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法律法規的壹般程序;
在美國,國會通過法律授權,經總統簽署後成為法律。聯邦政府部門根據法律賦予的授權,制定實施法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聯邦政府部門在制定法律法規時,既要遵守《行政程序法》(APA)規定的要求,也要考慮立法對小企業的影響(《法規1A Tory Flexibility Act》)。對環境的影響(《國家環境政策法》)、對法律法規中包含的信息收集的任何必要條件的影響(《文書工作減少法》)等。《行政程序法》規定了制定法律法規的要求,包括聯邦機構制定、修改或廢除某項法律的程序,允許任何利益集團申請頒布、修改或廢除某項法律。
規則和程序等。聯邦政府機構依據《行政程序法》頒布的獨立法規具有法律效力。
美國的法律法規分為“不重要”和“重要/環保—”
名義上重要的)兩個類別。“重要的”或“經濟上重要的”是指本法實施的可能性:①對經濟的年度影響超過6543.8億美元,或對經濟系統、經濟系統的壹部分、生產率、競爭力、職業、環境、公共衛生/安全或國家、地方、民族和團體產生重大負面影響;(二)與其他部門的法律、法規有重大矛盾或者影響其他部門執法的;(3)對預算進行重大修改。影響津貼、贈款和資金的使用或貸款項目或其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4)根據法律授權,總統優先或12866總統行政命令提出新的法規或政策。
政策問題。
參與法規制定的部門的職責是:
1.國會
負責制定賦予聯邦政府管理職能的法律和要求聯邦政府部門在實施某項法規前滿足或執行特定任務的法律,如行政程序法(APA)、國會審議法、國家環境政策法等。它負責批準“重要的”或“經濟上重要的”最終法規。
2.總統行政辦公室下屬的管理和預算辦公室(OMB)。
根據第12866號行政命令(E.O .)的規定,OMB統壹審查美國所有法律法規以及最終確定為“重要”或“經濟上重要”的法律法規,具體審查工作由OMB下屬的信息與管理事務辦公室(OIRA)承擔。審議主要看法規是否符合12866號總統行政命令和行政政策的規定:需要確定與某壹法規相關的所有政府部門。需要協調白宮各個分支機構和聯邦政府各個相關機構。前者包括USTR、政策制定辦公室、國家安全委員會、經濟顧問委員會和科技政策辦公室。後者包括商務部、國務院和司法部。OMB的審查期限為90天,法規部部長或OMB局長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但最多只能延長1次,最長不得超過30天。
3.聯邦政府機構(監管機構)
負責確定是否有必要制定某項法規,起草並公布擬議的法規,進行必要的分析,舉行聽證會或公開會議,接受意見和答復,起草並公布“普通”最終法規。
4.公眾。包括消費者、生產者、利益集團等等。
公眾可以要求政府部門啟動某項立法;要求與政府部門或OMB會面,討論他們關心的問題;科正
就擬議的規例提交意見或提供資料及數據,以協助政府部門評估規例的成效;現行法律法規
之後,受影響的群體可以在法庭上對相關法律法規提出質疑。
5.法院
參與法律法規的司法審查。
美國聯邦機構制定法律法規的程序
1.基本程序大致可分為以下八個步驟:
(1)監管部門確定是否需要制定某項規定或規則。
(2)法規部門起草法規草案並進行必要的分析。
(3)OMB將審查擬議條例草案,並確定條例的級別。
(四)法規部門公布法規草案,征求公眾意見。
(5)監管部門起草最終法規。
(6)OMB審查“重要的”或“經濟上重要的”最終條例。
(7)批準最終條例並在《聯邦公報》上公布。
(8)立法部門向國會提交最終法律。
2.制定法規所需的時間最終頒布法規所需的時間取決於法規的復雜程度、收集到的意見的數量和性質、政府部門的任務順序、OMB確定的法規級別以及其他因素。壹般制定壹部“普通”法律需要1 ~ 2年,制定壹部“重要”或“經濟上重要”的法律需要2 ~ 3年。
3.詳細程序以美國農業部為例,上述程序可細分為以下13個步驟:
(1)確認制定規章制度的必要性。
(2)進行風險評估、環境評估和其他必要的分析,並起草分析報告。
(3)起草工作計劃,並送交總統執行辦公室下屬的管理和預算辦公室(OMB),由該辦公室決定擬制定的法律法規是不重要的、重要的還是經濟上重要的。
(4)起草規章草案,完成各項分析報告。
(5)草案進入內部審批程序。如果屬於OMB確定的重要法規或經濟上重要的法規,需要經
USDA由10/11部門或級別批準,包括法律事務辦公室、副主任、主任、預算和項目分析辦公室。
農業部首席律師辦公室、風險評估和成本效益分析辦公室(僅適用於經濟上重要的法規),負責
部長助理、首席經濟學家辦公室、首席信息官辦公室、副部長兼民權部長;如果它是壹個不重要的規則,
只需要5個部門或層級的批準:法制辦、副主任、處長、預算與項目分析室、副部長。
(6)在《聯邦公報》上公布法規草案,同時通知WTO,提供60天的審查期。
(7)接收和分析各方面的意見。
(8)起草最終條例。
(9)最終法規進入內部審批程序,流程同上述步驟(5)。
(10)在聯邦公報上公布最終的法律法規,說明制定法律部門所做的修改和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並以通知附錄的形式通知WTO。
(11)法律法規生效:最終法律法規壹般在公布30天後生效,但解禁令或有充分理由提前生效的法律法規除外。
外面。
(12)司法審查:最終條例生效後,任何受條例影響的利益團體或個人都可以到法院質疑相關條例。
美國的司法權屬於聯邦法院,司法審查權既是對國會的約束,也是對總統的約束,因為國會通過的很多法律都來自總統的提議。美國國會行使立法權,法案壹般要經過提出、委員會審議、全院大會審議等程序。第壹家醫院通過後,又送到另壹家醫院,依次走同樣的程序。議案由兩院通過,然後提交總統簽署;如果總統不否決,或者被否決但被兩院三分之二議員重新通過,就正式成為法律。
從以上信息可以看出,美國國會通過的法律的效力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既有來自總統的,也有來自最高法院的。聯邦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司法審查權主要審查法律是否違憲,即國會等部門制定的法律是否違憲。如果被聯邦法院裁定違憲,法律無效。但司法審查是有門檻的,主要標準是被告行為標準、原告資格標準、合格被告。只有審查標準的案件才能進入司法審查程序。
因此可以得出結論,美國國會通過的法律必須得到聯邦法院的批準才能生效是錯誤的。美國國會通過的壹項法律,如果被聯邦法院判定違憲,則該法律無效,這應該是正確的,但如果沒有經過司法審查或裁定違憲,則該法律將根據適用的有效條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