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不簽買賣合同可以起訴嗎?

不簽買賣合同可以起訴嗎?

法律主觀性:

1.沒有簽訂買賣合同可以起訴嗎?

這類糾紛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比如工地建材送貨上門、超市物流配送、餐廳食材源材料配送等。由於沒有書面合同,容易引起糾紛,通常表現為被告不承認簽字人是其工作人員或者簽字人有權代其簽字。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主張買賣合同存在的壹方負有舉證責任,但在買賣合同中往往是弱勢壹方,只能以對賬單、收據等的簽名來證明。,又無法給出進壹步的證據,所以很容易陷入被動的境地。

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規定,“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壹方以陳述或者收據的形式主張價款,另壹方對文件上標的物的簽字人身份有異議的,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和相關證據,判斷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和合同履行的事實。法院可以要求持不同意見的當事方提交其工作人員名冊、工資單和其他文件。當事人未提供或者提供的文件有瑕疵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法院可以依職權向稅務、勞動保障等部門調查取證。”

上述規定綜合考慮了無書面合同、簽約人變動頻繁、對弱勢方的適當保護等因素。他們壹方面認為即使否認事實也要舉證,另壹方面也不壹味堅持主張權利壹方的舉證程度,而是要求法院從實際出發,結合當事人之間交易方式、交易習慣、舉證能力的差異,以及托運人可以提交的其他證據(包括間接證據),如構成表見代理的證據。

二、買賣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壹)通過協商解決

銷售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首先按照平等互利、協商壹致的原則解決。既不應該采取消極拖延,也不應該采取扣留貨物或拒絕支付貨款的方式來行使法律部門的權力下放,因為這些做法都無助於解決問題。根據法律規定,發生糾紛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爭端是建立在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既不影響團結,也不影響今後的合作,還節省時間、人力和費用。

(2)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銷售合同雙方之間的爭議。協商不成,由某機構作為中介或第三方,根據相關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爭議事實進行判斷,對權利義務進行裁決。仲裁是解決銷售合同糾紛的壹種常用方式。

(三)訴訟和解

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時,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糾紛。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和法律知識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合同糾紛通過訴訟解決,而且這種方式更加有效。

3.銷售合同中有哪些註意事項?

(壹)合同主體資格審核

確認主體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資格,同時核實締約壹方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

1,主體是法人組織:

(1)訂立合同時,要求對方提供資質證明原件,如營業執照等,並註意非原件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如其證書復印件,防止詐騙。

(2)註意查看營業執照是否有瑕疵,如被吊銷或暫扣。

(3)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審查對方的實際註冊資本和資金,以確保其具有實際履行合同的能力。

(4)確認買賣雙方必須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或有權處分標的物的組織。

2.主體是個人,對其履行能力的審查可以通過調查其所在單位及其同事、家人、朋友、鄰居等獲取相關信息,最終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主體是法人組織的,以營業執照上的名稱為準,自然人是居民身份證上的名稱的,以其為準。

(三)標的物的名稱、規格、型號、制造商、產地、數量和價格

1.合同的標的物應當是全稱和具體名稱,不得縮寫。請註意,該主題不應受到法律的禁止或限制。

2、品種、規格、型號、等級、顏色等。要寫具體的說明,必要時通過附件說明目標的實際情況。

3.數量和價格要明確,包括金額的計量單位。大部分事情都要雙方同意。同時要註明標的物的單價、總價、幣種、付款方式、程序,所有項目都要填寫清楚,不能含糊。

(4)質量要求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企業標準,也可以協商確定。銷售合同應側重於貨物的質量,以便於接受和避免糾紛。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標準交付標的物。交付的標的物附有說明書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說明書的質量要求。

(5)產品包裝標準

商品的包裝方式對商品的完整性非常重要。如果包裝不到位,可能會造成商品損壞,引發糾紛。包裝方式可以是約定的,否則應當是壹般使用的形式,沒有壹般使用的,應當是能夠保護標的物的方式。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1.業績周期可按年、季、月、旬、日計算,準確、具體、合理,不能使用歧義詞。

2.履行地是指交貨地,要寫清楚、具體、準確。

3.履行方式是指雙方當事人應當約定交付方式、交付方式、運輸方式和結算方式,應當具體、明確。

(七)交貨時間、地點和方式。

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合同的關鍵內容,涉及雙方利益的實現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壹般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風險承擔也隨之轉移。因此,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交付的相關內容。

(八)檢驗標準、時間和方法。

合同應約定檢驗的時間、地點、標準和方法,買方發現質量問題並提出異議的時間,賣方答復的時間,發生質量糾紛的鑒定機構。買受人收到標的物後,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標的物。如果發現貨物的數量或質量與協議不符,買方應在檢驗期內通知賣方。如果買方延遲通知,所交付的貨物將被視為符合協議。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檢驗期限,買方應及時進行檢驗,並在發現問題的合理期限內通知賣方。

(九)結算方式。

結算方式要具體明確。支票付款要按規定程序核對,以免被取走。針對開假支票的詐騙行為,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防範。壹種是要求買家按照支票轉賬所需的時間,在交貨前將錢支付到賣家賬戶,但這種方式壹般買家很難接受,除非貨源緊缺。另壹種是直接去出票人的銀行持票入賬,這樣可以立即知道支票是否可以兌現,如果可以兌現就立即轉賬,如果被拒就立即停止交割,避免損失。

(十、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約定應具體可行。雙方違反應盡義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處罰由合同雙方在違約責任條款中詳細說明。

(十壹)爭議解決的方法

解決爭端的方法應該明確具體。此外,商定的爭端解決機構和起訴法院不得超越屬地管轄權。

(12)其他註意事項

1.合同主體名稱和簽字人名稱必須壹致。

賣方應註意買方合同末尾的單位名稱必須與合同開頭的單位名稱壹致,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名稱必須與單位的書面名稱壹致,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是否與真實姓名壹致,不能有錯別字、其他字、漏字或縮寫。

2.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當審查代理權。

對於對方業務員或管理人員代表本單位訂立的合同,要註意對方的授權,包括授權範圍、授權期限和介紹信的真實性。對於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等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為了避免無權代理的情況。

3、防止惡意履行合同。

惡意履行合同的情況比較復雜,但是如果在訂立合同時能夠提前采取積極的防範措施,那麽合同風險就會大大降低。如果對對方的資信有懷疑,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此外,保留合同履行中的相關證據,發生糾紛時積極行使通過人民法院申訴維權的權利,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遭受損失。

4.合同的訂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使用相對標準的合同範本。

雖然我國民法典允許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多種形式,但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難以確定雙方的責任,容易被用於欺詐。因此,合同應盡可能以書面形式訂立。同時,在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布的標準合同範本,結合具體交易情況對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適當調整,內容盡量詳細、明確。如有疑問,也可咨詢有經驗的專業律師或工商局。保證銷售合同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從上面可以看出,不存在買賣合同,但如果存在事實上的買賣關系或者壹方已經實際履行了義務,也可以起訴。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 上一篇:軍事理論:關於中國古代和現代國防建設的論文或文獻。
  • 下一篇:女工工作總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