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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檢察院和中國檢察院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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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的不同性質。

美國於1870設立司法部,司法部長兼任聯邦司法部長,領導聯邦檢察官,負責在聯邦案件中行使檢察職能。隨後,每個州都建立了檢察制度,每個州都有自己的檢察長,負責對州內的案件行使檢察職能。因此,在美國,檢察權由司法行政機關行使,屬於行政權。中國(不包括香港和臺灣省)的檢察制度繼承自蘇聯。其壹大特點是建立了獨立於政府和法院的檢察機關,將檢察權與行政權分離,建立了與司法權平起平坐的檢察權,屬於司法權。

2.功能不同。

美國檢察機關的職能是代表聯邦政府或州政府進行起訴。中國檢察機關的職能比美國強得多。除了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外,還具有法律賦予的監督法庭審判的法律監督職能。這個權力比美國檢察機關大得多。美國法院的司法監督由上級法院和聯邦最高法院進行,檢察官只負責起訴。事實上,美國在水門事件後確實設立了獨立的檢察機關,將檢察權與行政權分開。結果三權分立制度被破壞,檢察機關的腐敗比以前更加嚴重,於是獨立的檢察權很快就被廢除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美國檢察官的權力並不比中國檢察官大,而是小很多。但“法律監督”這種東西,在中國這樣壹個司法獨立的環境下,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3.稱謂不同(反映了權力的不同性質和功能)。

主要是美國。美國有兩套檢察體系,壹套聯邦,壹套州,與美國兩套行政和司法體系相對應。在美國,“檢察官”壹詞通常是指廣義上的壹類人“檢察官”,或者提起公訴的人。從狹義上講,“檢察官”壹詞在不同的國家或管轄區有所不同。例如:

州法院檢察官的頭銜因州而異,包括市檢察官(在有市檢察官的密蘇裏州城市和所有華盛頓州城市)、聯邦檢察官(在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亞州)、縣檢察官(在亞利桑那州)、縣檢察官(在新澤西州)、地區檢察官(在馬薩諸塞州、紐約州、賓夕法尼亞州、俄克拉荷馬州和得克薩斯州)、地區檢察長(在田納西州)、檢察官(在夏威夷、愛達荷州、印第安納州、俄亥俄州、密歇根州、華盛頓縣和西弗吉尼亞州)。 在密蘇裏州,除了有“城市檢察官”的城市之外,還有州檢察官、州檢察官、州檢察官、司法部長(在特拉華州和羅德島州)和初級律師(在南卡羅來納州)。 檢察官通常通過地方選舉產生。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美國律師在聯邦法院代表聯邦政府。“私人司法部長”在聯邦法院代表美國人民,無論是在民事還是刑事案件中。(維基百科)以上都會翻譯成中文的“檢察官”,所以不是每個地區檢察官都是“”。此外,壹般來說,檢察官還會被稱為“政府律師”,有時會被翻譯為“政府律師”。技術上沒有問題,因為在美國,成為檢察官的條件之壹是先成為律師。檢察官是代表政府的律師,地位與律師無異。

題外話,關於檢察官的稱謂還有壹個有趣的問題:為什麽法院的領導叫“法院院長”,檢察院的領導叫“檢察長”,而不是“檢察院院長”?究其原因,主要來自其權力的性質和功能。壹言以蔽之:(1)除中國外,大多數國家的檢察機關原來基本都是隸屬於法院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的,所以不叫“檢察院”,所以檢察機關的負責人通常也不叫“院長”;(2)法院院長之所以稱為“庭長”,是因為他作為法院院長(不是首席大法官)的主要職責是管理法院,而不是管理每壹次審判;檢察長的主要職責是代表大多數國家的檢察機關,即“代表全體檢察官”或“代表檢察權”,而檢察院的管理是其附屬職責;(3)中國的“檢察官”可能來源於日語“_ inspector”。民國時期,隨之而來的是“總檢察長”、“檢察總長”等概念,新中國在移植蘇聯制度後也繼承了“檢察總長”的稱謂。為什麽最高人民法院的領導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檢察長?為什麽不談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

4.不同的不起訴裁量權。

美國檢察官的權力要大得多。這也是妳覺得美國檢察官在法庭上比中國檢察官強很多的原因之壹。美國檢察官幾乎可以完全決定是否起訴壹名犯罪嫌疑人,起訴後是否撤回起訴。妳壹定聽過壹個詞叫“辯訴交易”,在美國是合法的。壹些中國學者經常抨擊“辯訴交易”會造成司法不公。事實上,“辯訴交易”在美國司法實踐中的積極作用還是很大的,節省了大量的社會成本。是否起訴,是否撤銷起訴,是否通過“辯訴交易”改變主張,幾乎完全由檢察官決定,陪審團和預審法官無權過問,這種交易的效力受到保護,交易完成後檢察官不能違約。在我國,檢察官的不起訴裁量權只是“不起訴裁量權”,受到刑事訴訟法的嚴格限制。“辯訴交易”也不受法律保護。比如當年的莊莉案,重慶檢方在二審前誘導莊莉與其達成辯訴交易。莊莉當庭“認罪”後,重慶檢方拒絕履行交易條件,按照原訴訟請求向法院尋求處罰。

5.不同的調查角色。

先把這個轉到中國吧。在我國,壹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部門牽頭,警方負責搜尋、整理證據“破案”,然後將案件移交檢察院;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的作用主要是對公安機關搜查到的證據進行審查和評價,是否符合公訴條件。另外,如果它覺得調查不充分但不需要退回,可以進行必要的補充調查。在美國,自20世紀以來,檢察官的“偵查指導權”不斷增強,壹般刑事案件的偵查都由檢察官主導,因為檢察官在提起公訴之前要掌握整個案件的走向和過程,偵查工作不壹定由“警察”來進行。說美國警察系統太大太復雜。在聯邦壹級,有司法部下屬的聯邦調查局(美國聯邦調查局)、司法警察(法警,與中國的法警也有很大區別)、禁毒署等。,海岸警衛隊,國土安全部下屬的特勤局,以及非常特殊的國會警察;在地方壹級,有州警察、郡治安官、市警察等等。除特殊或重大刑事案件外,在由檢察官主導、當地警方參與的壹般刑事案件中(如NYPD),警方的主要調查工作是收集證據,而檢察官則負責或指導組織證據、審查證據和評估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工作。因此,美國的檢察官在訴訟中,尤其是在審判過程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負責協助調查的警察成了打醬油的角色——說“是的,先生。”“沒有,先生。”“我確實在犯罪現場看到了,先生。”諸如此類。

標簽

壹個國家沒有法律監督機關並不可怕。畢竟在壹個黨、政、軍大權在握的國家,檢察院是不會起到任何監督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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