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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陪審團制度解讀(詳細)

美國的陪審團主要分為兩種:壹種叫大陪審團,出現在起訴程序中,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區的23名公民組成。其職責是決定是否有必要立案起訴;我們在影視文學作品中經常看到的陪審團出現在審判過程中,也就是俗稱的小陪審團,通常由案件所在地區的12公民組成。它的職責是決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有罪,民事案件中的被告是否侵權。

美國聯邦法院和州法院對陪審團資格都有壹定的要求。壹般來說,陪審員必須是美國公民,年齡18,能用英語交流,無重罪記錄。州法院的陪審員也必須是他們自己州的居民。此外,法院對陪審員的文化程度、社會地位和法律知識也沒有限制。

在挑選陪審員時,各法院會根據選民登記名單和駕照持有人名單,確定壹份能夠覆蓋該地區80%以上人口的原始名單,然後剔除不具備陪審員資格的人,再從剩余名單中隨機抽取若幹名陪審員。當壹批候選人被編號送上法庭時,法官會對候選人進行訊問,了解他們的背景,確定他們在審判過程中能否做到公正。候選人也可以向法官提出不適合擔任陪審員的理由,經法官同意後可以退出。在許多法庭上,律師可以在法官之後向候選人提問。然後,原告和被告的律師可以交替行使否決權,將他們認為可能對其委托人不利的候選人從陪審團中剔除。在不同的情況下,律師行使否決權的次數是有限的。雙方律師行使否決權後,法官將在未被否決的候選人中按人數確定12名陪審員和若幹名候補陪審員。當部分陪審員不能履行陪審員職責時,將由候補陪審員代替。

在庭審過程中,陪審團通過雙方律師對證人的提問了解案件事實,法官會控制律師的提問過程,指出法庭上哪些證據是非法獲取的,哪些證詞不可信,以此提醒陪審團不能使用。在所有證人出庭作證後,陪審團將在單獨的審判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評議,並形成裁決。在壹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至少需要九名陪審員達成壹致才能形成裁決。在謀殺等重大刑事案件中,需要12名陪審員達成壹致裁決。如果人數達不到要求,則無法形成裁決,陪審團需要繼續商議,直到做出裁決。有時,經過長時間的討論,陪審團仍然無法調整其分歧並作出裁決。這樣的陪審團被稱為“僵局陪審團”。這時候被告可以直接請求法官無罪釋放,原告也可以請求案件再審。

如果陪審團認定無罪,那麽被告就不能以同樣的罪名再次被起訴,這就是美國法律所謂的“壹罪不二審”原則。如果陪審團裁定有罪,通常是法官根據法律對被告進行判決,壹些州法院也由陪審團對被告進行判決。

在美國,擔任陪審員是公民的義務,壹般不能拒絕。壹些有影響的案件審理周期較長,陪審團在審理過程中會被隔離,不能回家,不能和別人討論案件,不能看與案件相關的電視節目和報紙。這絕對不是壹次愉快的經歷。即使在普通案件中,陪審員也會因為在審理過程中無法做好自己的工作,法庭支付的工資也相當有限而遭受經濟損失。所以很多美國人不願意履行這個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標的物價值大於20美元的民事案件,都可以由陪審團審理,因此被選為陪審員的幾率不小。據說有壹次美國總統布什被選為陪審員,但是白宮以總統很忙為由拒絕了。對於普通人來說,妳當然不能列舉出這麽大牌的理由,但他們也有自己的方法。1990年,芝加哥刑事法院審理了壹起警察被槍殺的案件。壹名不願當陪審員的男子在法官詢問他是否對警察有偏見時回答“有”,並聲稱自己無法為案件保證壹個公正的問題,最終如願逃脫了陪審團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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