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著名憲法學者伯納德·施瓦茨說:“沒有司法審查就沒有憲法,司法審查是憲法結構中必不可少的東西。”該制度起源於19世紀初著名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美國違憲審查制度是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司法程序審查和決定立法和行政是否違憲的制度,也稱為司法審查制度。它最早創立於美國,二戰後許多國家都實行了這壹制度。這壹制度被現代法治國家普遍認可和采用。美國著名憲法學者伯納德·施瓦茨說:“沒有司法審查就沒有憲法,司法審查是憲法結構中必不可少的東西。”該制度起源於19世紀初著名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審理該案的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所作出的判決,贏得了美國最高法院的最高權威,從而真正確立了美國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架構。1800年,美國第二任總統約翰·亞當斯任期即將屆滿,開始新壹屆總統選舉。以亞當斯為首的聯邦黨被擊敗,失去了總統職位。民主和民主黨人托馬斯·傑斐遜當選為美國歷史上第三任總統。亞當斯在離任前夕突然任命壹批聯邦黨人擔任聯邦治安官,被稱為“午夜法官”。通常情況下,所有太平紳士的任命都需要總統簽字,國務院蓋章。然而,當時正值新老總統交替之際,國務卿約翰·馬歇爾在與新國務卿交接工作的同時,正準備主持新總統作為新政府首席大法官的宣誓就職儀式。由於疏忽和忙亂以及馬歇爾的助手不在,65,438+07名治安法官的委任書沒有及時發出。新總統傑斐遜上任後,立即指示新任國務卿麥迪遜扣留17委任書。對治安官壹職情有獨鐘的馬布裏並不想失去這壹職位,就像其他三名同樣情況的新法官壹樣,根據1789司法法第13條,即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對美國公職人員發出工作執行令,並向聯邦最高法院起訴,要求麥迪遜交出代理權。這個案子叫做馬布裏訴麥迪遜案。早在華盛頓執政時期,由於傑斐遜和漢密爾頓的政見不同,逐漸形成了兩個對立的派別,即民主共和黨和聯邦黨。從他們的政治觀點來看,聯邦黨主張加強聯邦政府的權力,反對激進的法國大革命。民主與黨主張維護各州自治,同情法國大革命。在憲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聯邦政府的權限,但是並沒有確立地方權力的歸屬,所以憲法中對這種權力的解釋有很大的空間。最終,誰擁有憲法解釋權,誰就將在政治鬥爭中處於有利地位。1800美國總統大選的結果是,聯邦黨不僅輸了,還失去了在國會的主導地位。雙方激烈的矛盾集中在馬布裏訴麥迪遜案上。說到底,聯邦主義者的目的是試圖利用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任命聯邦治安法官,從而控制不受選舉結果直接影響的聯邦司法部門,從而維護聯邦主義者在美國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響力。從憲政理論來看,根據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歐洲思想家提出的憲政規範和制度設計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的職能和權限應當嚴格區分、獨立、平衡。但聯邦最高法院當時的狀況,正如憲政聖賢亞歷山大·漢密爾頓所說,“司法部門既無軍事權力,也無財政權力,無法控制社會力量和財富,無法掌握任何主動權”,是“三權分立中最弱的”。美國憲法自1789生效以來雖然確立了三權分立的原則,但並沒有對憲法最終解釋權的歸屬作出任何明確的規定,憲法也沒有賦予最高法院發號施令的特權,更沒有強制總統、國務卿和國會服從最高法院判決的權利。因此,按照馬布裏訴麥迪遜案當時的權力分配,馬歇爾所代表的最高法院既不能挑戰行政部門高官的不法行為,也不能駁回馬布裏的訴訟請求。那麽,如何判決馬布裏訴麥迪遜?馬歇爾在法庭陳述中提出了三個問題:第壹,馬布裏是否有權獲得他所要求的任命?第二,如果他有權利,法律有沒有給他提供救濟?第三,如果法律確實為他提供了補救措施,聯邦最高法院是否應該向政府官員發出處決令?馬歇爾對前兩個問題給予了肯定的回答,即馬布裏有權取得委托書,因為委托書的出具符合法律程序,總裁扣押委托書屬於侵權行為。但在回答第三個問題之前,馬歇爾問最高法院是否有權發布馬布裏要求的強制令。馬歇爾認為馬布裏等人提起訴訟所依據的司法法1789第13條與美國憲法相違背。因為憲法宣稱:“凡涉及大使、公使、領事及以壹州為當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均有壹審之權。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最高法院有權上訴。”“馬布裏訴麥迪遜案”屬於憲法規定的“其他案件”,所以最高法院只有上訴權,憲法沒有賦予最高法院壹審權,也就是說這個案件不屬於最高法院的管轄範圍。這正好與國會頒布的司法法1789相沖突,該法規定“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向合眾國公職人員發布職務執行令”。到底應該堅持馬布裏等人提出訴求所依據的法律還是憲法?這個問題的司法解釋權屬於司法部門的範疇和職責,即使用任何法律的人都必須解釋清楚。如果兩個法律有沖突,法院必須做出裁決,這是法院的責任。美國憲法代表所有美國人的意誌,立法者和公民必須遵守。美國人認為法官有權根據憲法而不是法律來審判公民,也就是美國人允許法官不使用他認為違憲的法律。對此,馬歇爾明確指出,與憲法相抵觸的立法機關法案是無效的,沒有其他選擇。《憲法》要麽至高無上,要麽等同於普通立法。在法庭上,馬歇爾重申了他就職時的誓言:“我莊嚴宣誓,我將執行法律,無論人、窮人和富人都壹樣;我將盡我所能遵守美國的憲法和法律,忠實而公正地履行我的所有職責。"最終宣判"與憲法相違背的法律無效,法院等部門受憲法約束",駁回原告馬布裏的上訴。司法法第1789條因違憲被取消。轟動壹時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最終以國會立法違憲而告終。馬歇爾的判決既顯示了司法部門的獨特權威,又避免了與國會的直接沖突。同時強調司法部門有權解釋國會的立法,決定政府行為和國會的立法行為是否違憲。這壹案件不僅提高了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權威和地位,也奠定了美國分權制衡原則的基石,成為美國司法史上的重要裏程碑,標誌著美國違憲審查制度的確立,被譽為“世界憲法第壹案”。該案使司法解釋權成為最高法院的職責和權力,並逐步將違憲審查權運用於國家立法的審查。同時,這起訴訟真實地反映出,雖然根據1787憲法確立了三權分立的政治原則和制度框架,但在本案之前並沒有在實踐中得以實現。正是這壹案件的發生和最終判決,意味著美國權力體系的重大調整,聯邦最高法院從此獲得了能夠制衡和分離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地位。在今天的美國最高法院歷史博物館裏,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的全身銅像和懸掛在大法官專用餐廳墻上的馬布裏與麥迪遜的畫像,似乎每天都在提醒著大法官們:如果不是馬歇爾大法官在馬布裏訴麥迪遜案中驚人而精彩的判決,恐怕就不會有今天聯邦最高法院的最高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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