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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編號(2004)昆行壹初字第號。107
判決日期:2004年4月24日。
法官龍道文兵
張兆龍法官
人民陪審員楊德華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庭
案例編號(2004)高雲府字第492號
判決日期:2004年6月2日。
主審法官呂俊
王新龍法官
代理法官張選平
公訴人: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人朱彬彬、李雲兵,代理律師朱力。
被害人唐,男,白族,6月1980+01日出生,雲南省瀘水縣人,雲南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生物技術專業,住本市翠湖北路52號雲南大學宿舍。
訴訟代理人:李君華、孫克,雲南建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受害人:邵瑞傑,男,漢族,1982 65438+10月17出生,廣西蒼梧縣人,雲南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生物技術專業,住雲南大學丁鑫公寓6號樓317宿舍。
訴訟代理人:翟建,上海翟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陸澤明,文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害人楊開紅,男,苗族,1982年4月5日出生,雲南省開遠市人,雲南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生物技術專業,住雲南大學丁鑫公寓6號樓316宿舍。
訴訟代理人:耿、陳雷,雲南建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害人龔波,男,漢族,6月1983日出生,陜西省勉縣人,雲南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生物技術專業,住雲南大學丁鑫公寓5號樓418宿舍。
訴訟代理人:陶武平、王戎,上海申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洋,男,白族,07月1954日出生,雲南省怒江彜族自治州瀘水縣農民。正是被害人唐的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先河,女,漢族,1958年3月3日出生,雲南省怒江彜族自治州瀘水縣農民。正是被害人唐的母親。
訴訟代理人:李君華、孫克,雲南建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邵,男,漢族,04月1945日出生,農民,廣西梧州人。是被害人邵瑞傑的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協梅,女,漢族,1954年8月8日出生,農民,廣西梧州人。是被害人邵瑞傑的母親。
訴訟代理人:陸澤明,文薇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紹權,男,苗族,1953 10年6月15日出生,雲南省開遠市楊潔區農民。是被害人楊凱紅的父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馬存英,女,苗族,1953,雲南省開遠市楊潔區農民。是被害人楊凱紅的母親。
訴訟代理人:耿、陳雷,雲南建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馬加爵,男,漢族,1981年5月4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人,雲南大學生命科學學院生物技術專業2000級學生。2004年3月7日,65438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昆明市公安局經濟文化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04年3月9日經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壹審指定辯護人:趙耀,趙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壹審指定辯護人:馮明軍,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指定辯護人:金正中、趙建春,雲南鐘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雲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2004年2月初,被告人在本市雲大學生公寓與同學唐、邵瑞傑、楊開紅等人發生沖突,遂產生殺害唐、邵瑞傑、楊開紅、龔波的念頭。後來,被告人馬加爵積極準備犯罪。2004年2月13日晚23時許,被告人趁唐在317宿舍看報紙之機,從衣櫃中取出事先準備好的錘子,從背後擊打唐頭部並將其殺死,搶走其隨身攜帶的工行“智能卡”及少量現金。隨後唐的屍體被藏在宿舍317-4的衣櫃裏,現場用報紙、毛巾和水進行了清理。報紙用事先準備好的透明膠帶紙貼在衣櫃裏,蓋住屍體,鎖上衣櫃。14年2月23日晚23時許,被告人馬加爵趁邵瑞傑在317宿舍洗腳之機,從背後擊打邵瑞傑頭部,致其死亡。他將壹個黑色塑料袋套在邵的頭上,拿走隨身攜帶的少量現金,將邵瑞傑的屍體藏在317-3的衣櫃內,清理現場後將衣櫃反鎖。2005年2月15日中午,被告人馬加爵在317宿舍看報紙時,從背後擊打楊凱紅頭部,致其死亡。他將壹個黑色塑料袋套在楊的頭上,隨身帶了壹部西門子手機和少量現金,將楊凱紅的屍體藏在317-9的衣櫃內,清理現場後將衣櫃反鎖。2005年2月15日晚,大約19時,被告人馬加爵來到丁鑫公寓5號樓418室。以打牌為借口,將龔博騙至317宿舍,趁其正坐著看報紙,用鐵錘擊打龔博頭部,致其死亡。他把壹個黑色塑料袋套在頭上,拿走了隨身攜帶的少量現金,把龔博的屍體藏了進去。被告人馬加爵於2005年2月15日將隨身攜帶的兩部手機投入盤龍江,在銀行取款時將“智能卡”吞入。作案後,馬加爵於2月15日晚23時從昆明乘火車逃離昆明。2004年3月6日+5月6日晚,馬加爵被海南省三亞市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並被公安部通緝。昆明市公安局法醫鑒定顯示,4名被害人均系被錘具擊打頭部,顱腦損傷死亡。
被告人馬加爵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稱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屬實,其實施了殺害唐、邵瑞傑、楊開紅、龔波等4名學生的犯罪行為。
被告人馬加爵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加爵的犯罪事實無異議;2.我不同意公訴機關指控馬加爵因打牌殺害四名學生的說法。這種說法不合邏輯,且案件動機尚不能確定,公訴機關指控的動機不可信;3.犯罪現場發現了馬加爵的血跡。雖然不影響給馬加爵定罪,但應該查明馬加爵是否受傷;4.被告人馬加爵精神狀態有問題;5.被告人馬加爵在三亞落網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6.被告人馬加爵認罪態度好,真誠悔罪,作案前無犯罪記錄。他請求法庭考慮給這個失足青年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請求法庭對被告人馬加爵從輕處罰。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被害人唐的訴訟代理人表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害人唐被殺是很無辜的;被告人馬加爵視他人生命如草芥,犯罪手段殘忍,應予懲處。
