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和反證
這種證明和反證是按照主張某壹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該事實存在來劃分的。這種證明是指壹方主張某壹事實,並出示能夠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此相對應的是反證。
為了否定或者推翻主張事實的壹方提出的證據,另壹方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證明該事實不存在,稱為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比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系;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所有權;借條可以證明雙方的借貸關系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事實,但可以與其他證據相聯系,證明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也是相對的,基於同壹證明對象。區分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標準,應當以案件的關鍵事實是否能夠直接證明來確定。
壹般來說,能直接證明案件關鍵事實的就是直接證據,否則就是間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的多樣性,介於兩者之間的壹些證據可以視為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全案的指南。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鑒定直接證據的真偽。
第三,幾個間接證據的證明作用可以等同甚至超過壹個直接證據的證明作用。在證明案件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證據。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證據)
在民事訴訟中,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根據證據的來源來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來源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壹手材料”。
所謂派生證據,就是由原始證據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二手材料”。如證人根據他人講述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照片及復印件、書證筆錄及復印件等。
雖然原始證據更可靠,但這是有條件的,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壹個真假的問題。
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卻是處理民事案件不可或缺的證據。如果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可以追溯到原始證據,通過派生證據來檢驗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性。
在原始證據已經毀滅或者不能直接使用的情況下,使用其復制品、副本、節錄本或者照片等衍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行政訴訟中的證據類型:
1,書證。指用文字和符號記錄或表達的證明待證事實的文件;如證書、信件、罰款等。
2.物證。指通過其形狀、特征和質量解釋部分或全部待證事實的文章。如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
3.視聽資料。指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記錄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材料。例如用磁帶錄音機錄制的音頻和語言;錄像機記錄下的人物及其活動;電子計算機存儲的數據等。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者復制。
4.目擊者證詞。指證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或者書面作出的關於案件事實的陳述。所有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但精神上或身體上有缺陷,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不能作為案件的證人除外。
證人壹般應親自出庭。有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以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
5.當事人的陳述。指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對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的情況的敘述。
因為行政糾紛是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他們最了解糾紛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認真對待。
但由於行政糾紛直接涉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客觀看待當事人的陳述,註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只有將當事人的陳述與本案其他證據相結合,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6.鑒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技術鑒定所作出的結論。由於行政案件涉及諸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專家結論是行政訴訟中廣泛使用的壹種證據。如衛生監督機構的藥品質量檢驗證明。
7.檢查記錄和現場記錄。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現場進行分析、勘驗、勘查後制作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筆錄或者不能、不便向人民法院取得的物證。
它是對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存原始證據的壹種證據形式。勘驗筆錄常用於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行政糾紛。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或者其他處理決定時,對現場情況所作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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