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照本條例進行監督。
本條例所稱就業服務機構,是指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委托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和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各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勞動保障監察中要註意聽取工會的意見和建議。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保障監察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用人單位和就業服務機構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應當給予獎勵。
勞動者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第二章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和管轄第六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進行監察,重點監察下列行為:
(壹)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的;
(二)招收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
(三)招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而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相應的技術工作;
(四)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五)向受聘人員收取抵押、擔保、存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財物,或者強迫受聘人員集資入股;
(六)扣押被聘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七)違反國家規定,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的;
(八)殘疾人可以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以殘疾為由拒絕錄用殘疾人的;
(九)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而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
(10)招募童工。第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用工情況進行監督,重點監督下列行為:
(壹)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的;
(二)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三)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四)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五)安排女職工享受產假不滿九十天的;
(六)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其他禁忌勞動的;
(八)不定期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的;
(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第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賠償金的情況進行監督,重點監督下列行為: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克扣或者無理拖欠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不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第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事宜進行監督,重點監督下列行為:
(壹)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三)拖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