被害人邵瑞傑的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相信法院壹定會對馬加爵做出公正的判決;被告馬加爵的行為給五個家庭帶來了痛苦,包括他的家人,但比制裁馬加爵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類似的悲劇。希望通過本案的審理,讓全社會更加關註年輕壹代的心理健康。
被害人楊開紅的訴訟代理人表示,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足以證明馬加爵殺害了楊開紅,證據充分、準確。馬加爵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懇請法院做出理性的判決。
被害人龔波的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認為,被告人馬加爵具有堅定的犯罪故意,實施犯罪的步驟明確,其實施犯罪的準備、實施犯罪和逃跑均符合邏輯。被告人馬加爵麻木不仁,漠視他人生命權利,連續五日殺人如麻,主觀惡性極大;他的殺人手段極其殘忍,多次擊中所有被害人,對被害人親屬造成極大傷害。被告人馬加爵沒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應當判處死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洋、唐先河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故意殺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60343.35元。其中:誤工費309.45元,喪葬費6214.50元,死亡賠償金152871.40元,交通費768元,住宿費18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邵、黃協梅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責任;(2)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邵瑞傑死亡賠償金152880元、喪葬費1600元、交通住宿費* * * 1063元、誤工費1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以上。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少全、馬存英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二)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故意殺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10217.30元。其中:喪葬費6214.50元,誤工費309.40元,死亡賠償金152871。4元,交通費552元,住宿費270元,精神撫慰金150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洋、唐先河的訴訟代理人提出,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實現的可能。之所以提出,是因為其象征意義大於實際意義,讓被告知道自己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邵、黃協梅的訴訟代理人提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家庭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雖然原告知道可能得不到賠償,但還是希望法院能主持正義,給他壹個公正的判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紹權、馬存英的訴訟代理人提出,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雖然被告不具備賠償能力,訴訟請求無法執行,但提出來是為了讓被告知道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被告人馬加爵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表示,應當賠償,但沒有個人財產可以賠償。
被告人訴訟代理人提出,原告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主張“精神撫慰金和公開賠禮道歉”,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相違背,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有的不符合法律規定,有的超出受理範圍,有的符合規定但在金額計算上有問題。希望法院能夠對他們進行核實,做出公正的判決。
審判期間查明的事實:
被告人因瑣事與同學唐、邵瑞傑、楊開紅等人結怨。馬加爵認為邵瑞傑、楊凱紅等人說他們窮,行為古怪,在學校的名聲被他們詆毀。原因都是邵瑞傑、楊凱紅、龔博等人造成的,所以他決定殺了他們。因為擔心同宿舍的唐會妨礙他作案,他決定將他們壹起殺死。
犯罪意圖確定後,被告人馬加爵在本市張官營舊貨市場購買錘子壹把;並做了假身份證;作案後為了逃跑,在昆明火車站買了火車票。被告人馬加爵還專門為作案裝飾了宿舍。
2004年2月13日23時至2004年2月15日19時,被告人連續三天在317宿舍內將唐、邵瑞傑、楊開紅、龔波殺害,並分別將其屍體藏於365438+。經公安部通緝,被告人馬加爵於2004年3月5日19時許在海南省三亞市被公安人員抓獲。
庭審中,根據被告人馬加爵當庭委托辯護人的申請,法庭宣讀了《馬加爵司法精神病鑒定書》〔2004〕滇法字第595號〕,確認雲南省精神病司法鑒定委員會於2004年4月17日對被告人馬加爵進行了司法精神病鑒定,鑒定結論為:1。2.鑒定人馬加爵在案發時精神狀態正常,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對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無異議。被告人馬加爵的辯護人對司法精神醫學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
公訴人認為,本案證據規範、全面、客觀、真實,證據體系完整,充分證明了馬加爵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馬加爵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具有故意殺人的現實動機和主觀故意。被告人馬加爵的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後果特別嚴重。馬加爵毀了和他朝夕相處的四個同學,他也毀了自己。馬加爵應為其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加爵因不能正確處理同學間的人際關系,產生報復殺人的邪念。為了實施犯罪,被告人購買了兇器;為了逃避罪責,被告人制作了假身份證,買了作案後逃往異地的火車票。經過精心策劃和準備,先後殺害了4名學生。被告人馬加爵為報復殺人進行了壹系列周密細致的準備,積極作案,並殘忍殺害4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已觸犯國家刑法,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加爵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認定。對被害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見,法院予以了充分重視和采納。
