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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安全鑒定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部第4號令《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市區、郊區和建制鎮的各類房屋。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有危險,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性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二章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第四條合肥市房屋安全鑒定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鑒定工作。三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合肥鑒定所對縣房屋安全鑒定所進行業務指導。第五條三縣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負責本縣轄區城鎮內下列房屋的安全鑒定:

(1)三層以下磚混(磚木結構)房屋;

(二)二層以下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屋。

上述結構復雜的房屋,可由三縣房屋安全鑒定所進行鑒定。

超出範圍的房屋,由市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負責安全鑒定。第六條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必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發給《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後,方可上崗。第七條應當收取房屋鑒定費(見附表),用於鑒定技術研究、檢測設備購置、支付鑒定人責任獎勵和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鑒定費原則上由房屋所有人支付。但房屋使用人申請安全鑒定,被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使用人承擔。第三章鑒定程序第八條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須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表》,提供被鑒定房屋的產權證、地形圖、建築許可證、設計施工圖、加固改造圖、地質勘探資料及其他有關文件。第九條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參加。對結構復雜的房屋,估價機構可聘請專家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簽約。第十條鑒定辦公室按下列程序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壹)受理申請;

(二)初步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勘查、測試並記錄各種受損數據和狀況;

(四)檢查和整理技術資料;

(五)綜合分析、論證,做出綜合判斷,提出意見;

(六)出具鑒定文件。第十壹條經鑒定為危險的房屋,按下列規定處理:

(1)觀察和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可短時間使用,但需持續觀察的房屋。

(2)搬運和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以脫離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適用於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築物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於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整體危房。第十二條危險房屋的鑒定,必須執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GJ 13-86)。工業建築、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和文物保護建築等的鑒定。,應參照相關專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進行。第十三條經鑒定辦公室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應當評估其受損等級,並在鑒定文書上註明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期限。第十四條房屋估價應當逐幢進行,估價文書應當分塊填寫,統壹編號。難以分塊的成片房屋可適當分塊,鑒定文書必須分塊填寫或詳細出具,並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本估價文件自簽發之日起生效。第四章治理第十五條房屋所有人應當定期檢查房屋的安全,經鑒定屬於危險的房屋,必須及時解決。如果暫時難以解決危險,必須采取安全措施。第十六條房屋所有人需要辦理危險房屋救助相關手續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並及時辦理。需要拆除重建的,按照危險建築面積計算改造面積(樓房為1.0,平房為1.3系數)。市計委列入當年危房改造計劃,並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確定免征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市城鄉建設委、市教委分別免繳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基礎教育設施建設費,市規劃管理處辦理危房改造審批許可手續。第十七條經鑒定為危險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鑒定辦公室的意見及時進行處理,不得出租、出售、轉讓、抵押或投保。第十八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所有人,必須按照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的規定處理。第五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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