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可以依法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禁毒工作遵循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毒、禁販、禁吸並舉的原則。禁毒工作由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
擴展數據
2007年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禁毒法》,該法於2008年6月29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壹部全面規範禁毒工作,適應禁毒工作發展需要的重要法律。它是在總結多年禁毒鬥爭實踐經驗、吸收國內外現行法律法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指導中國禁毒工作的基本法。
它的頒布實施,進壹步表明了中國政府嚴格禁毒的壹貫立場和堅定決心,完善了中國預防和懲治毒品犯罪的法律體系,對依法全面推進中國禁毒事業具有重要意義,是中國禁毒史上的壹個重要裏程碑。
禁毒法第七章第71條。遵循“專家與團體相結合”、預防與懲治相結合、教育與治療相結合的原則,明確了禁毒工作的方針、領導體制、工作機制、保障機制和法律責任,規範了禁毒宣傳教育、禁毒、戒毒措施和國際合作等業務工作。主要包括六個方面:
1.依法規定禁毒工作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保障機制。根據禁毒法,國務院成立了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依法明確了禁毒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職責,建立了禁毒工作的領導體制。同時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明確了“政府統壹領導、相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禁毒工作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依法確定禁毒工作保障機制。
2.依法規定了“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種、禁販、禁吸並舉”的禁毒方針。這壹政策更加強調把預防教育作為禁毒的治本之策,采取多種手段綜合治理毒品問題,禁種、禁種、禁販、禁吸並舉,符合毒品問題的發展規律、中國的毒品形勢和全面、平衡的國際禁毒戰略。
在禁毒宣傳教育方面,《禁毒法》規定,國家以多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明確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有關組織以及學校、家長、監護人針對不同對象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的法定義務。
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範圍、管制措施和方法依法規定。《禁毒法》規定,國家對麻醉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藥材種植實行管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實行許可和檢查制度。
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許可制度。同時,對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開展毒品偵查、涉嫌毒品犯罪的資金監控、娛樂場所巡查制度、禁毒情報信息等作出了規定。
4.依法規定戒毒制度和措施。《禁毒法》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基於吸毒人員作為患者、犯罪者、受害者的三重屬性,不僅要求懲罰,更要求教育和治療。對戒毒工作進行了重大改革,規定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挽救吸毒人員。
取消強制戒毒和勞動教養制度,兩項制度整合為強制隔離戒毒;制定了社區戒毒、社區康復、自願戒毒和藥物維持治療的立法,增加了戒毒場所。這些改革,壹是遵循戒毒的科學原理和戒毒過程的規律。
從法律層面保障了物理戒毒、身心康復、社會融入三個階段的戒毒治療,完善了戒毒制度,為建立物理戒毒、身心康復、社會融入壹體化的戒毒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二是適應戒毒課程需要,延長法定戒毒期限,規定社區戒毒期限不得超過3年;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為2年,期滿後毒癮未愈的,可以延長1年;社區康復期限不得超過3年。
特別是將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納入戒毒法定期限,有助於吸毒人員戒除毒癮,鞏固戒毒效果。三是規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和社區康復三項措施緊密銜接,使吸毒人員始終受到合法戒毒措施的約束;對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且情緒失控的人員,無論是否吸毒,均可直接實施強制隔離戒毒。
四是確定了政府主導、部門協調、社會參與的戒毒工作格局,規定了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衛生行政、民政、人力資源、勞動保障等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戒毒人員家屬、社會工作者、禁毒誌願者等社會力量開展戒毒工作,有利於從法律上保障各項戒毒措施的落實。
5.依法規定了加強藥物管制國際合作的措施。用專章將禁毒公約所要求的國際合作義務法律化,規定禁毒國際合作應根據締結或加入的國際公約或按照對等原則進行;國務院授權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國際禁毒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國家組織執法機構的禁毒情報信息交流,依法開展禁毒執法合作;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外援等渠道,支持有關國家實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發展替代產業;並且首次將“分享犯罪所得資產”寫入法律。
6、《禁毒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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