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股東,也就是隱名股東,即使給錢也很低調。他不希望自己的名字出現在公司的任何地方,而是找另壹個人代表他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這個人被稱為大股東。《公司法》中沒有出現隱名股東,但最高法院在《公司法解釋三》中給了他壹個頭銜,讓他合理合法的存在。所以他經常拿著《公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26條、第27條掛著,意思是告訴大家,他終於跳出了大媽的思維!在這個走路都能被樹撞的年代,存在就意味著風險。隱名股東最大的風險就是太低調,低調到不僅沒有人知道他的存在,甚至在工商註冊中也找不到他。大家只認識顯赫的股東。這個名股東過著無憂無慮的生活說起來容易,但如果他是個缺錢買房結婚的風險厭惡者,他真的會做出刺傷壹個隱藏股東的事情。比如,股票是背著匿名股東悄悄賣出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收到股份的第三人是善意的,那麽匿名股東只能壹邊掐著知名股東的脖子壹邊盯著第三人。另外,如果突出的股東離婚或者死亡,這部分股權可能會有糾紛。有句話叫存在就是合理的,不能因為外面的危險而呆在子宮裏。不管壹個傑出的股東有多聰明,都有辦法對待他。筆者為匿名股東總結了以下方法。雖然都是套路,但是如果做到了,就能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第壹,選擇壹個妳信任的,知根知底的人作為顯赫的股東,相信友誼能戰勝金錢,即使被騙,妳也有權利交學費!第二,和顯赫的股東簽訂壹份周密的投資協議,更不用說,拿著這份協議去找律師咨詢修改,直到妳滿意為止!該協議中需要的是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高額違約責任以及明確約定股權不屬於顯要股東個人財產;第三,按照本投資協議履行投資義務後,認真保存相關投資憑證,並要求突出股東書面確認您的投資金額和到賬時間。如果公司其他股東也知道妳的存在,不如要求公司和其他股東壹起出具這樣的書面確認;第四,去當地公證處查詢這個投資協議是否可以公證,如果可以,毫不猶豫的去做;第五,壹邊拿著投資協議找律師,壹邊把章程壹起給他,讓他把章程裏不利於妳的地方找出來,改過來;第六,如果可能的話,把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重要文件放在自己的地方,方便掌控。同時,盡可能多的參與公司的經營,了解公司的動態,要求突出的股東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權利,以免出了事自己糊塗;第七,筆者糾結於此條,即知名股東將股權質押給隱名股東,質押股權不存在法律障礙。如果有名股東將股權質押給無名股東,可以有效防止有名股東惡意處分這部分股權。但歸根結底,質押給匿名股東的這部分股份是自己的股份,自己的東西質押給自己是沒有意義的。同時,懷疑名股東變相合法持股。建議匿名股東咨詢工商部門,看看這種方法是否可行。作者:山東濤哥律師事務所王旭東律師法律鏈接:《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股權歸屬有爭議的,壹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下列事實之壹: (壹)依法對公司出資或者認購,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已經轉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承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衍生收購股權後,公司未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實際出資人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給實際投資人造成損失,實際投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七條公司債權人主張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要求其對公司債務在未落實本息範圍內不能償還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辯稱自己只是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主張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八條原股東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股權轉讓後仍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受讓股東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受讓人要求原股東以及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上一篇:讀《論語》隨筆500字下一篇:煤礦瓦斯抽放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