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欺詐和舉報投訴管理系統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防止舞弊,加強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
權益,降低公司風險,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
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主要明確反欺詐工作的目的、欺詐的概念和形式;對欺詐的預期
預防和控制;反欺詐工作常設組織;舉報、調查和報告欺詐行為;保護舉報人;跳舞
補救措施和對不利條件的處罰。
第三條反欺詐工作的目的是規範公司高中級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的職業。
行為,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行業規範和準則、職業道德和公司規章制度,樹立廉潔
廉潔、勤勉、敬業,防止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二章欺詐的概念和形式
第五條本制度所稱欺詐是指公司內外部人員采取的各種違法違規手段。
謀取個人不正當利益,損害公司合法經濟利益;或者謀求不正當的公司經濟。
利益,同時可能給個人帶來不正當利益。
第六條損害公司合法經濟利益的欺詐,是指公司內外人員為自己謀取利益。
利,以各種違法違規手段損害公司和股東合法經濟利益的不當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這種欺詐行為:
(壹)收受賄賂或者回扣的;
(二)將正常情況下能夠使公司盈利的交易轉讓給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資產,侵占、挪用或者竊取公司資產;
(四)使公司為虛假交易買單;
(五)故意隱瞞或者謊報交易事項。
(六)偽造、變造會計記錄或者會計憑證;
(七)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
(8)其他損害公司經濟利益的欺詐行為。
擴展數據
第七條為謀取公司不正當經濟利益的欺詐行為,是指公司內部人員為獲取公司經濟利益而實施的欺詐行為。
獲取不正當經濟利益,但也可能獲取相關利益,采取欺騙等違法違規手段,
損害國家、其他組織、個人或股東利益的不當行為。下列情況之壹屬於此類
班級欺詐:
(1)用於不正當目的的支出,如支付賄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實的資產;
(3)故意錯報交易和記錄虛假交易,包括虛增收入和低估負債。
出具錯誤的財務報告,使財務報表的讀者或使用者產生誤解,做出不適當的投資。
資本決策;
(四)隱瞞或者刪除應當對外披露的重要信息的;
(五)從事違法違規經濟活動的;
(六)偽造、變造會計記錄或者會計憑證;
(7)逃稅;
(八)為公司謀取不正當經濟利益的其他欺詐行為。
第三章欺詐的預防和控制
第八條公司應建立、完善並有效實施舞弊風險評估和舞弊防範。
反欺詐控制程序和自我評估;承擔公司各部門反欺詐工作的整體協調。
並指導工作。
第九條公司通過各種方式宣傳公司的反欺詐政策及相關措施。
開展法律法規和誠信道德教育培訓,倡導誠信守法的企業文化,幫助員工端正
處理好工作中的利益沖突,抵制不正當利益的誘惑。
第十條公司倡導誠信守法的企業文化,營造反欺詐的企業文化環境,並進行考核評估。
欺詐風險,並建立具體的控制程序和機制,以減少欺詐的機會。
第十壹條評估舞弊風險,建立專門的控制機制,減少舞弊機會。
主要通過以下途徑:
(1)在公司層面、業務部門層面和大客戶層面識別和評估欺詐風險。
評估欺詐風險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二)制定並采取相關措施,確認、防止和減少虛假財務報告或濫用公司資產。
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以下不同的形式:批準、授權、驗證、檢查、職責分工、工作
進行績效考核,保護公司資產。
(三)針對虛假財務報告和越權管理等舞弊行為發生的高風險領域,要
和信息系統與技術,公司應建立必要的內部控制措施。
第四章反欺詐工作常設機構
第十二條公司應建立反欺詐工作常設機構,跨部門、跨公司具體組織實施。
範圍內的反欺詐工作;各業務部門承擔本部門的反欺詐工作。
第十三條公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負責公司反欺詐工作。
常設機構,負責公司年度反欺詐工作計劃和發展上的欺詐風險評估;寫
撰寫公司反欺詐工作的評估報告;開展反詐騙防範宣傳活動;接受公司內部的反欺詐
投訴和舉報;對舉報的舞弊案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紀律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覺提高反欺詐意識和反欺詐技術能力。
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主動要求並積極接受反欺詐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知識。
技能培訓,主動了解公司的業務發展和計劃、會計政策、財務管理制度及其
他關心規章制度。
第五章舉報、調查和報告欺詐行為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和郵箱,舉報電話和郵箱分別為公司員工和外部人員。
成員、供應商、客戶等。,反映和報告公司內部各部門及其人員的工作和業務流程。
違反法律法規,舉報和揭露實際或涉嫌欺詐的渠道;包括接收的內容
關於該部控制程序漏洞的投訴和報告的信息。