針對原告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第壹條“因刑事侵犯人身權利或者財產被犯罪分子破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造成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解釋第二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和不可避免的損失”。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和要求判令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原告要求被告人馬加爵賠償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等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令被告人馬加爵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院采納了被告馬加爵的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本節律師意見。
鑒於被告人馬加爵的辯護人申請法院對被告人的精神狀態進行重新鑒定,法院認為,辯護人接受委托和申請後,已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組織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嚴格按照鑒定程序作出鑒定結論。辯護人沒有否認鑒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在沒有充分理由和證據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支持鑒定結論存疑的假設。同時,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加爵具有獨立意識和個性特征,其當庭並未否認自己的供述動機,且經司法精神病學鑒定已排除存疑的法律因素,故被告人馬加爵的供述動機有其基於生活和環境的現實依據和個性特征,法院應予確認。對於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馬加爵“自首”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被告人馬加爵當庭表示,其在潛逃過程中主觀上不想自首,被告人馬加爵客觀上沒有主動投案。在三亞被抓,是因為公安機關掌握了大量相關證據,確認他是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部向全國發出A級通緝令後,人民群眾發現了他的行蹤,並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據此逮捕了被告人馬加爵。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被告人馬加爵的行為不構成自首,法庭駁回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本案中,被告人馬加爵僅因同學之間的瑣事發生爭執,即有殺害同學的犯罪故意,並積極準備、實施、完成了整個犯罪過程,殘忍殺害了與他共同生活、學習、相處三年多的四名同學。被告人馬加爵聲稱要“毀滅自己,毀滅他們”,連續殘忍殺害多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利,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殺人不眨眼。犯罪完成後畏罪潛逃。其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雖然被告人馬加爵被捕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我國法律充分保護公民的壹切合法權利,生命權是壹切權利的基礎。我國刑法把保護公民生命權放在刑法的重要位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體現了法律對公民生命權的保護,法律體現了我們。因此,壹審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裁定:1。被告人馬加爵犯故意殺人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規定,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被告人馬加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洋、唐賢人民幣2萬元;3.被告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邵、黃協梅人民幣2萬元;4.被告人馬加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紹全、馬存英人民幣2萬元;五、兇器錘子應予沒收。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並送達後,該案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上訴或抗訴。部分附帶民事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報請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此案進行了復核。
指定辯護人在復核中提出,被告人馬加爵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請求從輕處罰。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以認定。被告人馬加爵無視國家法律,因不能正確處理人際關系,為瑣事與同學結怨,產生報復殺人的邪念。經過精心策劃和準備,他殘忍地殺害了四名同學。被告人馬加爵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馬加爵殺人意誌堅定,作案手段殘忍;殺人後藏匿被害人屍體,畏罪潛逃,社會危害性極大,情節特別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馬加爵指定辯護人關於馬加爵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的辯護意見屬實,但被告人馬加爵罪行極其嚴重,不予從輕處罰。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壹款、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準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昆刑初字第107號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馬加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