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登記壹般經過以下步驟:
第壹步:根據業務性質,報北京市商務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委、部、局批準,領取批準證書;
註:國外廣告企業、醫藥企業、貿易企業、制造企業、貨代企業、承包企業、咨詢企業、投資企業、租賃企業、鐵路運輸企業等。不需要報有關部門審批,而是應該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第二步:領取報名表;
第三步:提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待設立登記核準通知書;
第四步:收到《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後,按照《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規定的日期到工商局繳納登記費和公告費,領取登記證和代表證。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需提交的文件和證件:
1.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表(包括代表機構基本信息、住所證明、首席代表登記表、代表備案表等。);
2.由國務院有關委、部、局或北京市商務局簽發的有效期內(自簽發之日起30天)的《批準證書》原件;依照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還應當依法提交有關文件。
3.被派遣企業所在國家(地區)登記機關出具的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包括香港稅務機關出具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限公司有效期內的商業登記證復印件)和與被派遣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原件)。上述文件須經所在國(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並由中國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或該地區)使領館執行。港、澳、臺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港澳地區企業資質證書由當地公證機構依法公證,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轉遞,並加蓋轉遞專用章;臺灣省企業資質證書由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4.外國(地區)企業授權簽字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包括:常駐代表機構名稱、住所、首席代表和代表姓名、代表機構業務範圍、駐在期限);
5.外國(地區)企業章程或組織協議;(該文件須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國人民* * *和中國駐該國(或主管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港澳地區企業的章程或組織協議應經當地公證機構依法公證,並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轉遞,加蓋轉遞專用章;臺灣省企業資質證書由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6.外國(地區)企業為授權簽字人出具的授權或證明文件;(該文件須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國人民* * *和中國駐該國(或主管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港澳地區企業為授權簽字人出具的授權或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公證機構依法公證,並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轉遞,加蓋轉遞專用章;臺灣省企業資質證書由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7、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署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權書(或授權委托書)(原件)和身份證明(以上文件應經該外國企業所屬國家或地區的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國人民* * *和中國駐該國(或所在地區)使領館認證)。港、澳、臺企業代表機構有關文件的公證認證,按現行規定辦理。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簡歷(每位代表三張照片)。代表處的代表人數(包括首席代表)不得超過4人。
中國公民為首席代表或代表的,應提交駐外服務單位出具的派遣函(註:駐外服務單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四達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公司、誠通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中國國際人才開發中心、北京外航服務公司等。);
8.委任書(委托書);
9.企業秘書(聯系人)登記表;
10.除上述文件、證件外,金融保險業還應提交派出機構的資產、年度損益報告、章程和董事會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