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管理規則
第十四條實習生集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或者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組織。每期強化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壹個月。
集中培訓計劃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集中培訓教材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編寫或指定。
第十五條集中培訓包括以下內容:
(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二)律師制度和律師的定位及其職業使命;
(三)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四)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5)律師的實務知識和技能。
組織集中培訓的律師協會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培訓內容。
第十六條律師協會可以自行組織集中培訓,也可以與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培訓機構或者高等法學院校合作組織集中培訓。律師協會自行設立培訓機構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設立培訓機構的,應當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可以組織示範性集中培訓,參加培訓的實習生取得的結業證書全國有效。
第十七條律師協會組織集中培訓時,應當聘請具有較高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和豐富實踐經驗的執業律師擔任授課教師,也可以根據培訓需要聘請相關專家學者、司法工作人員和律師管理人員擔任授課教師。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可以向組織集中培訓的律師協會推薦授課教師候選人名單。
第十八條集中培訓結束時,應當對參加集中培訓的實習生進行考核。考試可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集中培訓大綱確定。
實習生考核合格的,由組織培訓的律師協會頒發實習生集中培訓結業證書;考核不合格者,應重新參加律師協會安排的集中培訓,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第四章實踐訓練
第十九條實習生的實習培訓由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組織實施。
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實習實訓指南,指派有資質的律師指導實習生開展實習實訓,並為實習生開展實習實訓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條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五年以上的從業經歷;
(二)熱愛律師事業,忠實履行律師職責,具有較高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四)三年內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罰。
壹名實習指導律師同時指導的實習生不得超過兩名;除非司法部另有規定,否則從其規定。
第二十壹條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實習生進行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
(二)指導實習生學習和掌握律師執業管理規定;
(三)指導實習生學習和掌握律師執業規則;
(四)指導實習生開展律師基本技能培訓;
(五)對實習生的實習表現進行監督,定期記錄和評價,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六)實習結束時,對實習生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以及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的情況進行評價。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活動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1)定期或適時召開會議,向實習生通報實習情況,研究改善實習的措施;
(二)監督實習指導律師履行職責,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重違反規定職責的,停止其實習指導工作;
(三)對實習生實習期間的表現和實習效果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在實習結束時為其出具《實習鑒定書》。
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和實習指導律師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實習生有下列行為:
(壹)單獨承辦律師業務;
(二)以律師名義簽訂代理協議或者法律顧問協議,對外出具法律文件;
(三)以律師名義在法庭或仲裁庭辯護或代表意見;
(四)以律師名義談判、簽約業務;
(五)以律師名義印制名片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依法應當以律師名義進行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四條實習生在實習期間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並向當地律師協會報告。律師協會應當給予該實習生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實習,收繳實習證書,並給予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罰:
(壹)未經許可,以律師名義從事本規則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行為的;
(二)不服從律師事務所和執業指導律師的監督管理;
(三)無法按照規定完成集中培訓和實訓項目的;
(四)擅自中斷實習活動的;
(五)有違反實習管理規定或者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實習生在實習期內,出現本規則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及時向當地律師協會報告。經調查核實的,由律師協會責令其停止實習,收繳其實習證書,並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壹)因本細則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至第(三)項規定情形之壹被暫停實習的實習生,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二)因本細則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情形被暫停實習的,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前,不得再次申請實習;
(三)實習生因本細則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情形之壹被停職的,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罰。
實習生對律師協會依照本規則的規定作出的停止實習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律師協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實習生應當按照規定妥善保管和使用《律師執業證書》。實習證損毀或者遺失的,應當通過律師事務所向準予實習登記的律師協會申請換發或者補發。
第二十七條實習生因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未履行實習協議而中斷實習的,或者因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情形而中斷實習的,可以在60日內向律師協會申請轉入其他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已經有效。
律師協會同意實習生轉實習的,應當為其辦理實習變更登記。原律師事務所應當將調入人員的實習記錄和評價意見移交給接收其實習的新律師事務所。
第五章實踐考核
第二十八條實習生實習期滿後,應當通過律師事務所向準予其實習註冊的律師協會申請實習考核,並提交下列材料:
實習生撰寫的實習總結;
(二)實習指導律師出具的評價意見;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執業鑒定書;
(4)律師協會頒發的實習生強化培訓結業證書;
(五)實習生完成實訓項目的證明材料;
(六)申領律師實習證;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評價意見和《實習鑒定書》應當如實評價實習生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
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要求的證明材料,是指參加主要實訓項目的實習生形成的不少於10份的工作文件、操作記錄、培訓經歷、指導律師意見等。
第二十九條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組織對實習生進行考核。
