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律師執業促進的原則、權利和義務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遵循平等誠信原則,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法律服務市場和律師行業公認的行業標準,公平競爭,禁止行業不正當競爭。同時,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增強業務競爭力,促進律師業務的發展。
律師可以通過介紹等方式介紹自己的業務領域和專業特長,促進其執業;可以發表學術論文、案例分析、專題解答、講座等。普法,宣傳自己的專業領域;可以舉辦或參加各種形式的專題和專業研討會,推薦自己的專業特長;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參加各種社會公益活動,參加依法成立的各種組織。律師在執業推廣中,不得通過向中介機構或推薦人承諾兌現任何物質或非物質利益,獲得免費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會;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誇大業務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與司法行政機關有特殊關系,不得貶低同行的業務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諾回扣的方式承攬業務,不得以明顯低於同行業的收費水平爭奪合法業務。
(2)律師廣告規範
1.律師廣告的主題和內容。律師廣告是指律師、律師事務所為宣傳業務、獲取委托而發布的信息和行為過程,讓公眾了解和認識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業務。
律師廣告可以以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發布。以律師名義發布的律師廣告,應當標明律師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律師個人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的姓名、肖像、年齡、性別、籍貫、學歷、學位、律師執業登記日期、所屬律師事務所名稱、在律師事務所工作時間、收費標準、聯系方式以及依法可以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範圍。律師事務所廣告的內容應當限於律師事務所的名稱、辦公地址、電話、傳真、郵政編碼、電子郵箱、網站、律師協會、所轄執業律師以及依法可以向社會提供的法律服務業務範圍的簡要介紹。
2.律師廣告的原則。發布律師廣告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律師行為準則;堅持真實、嚴謹、適度的原則。
(2)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能夠使公眾識別出是律師廣告。
(3)不得利用廣告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誤導或虛假宣傳。
(四)發布的律師廣告不得貶低其他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及其服務。
(5)不能以違背律師使命、有損律師形象的方式做廣告,不能用壹般商業廣告的藝術誇張手法做廣告。
(6)執業廣告中不得有違反律師協會《律師執業廣告管理規定》的行為。
3.禁止律師廣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下列情況下不得發布律師廣告:
(1)未通過年檢註冊;
(二)受到暫停執業處罰的;
(3)受到通報批評處罰不滿1年的。
(3)律師宣傳規範
律師宣傳是指通過公共媒體以新聞、專題、訪談等形式報道、介紹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信息發布行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晉升律師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1.不得以宣傳的方式實施或者煽動、允許他人發布律師廣告;
2.不得進行歪曲事實或者法律本質的宣傳,或者可能使公眾對律師產生不合理期望的宣傳;
3.可以宣傳自己從事的某個專業法律服務領域,但不能聲明或暗示自己是某個專業領域的公認或被證明的專家;
4.不能在律師或律師事務所之間進行對比宣傳;
5.律師、律師事務所通過公共媒體以復信、提問、答疑等形式進行法律咨詢,也應當符合相關律師宣傳規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