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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審查制度概述

美國司法審查制度起源概述

司法審查制度又稱違憲審查制度。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是美國最高法院在審理馬布裏訴麥迪遜案時確立的。但這壹制度絕非偶然,它有著深刻的歷史和現實原因。

(1)從歷史上看,美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是繼承英國普通法司法理念和司法傳統的必然結果。英國普通法的司法理念是,法院的法官能夠根據正確的理性和知識發現、創造和適用普通法。在普通法面前,每個人都必須服從法律,即使是國王。這壹理念在英國普通法的發展中逐漸完善。

本著上述司法理念,英國形成了獨特的司法傳統,實行判例法,遵循先例原則和司法審查制度。英國判例法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以根據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和實踐,推導出新的法律規則,解釋成文法的精神。這樣的規則或精神壹旦形成判斷,就具有約束力和說服力。遵循先例原則是判例法的基礎。英國的司法審查也很獨特:由於英國奉行“議會主權”原則,不實行嚴格的三權分立,掌握最高司法審查權的上議院屬於立法機關本身,所以英國對立法的司法審查是相對的。但是,普通法院確實可以根據議會制定的法律審查行政機關的行為,並可以宣布非法的行政行為和命令或予以撤銷。英國統治殖民地時,建立了英國樞密院可以審查殖民地立法機關頒布的法律的制度,所有被認為違反英國法律和政策的立法都被宣布無效。據統計,英國樞密院審查了北美殖民地多達8563項法律,並廢除了其中的469項北美的殖民地也紛紛效仿。獨立前,殖民地制定了“基本法”或“憲章”,承認殖民地法院可以審查殖民地議會制定的法律,並宣布違憲的法律無效。

美國獨立後,雖然對繼承英國普通法有過猶豫和爭吵,但美國最終還是保留和繼承了普通法,並將其確立為美國的“法律基礎”。壹些州先於聯邦政府采用司法審查制度,它們在州憲法中承認州法院有權“決定國會的立法是否符合憲法,並宣布違憲的制定法無效”。在1780至1787期間,至少有八個州的案件直接涉及保障司法審查權的問題。”1789年,美國聯邦國會制定的司法條例授權聯邦法院有權廢除違反聯邦憲法和法律的州憲法和州法律。這說明英國普通法的司法理念和傳統已經成為美國人在創建自己的法律制度時無法回避和可以直接借鑒的法律歷史遺產。

(2)從現實需要看,司法審查制度是美國憲法學者將歐洲先進的啟蒙思想與美國具體國情相結合,尋找適合美國的憲法模式的有益探索結果。

美國獨立後,在從州獨立到組成松散邦聯,最後定位聯邦制的憲政道路上,經歷了艱難的選擇。為了保證美國人民的自由和民主權利,消除各州對建立聯邦政府的疑慮和焦慮,同時避免美國走歐洲專制主義的老路,美國憲政代表將英國科克的“法律至上”思想、洛克的“自然權利”和“有限政府”思想與孟德斯鳩的“分權制衡”理論相結合,提出了更加豐富和具體的權力分配和制衡理論。其中麥迪遜和漢密爾頓表達的最為透徹。

漢密爾頓認為,聯邦制政體應該“將權力平均分配給不同的部門”。麥迪遜指出:“立法、行政和司法權力在同壹只手裏,無論是壹個人、幾個人還是許多人,無論是世襲的、自己任命的還是選舉產生的,都可以被公正地判定為濫用權力。”他還意識到,因為“權力具有侵略性,所以在實踐中應該受到為其設定的界限的限制。”漢密爾頓詳細論述了三種力量的特點以及如何實現力量的平衡。為了保障自由與和諧,應當加強司法權的堅定性和獨立性。他提出了保證司法獨立的具體措施:壹是“使司法人員固定崗位”。二是使之成為“固定工資”。三是賦予其解釋法律、維護憲法的權力。漢密爾頓詳細論證了第三種方法:憲法“意圖使法院成為人民和立法機關之間的中介,以監督後者在其權力範圍內行事。解釋法律是法院正當而獨特的職責。”“憲法和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釋權應該屬於法院。”"法院必須有權宣布違反憲法明確規定的立法無效。"麥迪遜和漢密爾頓的上述觀點被1787的美國憲法所接受,除了違憲審查的觀點。但是違憲