因同期申請考核人數過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律師協會可以適當延長考核時間,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實習生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偵查的,暫停實習考核,待案件查處後再決定是否繼續考核。
第三十條律師協會應當成立申請律師執業實習考核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對實習生的考核。
實習考核委員會由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代表組成。具體人員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壹條律師協會對實習生進行考核,應當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采取材料審查與質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對實習生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實習項目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情況進行綜合考核,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實習生考核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進行:
(壹)審查實習生和律師事務所提交的實習考核申請材料,發現材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有疑點的,要求實習生和律師事務所作出說明或者補正;
(2)根據考試情況,實習生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業務素質及其對律師職業道德和律師執業管理制度的掌握情況,可通過筆試或面試等方式進行綜合評價;
(三)對考核評價合格的實習生,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公示名單、基本情況和考核評價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五天。接到問題報告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
(四)通過前三項考核程序的實習生,由實習考核委員會集體考核,形成最終考核意見,由律師協會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三十三條經審查,實習生符合下列條件的,律師協會應當為其出具合格意見:
(壹)完成集中培訓項目,取得實習生集中培訓結業證書;
(二)完成實習實訓項目並經實習指導律師和律師事務所考核合格;
(三)通過綜合素質測評,被評定為具備律師執業基本素質的;
(四)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實習紀律,不存在違反本規則的違法違規行為。
對考核合格的,律師協會應當在《實習生登記表》中填寫合格意見,並在15日內書面通知經過考核的實習生和接受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試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並抄送所在地設區市(縣)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四條實習生經考核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律師協會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並根據下列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壹)有本細則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出具實習生不符合律師執業條件的評估意見;
(二)有本細則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壹款所列不良產品之壹的,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並給予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罰;
(三)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實習紀律行為之壹的,應當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並給予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
(四)不符合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條件之壹的,要求實習生根據不同情況補錄或者完成相關實習項目,完成實習項目後進行復試,所需時間不計入實習時間。
對考核不合格者,律師協會應當在實習生登記表中填寫考核不合格的意見、原因和處理結果,並在15日內書面通知被考核的實習生和接收其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同時,將考試結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並抄送所在地設區或者直轄市(縣)司法行政機關。
實習生對不合格意見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律師協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申請復核。律師協會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發現評估工作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組織評估的律師協會對實習生進行重新評估。
第三十五條律師協會出具的考試合格意見是實習生符合申請律師執業條件的有效證明。
通過律師協會考試的人員,應當自收到考試合格通知之日起壹年內,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律師執業。申請律師執業壹年以上的,由律師協會重新審核。
依照前款規定重新考核,重點考核申請律師在實習期屆滿至申請律師執業期間是否有本細則第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五)項、第十二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據實出具考核意見。
第六章執業監督
第三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區級律師協會給予訓誡、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情節嚴重的,停止實習指導,給予兩年不接受實習生的行業紀律處分:
(壹)不履行或者懈怠實習指導和管理職責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實習生違反實習紀律或者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實習生出具《實習鑒定書》、評價意見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四)為實習生出具虛假和不實的《實習鑒定書》、評價意見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
(五)有違反實習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實習指導律師有前款規定情形,律師事務所未按規定處理的,律師協會可以責令其停止實習指導。
第三十七條實習生以虛假、不實的實習鑒定證書、評估意見或者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或者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律師協會考核的,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應當撤銷該實習生出具的合格考核意見,該實習生已經進行的實習無效,並給予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罰;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實習。決定應當在15日內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並抄送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實習生獲準律師執業後發生前款規定情形的,律師協會還應當將處理決定告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三十八條律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實習的組織、管理和考核中違反本規則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實習生認為律師協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或者對律師協會不予實習註冊、給予實習管理處分、出具實習考核不合格意見的審查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實習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直轄市(縣)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第三十九條設區的市級律師協會應當建立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檔案,將實習生的實習登記、實習考核、實習違規處理等相關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備案,並於每年6月38+0日前將上壹年度的執業管理情況書面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