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2000年,壹家公司向美國的MAY WELL公司出口手工藝品。該公司之前多次與其關系良好,但均未達成交易。第壹筆交易,客戶堅持電匯付款,說這樣對雙方都有利,省錢。考慮到雙方長期接觸,在了解後同意了客戶的要求。裝船後收到提單後傳真給客戶,客戶會盡快匯11+0,000美元給我們。第壹批訂單非常順利。壹個月後,客戶退單,再次要求T/T付款。我們同意三個月內連續四次退貨的總價值為大連離岸價44,000美元,目的港為墨西哥。但由於我們的疏忽,我們在出發後沒有及時索賠貨款,也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導致客戶很容易在沒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從船公司提貨,等四張票全部裝船後再向客戶要錢已經來不及了。客戶以各種理由拖延,後來又說資金緊張;過了壹會兒,負責人不在;我會說我馬上付錢;半年後,客戶人去樓空,傳真和電子郵件都被屏蔽了。4萬多美元白白損失了。
(案例分析)從上述兩個案例中可以吸取很多類似的教訓,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不管是新客戶還是老客戶,不管量有多大,都可以簽訂以信用證為主要付款方式的合同。在信用證項下的支付條件下,如果信用證中存在軟條款,如寄送1/3正本提單、提供復雜的檢驗報告、限制與第三國議付等。,需要提前確認是否能做到,否則永遠不受理。其他條款也要仔細審核。如果做不到,應通知客戶及時修改,並仔細檢查和審核文件。只有單證壹致,單證壹致,不給不法商人任何可乘之機。
?2.在與純商業信譽的T/T、D/A、D/P簽訂合同時,壹定要對客戶有非常可靠的了解,必要時可以通過海外相關機構進行資信調查,在沒有了解所有客戶之前,不能貿然接受T/T、D/P付款。經過調查發現,這兩家公司是由中東阿拉伯國家的不法商人在美國經營的。他們不講商業道德,完全沒有經濟保障,就打了壹針,換個地方專門詐騙。我們必須提高警惕,對來自非歐美國家在美國做生意的第三世界商人要特別小心,以防上當受騙。
?3.我們必須盡力識破*商家使用的欺詐手段,防患於未然。在這兩種情況下,第壹個顧客信守承諾,及時付款,沒有任何拖延,而第二個顧客開始作弊。這是所有騙子的慣用伎倆。先給妳點甜頭引誘妳去釣魚,然後就開始出軌。
?4.我們必須加強合同和信用證的管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出口的擴大,我們的許多壹線銷售人員有權決定付款方式,但這決不能放松對公司業務的管理和監督。如無特殊原因,不能采用非信用證支付;長期放不下戶口。對於D/A、D/P、M/T項下的交易,要規定權限範圍,誰也決定不了。無論什麽付款方式,都要及時核對貨款,防止客戶拖延付款。我還沒有收到電匯付款,所以我不能寄提單。
?5.加強與銀行的業務溝通,自覺接受銀行的指導。雖然銀行不直接參與上述兩種情況,但外貿公司必須在信用證、付款交單、承兌交單業務上與銀行保持密切合作,並接受銀行的指導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公司的結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