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清理規範城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第二條。
(1)供水費用。取消供水企業及其所屬或委托的安裝工程公司在用水安裝工程驗收和接入環節向用戶收取的開戶費,以及開閉所費、竣工核驗費、竣工導線測量費、管道檢測費、掛鉤費、鉆探工程費、會議費、圖紙費等類似工程費。
(2)供電環節收費。取消供電企業及其所屬或委托安裝工程公司在電報安裝工程驗收和接入中向用戶收取的表計移位費、計量裝置補償費、環境監測費、高壓電纜介損試驗費、高壓電纜沖擊波試驗費、低壓電纜試驗費、低壓計量測試費、變壓器試驗費、網絡自動化費、配電室試驗費、開關站采集費、調試費等類似費用。
(三)供氣費用。取消燃氣企業應通過配氣價格收回成本的收費項目,包括:加壓費、增容費等涉及建築區劃紅線外市政管網資產的類似項目;市政管網與建築區劃紅線連接相關的接駁費、開通費、布線費、切線費、吹掃費、輻射費等施工驗收接入環節費用;涉及到從建築區劃紅線到燃氣表的設施維護、過期表的更換等費用。取消建築區劃紅線內與燃氣工程安裝無關或已計入工程安裝費用的收費項目,包括開通費、開戶費、接口費、接入費、入網費、清管費、通風費、點火費等類似費用。
(4)供熱環節收費。取消北方供熱地區城市集中供熱企業收取的接口費、集中管網建設費、並網配套費等類似費用。建築區劃紅線內屬於用戶資產的供熱設施,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移交給供熱企業管理的,相關維護等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納入企業經營成本,不得向用戶另行收取。
(5)獲取工程造價。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用戶建築區劃紅線。除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使用人不承擔建築區劃紅線以外的任何費用。從用戶建築區劃紅線至公共* * *管網的網絡建設,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承擔的部分,計入企業經營成本;按規定由政府承擔的部分,應及時出資委托供水、供電、供氣和供熱企業建設,或由政府直接投資。
(六)其他費用。嚴禁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計量裝置強制檢定收費;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或者用戶自願委托相關機構對計量裝置進行檢定的,檢定費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委托方支付,但經檢定計量裝置出現問題的,供水、供電、供熱企業應當承擔檢定費,並免費為用戶更換合格的計量裝置。嚴禁向用戶收取水、電、熱計量裝置費用。任何單位在收取供水、供電、供氣、取暖費時,嚴禁向用戶另行收費。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管網的建設、安裝、改造、維修等費用已由政府承擔的,不得再次向用戶收取。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築區劃紅線範圍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管道及配套設備設施的建築安裝費用,統壹計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單獨向買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後,可移交給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進行專業運營管理,相關運營維護費用計入企業運營成本。
以上收費全部取消,沒有合法有效的政策依據;地方政府授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以入網費、集中管網建設費、聯網配套費等名義收取專項建設費用補償收入的,要結合理順水、電、熱價格,建立健全補貼機制,逐步取消,具體取消時間由各地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