審查制度作為司法獨立的重要內涵,是人們正確理解美國憲法所實施的分權制衡原則的有機組成部分。

事實上,美國和西方學者都將麥迪遜和漢密爾頓關於分權制衡的思想視為對憲法和聯邦政府所依據的原則的精辟解釋,聯邦最高法院也經常捍衛違憲審查權。由上可見,美國司法審查制度是美國開國元勛們在繼承英國普通法精髓、發展17和18世紀歐洲啟蒙思想家自然法理論的基礎上,為確保新興民主政體和政權的長治久安而創造的理想方案。

(三)美國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

美國司法審查制度是在馬伯裏訴麥迪遜案中確立的。這個案例發生在美國建國之初的1801年。當時正是黨爭激烈的時候。聯邦黨和* * *共和黨801競選總統,加劇了政黨間的激烈競爭。在801年底舉行的總統選舉中,聯邦黨人亞當斯未能連任,在國會選舉中也不占優勢。* * *和黨內候選人傑斐遜當選總統。聯邦黨人決定退回到聯邦法院系統,以保持他們的黨的權力。權力移交前,亞當斯利用手中的權力進行了壹系列政治安排:任命國務卿約翰·馬歇爾為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並倉促將聯邦黨黨員安插在聯邦各級法院系統。這些法官被稱為“午夜法官”。亞當斯總統任期的最後壹天,正式簽署了哥倫比亞和亞歷山大港42名法官的委任書,並加蓋國璽。這些委任書是馬歇爾親自發給法官的。馬歇爾作為當時的國務卿,急忙將委任書送去,但由於當時的交通和通訊條件,幾位法官的委任書仍未寄出。其中壹個就是馬布裏。作為該黨的新領袖,傑斐遜在離任前對亞當斯的行為相當惱火,決心采取措施予以糾正。第壹種方法是命令新任國務卿麥迪遜沒收法官的傑出證書。沒有收到委托書的馬布裏等人上訴至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根據司法法1789簽發執行令狀,迫使麥迪遜簽發他們的委托書。時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馬歇爾對此案作出了裁決(我就他的分析簡單說壹下):

首先要搞清楚馬布裏的權利是否受到了損害。他對這個問題給出了肯定的回答:馬布裏有權取得委托書,因為委托書的出具符合法律程序,扣押委托書屬於侵權行為。然後他說,如果他們的權利受到侵犯,馬布裏等人有權請求法律救濟,法律也應該給予他們救濟。但是,法律應該如何給予救濟呢?最高法院是否應該應原告要求向國務卿發出禁令?對此,馬歇爾給出了否定的答案:馬布裏上訴所依據的司法法第1789條,違反了美國憲法關於聯邦最高法院壹審管轄權的明確規定(美國憲法第三條規定:“對於所有涉及大使、其他部長和領事的案件,最高法院在以壹州為壹方當事人的案件中具有壹審管轄權。對於上述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對法律和事實擁有上訴管轄權。”馬歇爾認為,馬布裏的法律請求顯然屬於憲法所指的“其他案件”,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對此類案件只有上訴管轄權,沒有審判管轄權。最高法院直接發出禁制令,責令國務卿向馬布裏送達委托書,相當於行使審判管轄權),因此違憲無效。他認為“壹個極其明顯而不容置疑的結論是,憲法禁止壹切與之相抵觸的法律,判斷什麽是符合憲法的當然是司法部門的管轄權。”因此,最高法院不能依據違憲無效法律強制麥迪遜出具馬布裏等人的委托書。最高法院對該案的判決賦予其司法審查權和憲法解釋權,這是憲法沒有明確賦予的。

馬布裏訴麥迪遜案被視為美國最高法院的“獨立宣言”。不僅確立了違憲司法審查制度,而且確立了司法獨立的政治原則,即司法機關作為憲法的最終解釋者,成為“憲法的活的聲音”,初步勾勒出美國式的司法審查權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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