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行人主體資格
發行人必須是根據中國香港、百慕大或開曼群島法律註冊的法人。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應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的相關要求。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中國企業必須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發行人的內部組織結構
發行人董事會中至少應有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發行人必須雇用合格的會計師,全面負責財務和內部控制。該人必須是註冊會計師,並且是香港會計師公會的資深會員或該公會認可的類似會計團體的會員,可豁免參加會員資格考試。
發行人必須有壹名執行董事作為其監事履行相關職責。
發行人應有兩名授權代表,授權代表應為發行人的執行董事和兩名公司秘書。
發行人必須設立至少由兩名成員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其中大多數成員應為發行人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主席必須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三。發行人的業務活動
新申請人必須表明,在提交上市文件之日後的前24個月內,已由自己或通過控股壹家或多家公司專註於某項主營業務的公司,以及多種不同業務但無壹適合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
在發行人24個月的活躍業務期間,管理層及其所有制形式基本壹致。
新申請人必須在上市文件中列出活躍的業務記錄,並合理提供新申請人在上市文件提交日前24個月內的經營業績的詳細信息。
創業板旨在吸引新興的成長型企業,因此活躍業務的記錄並不要求永遠盈利或持續盈利的記錄。
在特殊情況下(雖然在上市文件公告前的24個月內,新申請人的管理和所有權性質發生重大變化),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個人情況酌情作出允許新申請人上市的決定。
如果子公司負責新申請人的主動業務,新申請人必須擁有子公司董事會的控制權和不低於50%的權益。
根據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6年10月65日生效,5438+0,1),只有總資產或市值為5億港元的申請人才能申請上市,但同時必須符合總價值為6543.8港元+0.5億港元的公開流通股份的要求。
四。業務目標陳述
發行人必須在招股說明書中明確說明其經營目標,說明如何實現目標,分析其主營業務兩年的市場潛力,即申請時剩余的會計年度和未來兩個會計年度。
創業板雖然沒有對盈利預測做出強制性規定,但上述規定具有類似的效力。發行人必須明確未來兩年主營業務的整體發展細節。
動詞 (verb的縮寫)公司的所有權結構
市值低於6543.8億港元的公司,公眾持股比例最低為20%,涉案金額必須達到3000萬港元。
對於市值等於或超過654.38+0億港元的公司,其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億港元或654.38+05%港元中的較高者。
新申請人在上市時必須擁有至少100名公眾股東。
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發行人最低市值不能低於4600萬港元。
根據新修訂的《創業板上市規則》(2006年10月65日生效,5438+0,1),市值低於40億港元的申請人,其最低市值必須達到3000萬港元,或最低占上市時總股本的25%,以較高者為準;市值超過40億港元的申請人,上市時公眾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須為6543.8+0億港元或總股本的20%,以較高者為準。同時,社會公眾股東數量由原來的100人增加到300人,以提高股份的流動性。
不及物動詞關於贊助商
新申請人必須聘請壹名保薦人為其提交上市申請。雇傭期必須持續壹段固定的時間,至少涵蓋公司上市財年的剩余時間以及接下來的兩個完整財年。
七。會計師報告
新申請人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該財務報告應當涵蓋上市文件公告前兩個會計年度。
新申請人註冊會計師報告的最近財務期不得早於上市文件公告日前6個月。
八。管理層股東
新申請人的管理層股東和主要股東在上市時持有的股份總額必須不少於新申請人已發行股本的35%。
根據新修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06年10月65日生效,5438+0,1),管理層股東在上市日後壹年內不得出售所持股份,但上市時管理層股東持股不超過發行人股本1%的,鎖定期為半年。
管理層股東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東、所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有權任命董事的基金投資者。
九、關於同業競爭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大股東、董事與發行人從事競爭業務的,發行人也可以上市,但競爭業務應當在上市時和上市後持續充分披露。
九。承銷安排
創業板不需要承銷安排,發行人也可以委托承銷商代銷。但是,在沒有承銷的情況下,發行人必須在招股說明書中規定最低籌資金額。如果實際售股結果達不到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最低限額,發行人的新股將不予上市。
X.境內企業申請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特別規定
中國發行人必須委任及授權壹名人士,在中國發行人的證券在創業板上市期間,代表中國發行人接受在香港向其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而中國發行人必須將委任、終止委任的詳情及獲授權人士的相關資料通知聯交所。
中國發行人應在香港或證券交易所同意的其他地區設立股東名冊,股權轉讓應在香港登記。
除非聯交所同意,否則只有在香港股東登記冊登記的證券才可在創業板交易。
XI。境內企業申請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根據中國證監會《境內企業申請在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和監管指引》,境內企業申請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條件為:
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家經貿委批準,依法設立、規範運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最近兩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符合《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條件;
上市保薦機構認為公司具備發行上市的可行性,並按照規定承擔保薦責任;
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優先審批。
境內企業申請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程序
境內企業申請在香港創業板上市的程序主要可以分為設立股份
有限公司及上市申請。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
在實踐中,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主要有兩種:改制設立股份公司和變更設立股份公司。重組成立股份公司,意味著業務、資產、人員等經營要素將從壹個
企業法人的股票進入股份公司,遵循業務、資產、人員、負債、收入、成本、費用等要素相匹配的原則。
變更設立股份公司,就是通過改變規範的企業法人組織形式,設立股份公司,原企業法人的業務、資產、人員等經營要素整體進入股份公司,不做任何剝離。如果發行人已經是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發行人可以由5名發起人發起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將按照1: 1的比例折合成股份公司總股本。
根據國務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特別規定》,股份公司壹旦成立,就可以向境外投資者募集股份,並在境外上市。
申請上市
境內企業向香港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前三個月,保薦人應當代表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
公司申請報告;
上市保薦機構出具的對公司發行上市可行性的分析意見和承銷意向報告;公司設立批準文件(壹式四份,其中壹份為原件)。同時,抄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政府有關部門對公司申請文件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公司申請文件後15個工作日內將意見書面通知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將與國家經貿委就公司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協商。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經初審後,自收到公司上述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司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請,並抄送財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外匯局。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中國證監會同意正式受理申請的公司,須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境內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公司及其主要發起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政策、最近兩年是否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意見書;?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按照中國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編制並按照國際會計準則進行調整的會計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公司有國有股的,必須出具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於國有股管理的批復文件;比較完整的招股說明書;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申請文件齊全、經審核符合規定,且外經貿部、外管局、財政部(如涉及國有股)等部門在正式受理期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中國證監會將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核準。如果申請不被批準,將說明理由。獲得批準後,公司可以向港交所提交創業板上市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