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築是指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能源、土地、水和材料),保護環境和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建築。自20世紀90年代綠色建築的概念引入中國以來,中國已經開始了綠色建築的實踐。截止2010年底,已有114星級綠色建築獲獎。2012年,財政部、住建部聯合發布通知,提出到2020年,綠色建築占新建建築的30%以上[1]。目前,綠色建築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科學技術領域。在考察影響目標實現的因素時,筆者發現法律對於各種利益的權利義務分配至關重要,制度層面的法律是推動綠色建築發展的重要保障。綠色建築法本質上屬於經濟法,要求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法律與政策、市場中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本文意在從上述矛盾群中找到中國發展綠色建築的癥結所在,並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壹、綠色建築發展的主導力量——政府還是市場,建築建設及其運營,既有建築的改造以及建築壽命結束後的人類活動,都會對全球能源和環境產生巨大影響,這壹點已經越來越受到重視。壹方面,發展綠色建築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是社會利益本位的實現;另壹方面,綠色建築本身也符合公眾的私人利益。綠色建築可以讓私人消費者在不花費更多資源和使用費的情況下,使用舒適環保的住宅。因此,發展綠色建築有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即政府為了維護社會福利而大力倡導發展綠色建築,積極推動綠色建築的開發建設,消費者出於私人利益而有購買和使用綠色建築的動力。因此,和其他市場壹樣,應該有兩種力量在綠色建築的發展中發揮作用。然而,目前在我國綠色建築發展過程中,綠色建築的開發建設主要是由政府通過行政手段來推動的。政府通過發布大量的政策文件和具體的行動計劃來實施發展綠色建築的規劃,實際上起到了引領作用。專門開發建設綠色建築的開發商,以追求利潤為天職,以利用政府政策爭取補貼和稅收優惠為主要目標。但消費者似乎並不買綠色建築,只關心房屋的區位、面積、施工質量和整體價格,並不關註房屋的綠色指標。換句話說,在目前的綠色建築市場上,政府似乎在演獨角戲。後兩種主體的依賴和冷漠的心理和行為不利於綠色建築市場的進壹步發展。經濟法原理認為,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政府幹預是必要的。同時,即使政府有必要幹預,幹預也要有限度和邊界[2]。具體到綠色建築市場,我國政府的幹預是否必要、合理,要根據情況分階段分析。在我國壹直實行的強政府、弱社會治理的模式下,市場多由政府啟動。因此,在綠色建築發展的初級階段,政府有必要大力推動和幹預。綠色建築市場的自發和緩慢形成與保護環境和節約能源的社會目標相去甚遠。因此,政府的強行啟動和強制要求是正當合法的。在市場啟動後的壹段時間內,政府幹預有必要繼續。在中國,已經有很多政府完全退出後,壹些領域的市場立刻崩盤的先例。但在市場具備壹定的自我造血功能後,政府應實質性退出,以釋放市場主體交易的自由空間,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自主作用。這個時候,政府幹預市場的範圍、方式和形式都要從根本上改變。具體而言,政府應將綠色建築發展的主導權交還給社會和市場本身,幹預的主要領域應限定在制定綠色建築法律、改善綠色建築市場環境和規範綠色建築市場秩序;幹預方式也要從微觀幹預向宏觀幹預轉變,從具體幹預向抽象幹預轉變,從直接幹預向間接幹預轉變。在綠色建築立法方面,國家和政府應結合我國資源能源現狀、當前經濟實力和社會發展總體水平,制定發展綠色建築的總體目標和科學發展戰略,並在此基礎上構建壹系列切實可行的法律體系。要特別重視對綠色建築發展的宏觀調控,擴大法律監管的覆蓋面,促進全國綠色建築市場的形成。其次,政府要把綠色建築市場的監管放在重要位置。在綠色建築市場環境方面,中央政府主管部門要組織專家定期檢查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建築節能實施計劃和進展情況。針對綠色建築市場秩序混亂,惡性競爭,假冒偽劣產品,各級政府應加強市場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公平的市場秩序[3] (P36)。最後,政府要註意運用直接的行政手段和間接的經濟激勵手段來協調開發商、消費者、社會中介等市場主體的利益。對於開發商,除了註重運用補貼、稅收優惠等經濟手段進行引導外,還應加強市場準入、資質、行政責任等方面的監管和問責;對消費者來說,主要應該用信息公開、價格優惠等激勵手段;對於社會服務中介機構,初期要大力扶持和培育,成熟後更多運用市場監管手段進行管理。二、綠色建築發展的行為準則——法律或政策綠色建築法具有經濟法的壹般特征,具有很強的政策性。