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彩禮的意義
?彩禮,也稱聘禮、彩禮、婚約等。,具體指壹方基於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應另壹方的要求,通過中間人(媒人)或雙方認可的方式支付給另壹方的財物,不僅包括壹定數額的金錢,還包括各種物品,如現金、金銀首飾、汽車、房屋、傳家寶等。
註:1。戀愛中壹方送給另壹方培養感情的財物不是彩禮,比如衣服、小紅包、小首飾等。
2.壹方與另壹方締結婚姻所花費的費用不屬於彩禮,如婚宴、酒席等。
3.包辦婚姻和通過婚姻獲得的財產不是彩禮。
二、彩禮的法律性質
(1)彩禮的法律性質:本質是附條件的特殊贈與,具有強烈的個人屬性。
(2)彩禮附加條件: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準確地說,以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為目的。
(三)彩禮的法律效力:1。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的,贈與應有效。
2.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或同居的,贈與人可以目的未達到為由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三、可以請求返還彩禮的四種情形、返還範圍、返還依據。
(壹)男女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未同居。
返回範圍:1。可以要求返還全部彩禮。
?2.如果給付彩禮的壹方有過錯,只能返還部分彩禮。
返還依據: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系。可見,我國的婚姻以登記為基礎,未登記的婚姻關系不成立。此時,支付彩禮的壹方並沒有達到結婚的目的,雙方也沒有共同生活,所以支付結婚的彩禮應該退還。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返還彩禮的若幹意見(試行)》第七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未共同生活的,彩禮全額返還;但如果給付彩禮,彩禮不會超過80%。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同居的。
返還範圍:法院可酌情返還部分彩禮,具體返還金額根據雙方生活時間、生育情況、未登記原因、彩禮金額、彩禮用途、彩禮返還情況及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
返還依據:雙方雖未登記結婚,但締結婚姻生效條件的彩禮未達到,彩禮本應全部返還。但由於雙方事實婚姻關系,彩禮贈與的部分條件實際上已經履行,根據公平原則,需要返還部分彩禮。
1,2011《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條規定:“因訂婚發生的財產糾紛案件,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給付的彩禮。未婚男女確有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和當地農村情況。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若幹問題的解答(二)》第四條規定,彩禮給付後,男女雙方僅形成同居關系。因此,給付彩禮的父母或親屬依據司法解釋第十條第壹款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能否支持?
答: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的,應當返還彩禮。實踐中,男女雙方可能只是因為不了解法律規定而形成同居關系。但在法院解釋了相應的法律規定後,男女雙方可能會因為感情而願意重新登記。如果人民法院單純判決返還彩禮不公平,很容易引發矛盾。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述情形的彩禮返還案件時,必要時應向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說明法律規定,可以決定返還而不重新登記結婚。
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2016)》第四條規定:“4。如果雙方沒有登記結婚,但已經同居,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怎麽辦?答:《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壹)項“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規定,並非針對雙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法院可根據生活時間、生育情況、未登記原因、彩禮數額、彩禮用途、彩禮返還情況及當地風俗習慣等情況,判決是否返還彩禮。如需返還,可根據上述因素酌情確定返還金額。”
4.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彩禮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七條男女同居壹年以上不滿二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返還的金額不超過彩禮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 *共同生活不滿壹年三個月的,返還金額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 *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金額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
因給付彩禮壹方原因解除同居關系,且女方在同壹生活期間懷孕或流產的,可在前款基礎上減少5%至20%。
(3)男女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同居的。
返還範圍:法院可酌情返還部分彩禮,具體數額根據彩禮數額、婚姻長短、是否有不共同生活的正當理由、雙方過錯、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
返還依據:根據法律規定,結婚登記後,夫妻關系成立,彩禮贈與條件已經達到並生效,不應返還彩禮。但鑒於雙方雖登記結婚,但並未共同生活,即“有夫妻之名,無夫妻之實。”雙方沒有形成夫妻壹樣的生活,沒有在夫妻關系中享有應有的權利,沒有承擔相應的義務。按照公平原則,需要返還壹部分彩禮。
1《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壹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2.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離婚時壹方要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其內的衣物、首飾壹般視為贈與,判決不予返還。彩禮中的大額現金財物,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應當返還;
3.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返還彩禮的若幹意見(試行)第七條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因給付彩禮不在壹起生活或者給付方生活困難的,應當堅持照顧無過錯方、公平、適當返還的原則,酌情返還彩禮。
4.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返還彩禮的若幹意見(試行)第八條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壹年內返還不超過90%,兩年內返還不超過80%,三年內返還不超過70%;彩禮支付人提出離婚的,壹年內返還不超過70%,兩年內不超過60%,三年內不超過50%。
(四)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婚前繳費,導致繳費人困難的。
註: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給付方因彩禮給付,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財產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返還範圍:法院可以酌情返還部分彩禮,筆者認為彩禮的具體返還數額壹般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為前提。
返還依據:實踐中,壹方按照習俗給付彩禮,導致自己乃至家人的生活水平急劇下降,甚至出現債臺高築的現象。離婚時,壹方可能仍無法擺脫支付高額彩禮帶來的生活困境,可能會返還部分彩禮。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若幹具體意見的通知》第19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因婚姻關系取得的財產。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2.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離婚時壹方要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其內的衣物、首飾壹般視為贈與,判決不予返還。彩禮中數額較大的現金和財物,按下列規定處理: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共同生活的,離婚時原則上不予返還。但如果是婚前給付,給付人生活困難,雙方共同生活不滿六個月的,返還給付金額的80%;雙方共同生活滿六個月不滿壹年的,退還已付款額的60%;雙方共同生活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退還支付金額的40%;雙方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的,不予返還。
3.《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壹書《婚姻法的理解與適用》壹文說,《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彩禮給付造成生活困難。
應以絕對生活困難為標準,而不是相對生活困難。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因為單靠自己是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所謂相對困難,就是和彩禮支付前相比,支付前後的差別相當懸殊,比原來的生活條件還要困難。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後壹種意義上的規定,即絕對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