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定》第壹條明確指出,不動產所在地受限購政策約束的競買人申請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組織的不動產司法拍賣活動,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這意味著,不具備購買被拍賣房產所在地房屋資格的購房者,無法依法參與房屋拍賣,過去通過依法購房鉆限購政策漏洞的方法也行不通。
2.此外,《規定》還明確指出,競買人申請參加拍賣的,應當承諾具有購房資格,並自願承擔法律後果;房屋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應當對買受人提交的具有購房資格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然後向買受人發出成交裁定。
3.同時,《規定》還指出,有拍賣行為的,不具備購房資格的當事人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拍賣行有哪些風險,需要註意什麽?
1.產權不明的風險。首先,需要確認除了第壹債權人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債權人。因為民間借貸無法被國家機關查詢,如果原房主因債務問題跑路,競買人入住後可能會被其他債權人收回。所以在拍賣之前,壹定要了解房子是否有債務問題,是否多次抵押等。,並且壹定要提前核實解除抵押、過戶的過程;
2.房屋缺陷風險。拍賣房子的時候,通常只簡單描述壹下缺陷,而房子存在的其他問題,比如鬼屋或者暫時無法表現出來的質量問題,基本上是不會說明的。所以想競拍這套房子的朋友需要實地看房(地理位置、房屋結構及附屬設施、房屋實際用途、裝修、周邊配套、物業服務、水電、小區環境等。);
3.成本不清楚風險。由於拍賣行不會透露拍賣前的交易以及房屋的性質,比如繼承房、商品房等,部分房屋過戶涉及的稅費非常高,所以買家在競價前壹定要做好充分的準備。也有可能是原業主拖欠物業費、水電費等。,要求買方承擔原業主所欠費用;
4.存在租約無法簽入的風險。當初沒有合法的拍賣行出租,但是過戶的時候,有10和20年租賃合同的租客突然拒絕騰退房屋。或者買家拍的房子裏有老人小孩,買家是不可能搬出去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房地產競買人資格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受房地產所在地限購政策約束的競買人申請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不得準許人民法院組織的房地產司法拍賣。
第二條人民法院組織房地產司法拍賣時,發布的拍賣公告應當載明競買人必須具備購房資格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競買人申請參加拍賣的,應當承諾具有購房資格,並自願承擔法律後果。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房地產交易司法拍賣結束後、向買受人發出交易裁定書前,對買受人自申請參加拍賣之日起至發出交易裁定書之日止提交的具有購房資格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買受人不符合持續購房資格條件,人民法院不予準許買受人發布拍賣裁定。
第四條買受人虛構購房資格參與房地產司法拍賣,拍賣成交,以違反公序良俗為由主張拍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前款規定,買受人虛構購房資格導致拍賣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對拍賣等無法正常處分的不動產進行司法拍賣,申請執行人等不具備購房資格的當事人請求以房屋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條在人民法院組織的房地產司法拍賣中,競買人虛構購房資格或者當事人惡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逃避法律文書規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除前六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司法拍賣不動產的其他事項,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組織審判活動銷售房地產,準用本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65438年6月+10月+2022年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