第十六條紀委信訪舉報和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工作原則,堅持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維護公司股東和員工利益的原則。
第十七條紀委有能力檢查舉報中反映的違法問題,按審批程序和權限進行。
僅限於初步核實:
(1)如果被投訴(舉報)的人是公司董事會任命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應共同審查投訴。
批量;
(2)本條第壹款以外的其他投訴舉報,由紀委會同公司管理層審批。
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咨詢董事會確定。
第十八條紀委在受理和調查投訴舉報過程中,具有下列職權:
(壹)調查取證權:在調查和了解投訴及相關工作中,有權擁有。
有關單位應當閱讀、復制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和詢問,並有權要求被調查單位。
並由參與人員對調查取證的各種材料進行簽字確認。
(2)跟進權:對轉到其他部門的事項有跟進權,要求在壹定程度上。
及時給予反饋。
(3)解決建議權:可以對調查中發現的問題直接提出解決方案。
第十九條紀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以下工作標準:
(壹)與投訴內容或者投訴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聽取投訴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
核實情況,避免激化矛盾;
(三)不得向投訴對象透露投訴信息,部門不得處理投訴。
舉報內部研究情況向投訴人公開,不得與無關人員討論投訴舉報內容。
(四)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形式或者其
他以適當的方式通知了申訴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7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投訴人,並說明理由;聯系信息
除了未知的。
(五)在調查處理投訴和舉報時,必須保密。
第二十條紀委應當自受理舉報之日起60日內,對已經受理的舉報進行調查。
已完成;情況復雜的,辦理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需要交辦或轉辦的報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執行。
15日內交辦或轉有關部門處理,需要反饋處理結果的,要求辦理。
限期反饋結果,提交完成報告。
第二十壹條紀律檢查委員會將考慮涉及普通雇員的指控但未經證實的報告的細節。
情況,可以會同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評估並作出是否調查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紀委應當實名舉報,無論是否會立案調查,都需要對舉報人進行反擊。
反饋調查結果。舉報查處後的詐騙案件舉報材料應當及時歸檔;有
欺詐案件的調查結果應根據舉報性質上報公司相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投訴和舉報,經核實,反映的問題事實基本清楚,確有違紀違規行為的,
且處分明顯不夠的,可以進行誡勉談話;如果問題不具體,查不出來,就由領導批。
批準後保留;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和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投訴或舉報人無中生有惡意中傷的,壹經核實將從重處罰。
清理幹凈。如果投訴人、舉報人惡意投訴、舉報誹謗他人,公然貶低他人人格,進行破壞。
如果壹個人的名譽,誹謗、侮辱他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公司將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任。
第六章保護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舉報人在協助調查時應當受到保護。公司禁止任何歧視或舉報。
禁止對參與調查的人員采取任何阻撓、幹預或敵對措施。
第二十六條違規泄露投訴、舉報人信息或者對投訴、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公司會對有行為的人采取相應的處罰。觸犯法律的,公司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處理。
第二十七條接受舉報或者參與欺詐調查的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向任何單位和個人舉報
個人提供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和舉報內容;因工作需要確需查閱和報告相關信息的,應當
由紀委負責人批準;同時,紀委要對督察人員查閱的時間、內容、人員進行登記。
相關情況。
第七章欺詐的補救措施和處罰
第二十八條公司發生舞弊案件後,應在補救措施中評估和完善內部控制。
書面報告,對違反者采取適當措施,並根據需要向內部通報必要的處理結果。
外部第三方通知。
第二十九條紀委建議對弄虛作假的員工,按照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內部經濟和行政紀律處分;對違反相關法律的詐騙行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印章執行。
實施過程的規定。
第三十壹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