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沒有抵押登記的,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抵押合同設定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
(4)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零二條房地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在建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在登記時設立。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二是未登記的動產抵押能否優先受償。
動產抵押未登記的,可以優先受償。
根據《民法典》第394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轉移對財產的占有;
以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三、沒有辦抵押合同登記?
司法實踐中,依法成立或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未經抵押登記的,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壹)在債權人不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可以請求新的抵押登記。沒有其他債權人主張該房地產抵押物的權利或者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補辦登記的,法院應予支持。因為房地產抵押合同訂立後,未辦理抵押登記,但未設定抵押權的,抵押合同並非無效。合同自生效起,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負有抵押登記義務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履行。
(二)權利證書已經交付且登記機關有過錯的,可以認為抵押已經成立。如因登記機關原因,抵押人已將抵押財產的產權證交付抵押權人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法院可認定抵押有效成立,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抵押人故意不辦理登記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債權人沒有過錯的,法院可以責令負責抵押登記的壹方承擔違約責任。實踐中存在抵押人在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後故意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如果查證屬實,法院可以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判令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五條* * *當事人之間訂立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