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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舉證責任又稱“證明的必要性”。根據現代國家的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由雙方根據證明對象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壹、民事訴訟法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公司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維權案件的舉證責任進行了倒置。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機動車、計算機、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經營者提供的裝修等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對缺陷承擔舉證責任。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該規定僅適用於機動車等耐用商品和裝修等服務,且自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超過六個月不再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舉證責任仍由消費者承擔。勞動法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顛倒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條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辭退、除名、開除、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倒置根據民法理論,壹般侵權案件有四個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和過錯。這四項壹般都需要原告證明,但由於侵權案件的特殊性,索賠人很難證明某些侵權要件的事實。法律規定,以下八類案件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1)專利侵權: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的,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2)高度危險作業:高度危險物品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環境汙染:對於法律規定的免責以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由汙染者承擔舉證責任;(4)墜物: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5)飼養動物造成的損害: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6)缺陷產品:對於法律規定的免責,由產品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承擔舉證責任;(7)***相同危險:侵權人承擔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8)醫療行為:醫療機構對因果關系的不存在和醫療行為過錯的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二、哪些民事訴訟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原則上,我國所有的民事訴訟都應適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但是也有例外:(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憲法和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須報NPC常務委員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這主要是由於國家立法面向全國,難以充分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況。民事訴訟法的壹些具體規定可能不完全適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壹些特殊情況,所以允許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在當地適用。但是,制定靈活的補充規定必須遵循憲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原則,不得與之相抵觸。(2)在實行“壹國兩制”的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性法律除列於該地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在本地區實施。《民事訴訟法》未列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附件,因此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不適用。三。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有哪些?(1)強制傳喚是人民法院對必須出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人采取的措施。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出庭。(2)訓誡訓誡是人民法院對輕微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人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危害性,使其以後不能再犯的強制措施。(三)責令離開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采取的強制離開法庭的措施。(四)罰款罰款是指人民法院責令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在指定期限內繳納壹定數額的款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個人的罰款數額在65438元+0,000元以下;對單位罰款金額為65438元+0,000元,但不超過30,000元。(5)拘留羈押是人民法院對有嚴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在特定場所實施拘留,並在壹定期限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拘留期不足15天。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民事訴訟法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在幾種情況下都可以找到,比如公司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勞動法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包括因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等。

法律客觀性:

醫療糾紛訴訟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是根據醫療糾紛案件中醫患雙方信息和技術的嚴重不對稱,由司法審判建立的證據制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四條,舉證責任倒置的含義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醫療機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錯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這是法律賦予患者的權利,也是賦予醫生的義務。患者不僅有權要求醫療機構提供無過錯和因果關系的證據,也有權提供證據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目前,醫療機構往往通過同行所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來完成證明不存在醫療過錯、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如果患者只是機械地依賴這種倒置的證明體系,很容易陷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帶來的證明“泥潭”。為了增加勝訴的把握,患者壹般需要另尋途徑主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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