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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進化及其全盛時期(魏晉)

法律、進化及其全盛時期(魏晉)

曹魏時期,法家思想在統治者的倡導下繼續發展,先後出現了陳群、劉紹、鐘繇、傅幹、丁毅、壹草、王朗等壹批著名的法家。法家不同於漢代,不再依附於儒家經典,開始發展成為壹門獨立的學科。金代的法律達到了更高的水平。魏晉時期法學的鼎盛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壹是有法學博士,負責法學的研究和教學。魏凱在魏明帝時寫道:“九章律令自古流傳,其意微妙。壹百英裏長,所有人都應該知道法律。刑法,國家之位可貴,私議可鄙;獄卒為民懸,選擇者卑;王政的缺點不壹定是由於這壹點。請設法學博士、相改教授”(《三國誌·魏徵魏楷傳》)。因為魏凱的統治,朝廷設置了法學博士。法學博士的設立,使法學在官方中得以立足,地位大大提高。

其次,有大量解釋和研究法律的書籍,學術造詣前所未有。曹魏時期,劉劭著有《論法》五卷(《隋書經籍誌》),鐘會著有十二卷,“名為《論道》,實刑亦名”(《舒威鐘會傳》)。晉代主要有:張飛撰寫的《漢晉律序》、《雜律》二十壹卷、《法條》二十卷。杜預《法》二十壹卷、《杜預雜法》七卷、賈充、杜預《刑法》二十壹卷、《金雜義》十卷等。魏晉法家在理論上吸收了各家之長,研究領域也有所拓展。魏晉法理學的思想理論基礎雖然仍然是儒學,但研究的經典主要是《論語》和易經,所謂“從《春秋》歸入《論語》《易經》(侯外廬《中國思想通史》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7版,第96頁)。《周易》是壹部關於事物變化的哲學著作。張飛的《法略》多次提到《周易》,甚至直接引用其系原文。此外,魏晉的法學還受到當時盛行的道家玄學的影響。這使得法理學具有了濃厚的思辨色彩和壹定的抽象性。魏晉秦漢時期的法家改變了法律與實踐聯系研究的常態,將思維的觸角延伸到法學領域,開始從理論深度考察法律實踐,將研究領域擴展到法律的基本性質、概念界定、法典體例和法律適用原則、司法證據、審判心理等壹系列法律問題。它對法律概念和術語的解釋和區分,以及對法典體例和結構的研究,都達到了相當準確和深入的水平。

第三,在魏晉法學的指導和影響下,壹系列的法律法典日趨成熟。魏的新法和太史律是在魏晉法學的直接指導下制定的。魏新法將《九章法》中排在第六位的莒法改為壹個罪犯的名字,並將其置於法律之首,改變了《九章法》中莒法既不在前也不在後的極不科學的狀況,真正起到了統領全法的作用。《九章法》的九章擴充為十八章,改變了漢律條文少、無罪的局面。《魏新法》與《漢書九章》相比,在體例上有很大的改進。金代太史律在刑名中另分壹條,名為“立法”;減少620條,被稱為中國歷史上法典編纂由繁到簡的裏程碑。太史律頒布後,杜預、張飛對其進行了註釋。經晉武帝批準,註解與文章具有同等效力。壹是改變了用法律著作闡述法律文本的舊局面,將法律文本與立法解釋有機結合,有效發揮了解釋補充法律文本、完善立法的作用。太史律不僅在金代使用,在南朝也有使用。魏晉的法學對南北朝的立法也有影響。南朝雖制定了永明法、梁法、陳法,但並未突破太史律及其註釋的範圍。北朝北魏之法,綜合了永嘉之亂後中原士紳所繼承的漢學和河西儒生所保持或發展的漢魏晉文化,又結合了西晉以來江左所繼承的法學,成就斐然,開北朝隋唐立法之先河(見:陳《隋唐源流略論》)。北齊法是在北魏法的基礎上進行改良、增刪的,不可避免地受到魏晉法的影響。

“入法”。金著。金武帝時期著名的法家張飛與杜預共同詮釋了《太史律》。入律表是他入晉武帝律的時代表,包含豐富的法律內容:(1)揭示罪名篇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法始於罪犯之名,故定罪之制也”,“故刑法之重,正加減之數,多條之歧義,其章之不足,上下綱領之比較”。明確指出罪犯姓名的性質、地位和作用在於它是整個法典的程序。這種解釋無疑是科學的。刑名最早是曹創制的,後來各個朝代的立法都把刑名列在第壹章,沒有異議。可見《晉律表》對“罪名”的解釋影響深遠。(2)解釋和區分各種法律概念和術語。張飛解釋並區分了《太史律》中的五個易混淆罪名和十五個與認定犯罪性質、區分犯罪情節密切相關的名詞。它們是:粗魯、欺詐、不敬、不道德和邪惡的反叛。玩,打,賊,偷,實力,疏忽,原因,損失,疏忽,尷尬,意圖,策略,率,組,戰利品。張飛是這樣解釋的:“違忠即詐,奸詐即詐,抗命即無理,失理即不敬,狂妄即惡。”他知道的,犯下的,就叫原因,但他不是故意犯了錯,就是犯了錯,就是輸了。攻賊無變,兩官司有趣,兩官司害人。會在發出之前造成傷害。唱歌的時候,首先要說的是創造意義,兩個人談計劃,建計劃的速率是有控制的,三個人稱之為團。不合則強,攻惡則輕,取其所非,財利則是。“這些解釋都很清楚,有些還挺準確的,比如‘原因’、‘疏忽’、‘損失’。張飛從實施犯罪行為時的心態上區分了“故意”和“過失”,抓住了問題的關鍵,從而使兩個概念有了更明確的含義和區別。張飛還區分了“損失”和“過失”。過失類似於現代刑法中的過失,而喪失等同於過於自信,這比鄭玄註釋李周時對過失的解釋要準確得多。張飛對這些概念和術語的解釋,說明魏晉的法律已經達到了壹個較高的水平。(3)提出了“以心為本,求情,務精”的審判原則。張飛指出“罪論以其心,謀其情,煉其事,近取身,遠取物,而可罰。“這就是說,在審理壹個案件時,要分析罪犯的各種表現,聽他的口供,收集證據,全面詳細地查清案情,才能對他定罪量刑。該原則主張結合主客觀因素綜合評價案件,具有合理性和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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