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的經過
2020年5月至8月,楊(女,XX月出生,1967,中專學歷,無職業)利用其在該區街道辦事處鳳凰花園租住的房屋為場地,開設麻將館,設置麻將機10臺,邀請他人打麻將、參賭,從中牟利。上述期間,有20余人在賭場參與賭博。
麻將館壹天開兩次,下午和晚上。平均每天每局有四桌麻將。每桌收60元水錢,楊抽取約43200元。2020年8月21日,楊向偵查機關繳納違法所得24000元。
二。公訴機關和被告人的意見
公訴機關認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賭博提供賭博場所和器具,並從中獲利。其行為觸犯了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後,楊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輕處罰,予以寬大處理。建議判處楊拘役五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簽署聲明,自願認罪、悔罪,庭審中無異議。
第三,法院判決
2021年9月22日,湖南省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楊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楊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楊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理。退還部分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經屈原管理區司法局社會評價,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綜上,本院對其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判斷:1。楊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二、繼續追繳楊未繳違法所得19200元。
三、扣押轉移的戶口本,依法沒收手機;扣押的物證和未隨案移送的違法所得,由* *機關依法處理。
四。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Xi)2020年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XI)》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周歲、孕婦和已滿75周歲的人員停發: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宣告緩刑,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壹年以上,至二個月以上。
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理。
第二百零壹條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自己的意願認罪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未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