綠色建築本身主要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綠色建築的標準也在不斷發展。那麽,綠色建築法可以移動嗎?綠色建築法律和政策之間應該是什麽關系?在我國,廣義的綠色建築法律層次非常豐富,包括節能法、上位法、綠色建築標準、具體的技術規範以及各地根據情況制定的大量政策。筆者認為,處理綠色建築法律與政策關系的原則是,綠色建築法律規定綠色建築發展的總體理念、原則、強制性標準等最低要求,其余留給政策和標準,應充分發揮其作用。這種設計的現實基礎是,除了科技不斷發展的因素外,中國幅員遼闊,氣候條件、地理環境、自然資源、經濟發展、生活水平、社會習俗等都有很大差異。綠色建築作為未來建築的發展方向,與地區氣候和經濟條件密切相關。如果在全國範圍內固定綠色建築的標準,就會偏離或違背發展綠色建築的理念和價值要求。完善綠色建築的政策和標準體系,壹方面要正確對待國外標準,另壹方面要建立適合地域特點的綠色標準。事實證明,國外綠色建築的價值理念值得借鑒。然而,壹些國家的綠色建築具體指標嚴重忽視甚至背離了能源資源的供給特點和我國不同地區建築的功能要求,這將帶來巨大的技術隱患和不正確的社會導向。因此,需要正確識別國外的政策和標準,然後決定它們是否適合中國的現實。同理,在中國,用壹個標準來統壹要求所有建築是不現實的,也不符合綠色原則。比如中國陜北延安地區的窯洞建築,順坡而建,冬暖夏涼,既省地又節能,早就是綠色建築了。後來政府要求建統壹的綠色建築,遠不如以前的窯洞綠色,卻失去了當地原有的綠色節能優勢。所以要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和標準,不同氣候和地形地區的建築綠色標準也要有所不同。再比如,日本自2003年頒布《新建建築評價標準》以來,先後頒布了《既有建築評價標準》、《改建建築評價標準》、《新建獨立式住宅評價標準》、《城市規劃評價標準》、《學校評價標準》、《導熱效應評價標準》、《房地產評價標準》,即將頒布實施《城市評價標準》[4]。可見,不同類型建築的綠色標準也可以不同。此外,必須指出的是,不同地區的建築綠色標準的政策和標準,無論是新的還是現有的,都必須不斷完善,不能倒退。我國有規定地方綠色標準要高於國家統壹標準,體現了綠色標準要求高的趨勢。當然,政策和標準的多變性和傾向性,並不意味著我們在執行過程中可以獨斷專行,因為在現代社會,即使是政策幹預,也必須以法律實體目標為導向,受到法律程序的約束。此外,為了完善綠色建築政策和標準體系,我們需要建立壹個全面的綠色標準體系。從目前我國頒布的與綠色建築相關的法律法規來看,我們對綠色建築只有節地節能的相關規定,對建築外的節水、節材、環保等方面沒有詳細的標準或沒有相關規定。綠色建築是壹個系統工程,各部分之間相互影響、相互促進。只有制定全面的綠色標準,我們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效率。三、綠色建築發展的驅動力——開發商還是消費者如上所述,中國綠色建築市場發展的主要障礙之壹是綠色建築的私人受益者還沒有覺醒。綠色建築的節能、環保、舒適、低成本等優勢尚未被消費者認可和接受。目前國家對綠色建築的宣傳範圍非常有限,大多停留在更具商業眼光的開發商層面。事實上,綠色建築法的調整對象應包括更廣泛的四個方面的關系:(1)國家與綠色建築活動的管理和引導的縱向關系;(2)綠色建築研究、開發、合作和管理過程中不同科技部門和領域之間的橫向關系;(3)綠色建築構件生產商和開發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4)開發商與綠色建築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即消費者)的關系。目前,政府特別關註第壹、第二甚至第三種關系,但對綠色建築交易末端的消費者關註不夠。事實上,消費者的最終選擇是最重要的,綠色建築的使用者和所有者的需求和偏好是綠色建築發展和建設的最終動力。試想,如果消費者不認可和接受綠色建築,綠色建築市場如何建立和正常運行?因此,綠色建築法律和政策激勵的主體也應該包括甚至主要是消費群體。在當前形勢下,重視綠色建築法律關系中主體的下移,是推動綠色建築市場發展的主要方向。主體下移、重視消費者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壹是明確和強化了開發商在綠色建築中的綠色信息披露義務。根據中國《節約能源法》第3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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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省恩施學院招生章程已經公布,主要包括學校概況、招生計劃、報考條件、錄取規則、收費標準、獎學金等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湖北恩施學院2022年招生章程第壹章總則
規則壹。為更好地落實“依法招生”的要求,確保我校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促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