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消防工作職責做好消防水源管理工作,支持、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消防水源相關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和工業園區管理機構負責區域內的消防水源管理,履行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同級人民政府的相關消防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消防水源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通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消防水源管理工作。第六條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時,應當對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進行規劃。
有關部門在編制交通、水利、給排水等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消防救援機構的意見。,其中涉及消防水源。第七條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設施的建設,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政供水、通信等消防救援機構組織實施。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民區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消防取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要求和標準建設。
消防水源應有明顯的安全標誌和必要的防護設施。第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和鎮規劃區內,市政消火栓應當與道路、供水等市政基礎設施統壹規劃、設計、建設和發展。
城市建成區和鎮建成區內,沒有市政消火栓、市政供水不足或者消防車通道不暢通的公共區域,應當根據具體供水和交通條件建設市政消防水池;河流、湖泊、水庫等水質水量有保障的天然水源,應當根據消防救援需要,配備市政消防取水設施。第九條消防水源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技術標準並滿足實際需要。
已建成的消防水源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責任人應當及時新增、改建、配置或者進行相應的技術改造。第十條市政消防水源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市政消防水源施工圖等資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居住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設施建設的相關材料。第十壹條消防水源用於滅火和應急救援。
因綠化、環衛等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防水源的,用戶應當向供水單位或者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數量用水;使用過程中應遵守操作規範,遇有火災等需要消防水的情況應立即停止使用。第十二條供水單位應當保證市政消火栓隨時處於正常供水狀態。除緊急搶修外,需要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壓的,應當提前通知消防救援機構。第十三條市政消防水源由工程所屬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維護。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配建的消防水源由該單位負責維護。
住宅區的消防水源由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住宅區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負責,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進行維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保修期限和範圍,承擔消防水源的保修責任。第十四條消防水源維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建立健全檢查、維護和管理制度;
(二)及時處理檢查中發現的或者接到報告的損壞、故障,確保消防水源完好並能正常使用;
(三)建立相關檔案和資料,登記消防水源的位置、數量、編號、規格、檢查和維護情況;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