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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對中國的進口配額有哪些限制?

壹、進口配額和許可證美國對商品進口實行數量配額限制。實施進口配額的限制主要分為:全球限制(對來自世界各國的某壹商品的壹般限制)、雙邊限制(對來自某壹國家的某壹商品的具體限制)、自由裁量限制。雙邊限制壹般通過與某國簽訂雙邊條約或特定的國際條約來確定,如美國與波蘭在1978年簽訂的《紡織品進口協議》。酌定性限制壹般要求進口某種產品必須事先獲得當地政府的相關許可,是當地政府進行進口統計、增加財政收入的壹種手段。此外還有稅率配額,即在壹定額度內按優惠稅率征收進口關稅,壹旦進口產品數量超過約定配額,則征收普通關稅。

通常,進口配額由美國海關根據先到先得的原則分配。在1979東京回合《進口許可協議》談判中,各方就進口許可問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當時,大多數發展中國家拒絕簽署文件,美國和少數其他國家簽署了協議。根據協議,獲得進口配額後才能獲得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證是表明進口數量的許可文件,但繁瑣冗長的許可程序實際上阻礙了進口。1994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了《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該協定修訂了《東京回合守則》,簡化了許可程序,確保了許可程序中相關法律法規的合理頒布,同時避免了因進口產品在數量、價值和重量上與許可規定略有差異而拒絕進口等不適當的處罰。該協議防止許可證本身成為貿易和進口的障礙。作為附於WTO協議的多邊協議,該協議的義務適用於美國所有成員。

美國法律授權總統通過拍賣公開發放進口許可證。美國關稅法1930指出,許可應基於公平、效率和可操作性原則,總統應確保不允許少數大型進口商獲得不公平的超額進口份額。但實際上,美國很少在進口商之間分配進口配額。配額更像是美國與外國政府就市場安排達成的協議,是外國政府對出口美國市場的自願自我約束。進口配額的談判主要是說服外國政府同意控制其出口到美國市場的產品數量,而不是限制誰可以使用這些配額。因此,美國壹般不通過拍賣的方式發放配額,而是采取進口配額的總統制管理制度,尤其是在農產品進口配額的發放上。

2.美國的進口限制在進口配額中,稅率配額已被用於乳制品,橄欖,金槍魚,掃帚,地中海比目魚,糖,糖漿和糖蜜。少數配額是根據《農業調整法》第22條制定的,即在需要維持國內農產品價格或試圖實現類似目標時,可以采取配額限制。這個配額曾經用於動物飼料、乳制品、巧克力、棉花、花生、糖漿和糖。有些配額是對壹些不公平貿易行為的制裁,比如中國的鎢礦配額。其他配額按國際商品協定的規定執行,如根據《國際多種纖維協定》對紡織品進口采取的限制措施。

出於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原因,美國有時會對進口商品實施進口限制。這是根據1962《貿易發展法》第232條的規定實施的,該條款授權總統在認為對國家安全有必要時,可以采取措施說服進口進行調整。有時美國對政治上敵對的國家(如古巴)實施貿易制裁;徹底拒絕進口煽動反美的毒品和書籍;限制進口淫穢、墮落和不道德的產品,即使是供私人使用;通過暴力、犯罪或使用童工獲得的產品不允許進入美國市場,壹些來自中國的產品也因此被拒絕。

3.美國參與的多纖維協議(MFA)是GATT框架下的紡織品貿易限制和市場保護壹人協議。在1956《美國農業法案》第204條款的授權下,美國主導了《多纖維協定》的談判和制定,該協定於1974年生效,後多次延期。與其他國際商品協定不同,MFA只是為紡織品生產國和進口國之間的雙邊紡織品談判提供了主要依據和指導原則。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與會者經過努力達成協議,世貿組織成員應在2005年前10年逐步取消多種纖維協定中對紡織品進口的限制。

根據《多種纖維協定》,當紡織品進口急劇和大規模增加或有這種增加的可能性時,或當這些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上的銷售價格大大低於其他國家同類和同質量的現行價格時,可以認為是市場擾亂。進口國需要與生產國協商,采取緊急限制措施或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新的雙邊協議。否則,進口國可以單方面采取貿易限制措施。這壹點在美國貿易法1974關於市場擾亂的內容中有明確規定。

作為多種纖維協定的簽署國,美國與許多國家簽署了雙邊紡織品協定。通過簽署這些雙邊協議,可以大致確定美國從相關國家進口紡織品的累計總數;在這壹累計總數內,可確定分類產品的配額數量,如服裝或羊毛產品的進口數量;在每個分類產品中,可以確定特定產品或敏感產品的進口量。MFA要求逐步取消配額限制,規定雙邊協定中不受配額限制的紡織品進口每年增長6%。目前,美國已與50多個國家簽署了此類雙邊協議。

根據外交部的說法,美國海關已經為美國的紡織品和服裝進口制定了原產地規則。目前,MFA項下進口的紡織品和服裝占美國紡織品和服裝進口的75%。在執行這些雙邊紡織品協議的過程中,美國允許壹定數量的配額從上壹年自動轉移到下壹年,或者允許壹類產品的部分配額被另壹類產品的配額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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