認為不符合。但大家都適用同樣的標準,卻能得出兩種不同的結論,這是壹個奇怪的現象。根據筆者多年的刑事辯護司法實踐,其實辦案單位還持有另壹套不成文的標準。也就是說,在實踐中,除了上述兩項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申請取保候審比較容易: (壹)非暴力犯罪。與暴力犯罪相比,盜竊、搶劫、詐騙等非暴力犯罪案件更容易取保候審;(二)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緩刑,緩刑的前提是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在審判過程中被取保候審,在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被判處三年以上實刑,然後又被投入監獄,會使被告人對法律缺乏了解,對法律產生畏難情緒,對法律產生困惑,不利於其改造。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很難取保候審。(三)有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重大疾病。司法實踐中,以此為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情節嚴重,足以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準予取保候審。(4)孕婦。(5)認罪者。如果不認罪,壹般很難取保候審。(六)財產案件,返還贓物,積極繳納罰款。(七)人身傷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爭取被害人諒解。當然,以上條件並不是萬能的,萬能的。實踐中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應對。作者認為溝通很重要。和辦案人員、辦案單位溝通,和被害人溝通,協調各方面關系,爭取取保候審,難度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