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軍事保護區、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房屋使用和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維修、白蟻防治、安全鑒定、維修加固、風險管理、裝飾改造等安全管理活動。
房屋消防安全和電梯、燃氣、電力、供水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節約資源的原則。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門,其下屬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晉江、青陽、金牛、武侯、成華區(以下簡稱“五城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住宅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五城區範圍內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其他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自建房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規劃、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
本條第壹款至第三款所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安全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城鄉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第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房屋安全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及時受理並依法調查。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第八條新房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受讓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等相關文件,並明確告知受讓人房屋的基本情況、性能指標、使用和維修要求、保修範圍和期限。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其中,建築物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法定設計文件規定的建築物使用年限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但是,因使用不當、第三方侵權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除外。第九條保修期滿後,業主對房屋使用安全負責。房屋屬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所有權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所有權人的確認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有下列情形之壹,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已合法占有房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所有權人:
法律解釋;
(二)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三)買賣、繼承、遺贈等法律行為。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借款人和其他實際使用人對房屋使用安全負有責任:
(a)物主下落不明;
(二)房屋權屬不清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國有、集體所有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可以與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約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第十二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承擔下列責任:
(1)檢查、維修和保養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評價;
(3)白蟻防治;
(4)加固改造;
(5)風險管理;
(六)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的其他必要措施。第十三條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對部分* * *采取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各種措施的費用,按照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由業主分攤。需要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及專有部分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依法承擔。
屬於無差別建築的,所需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