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丈夫死亡沒有明確遺囑的,妻子作為第壹繼承人享有法定繼承權,無論妻子是否選擇再婚,只要在丈夫死亡時夫妻是合法結婚的,妻子就享有丈夫遺產的法定繼承權。
配偶壹方的遺產分配比例如下:
1.死者有子女的,繼承比例為:配偶繼承1/2,子女平分另壹份1/2;
2.如果死者無子女,但有父母,繼承比例為:配偶繼承3/4,父母平分其他1/4;
3.如果死者沒有子女和父母,但有兄弟姐妹,繼承比例為:配偶繼承1/2,兄弟姐妹平分另1/2。
配偶壹方死亡,如何為另壹方辦理財產繼承手續如下:
1,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2.去房屋所在地的地稅局申請免稅;
3.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夫妻之間財產的具體分配如下:
1,夫妻* * *同財產,壹般應平分。也就是說,夫妻共有財產,原則上平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來源,具體處理方式也可以有所不同。自用物品壹般歸個人所有;
2.分居兩地的夫妻管理使用的同壹財產,分割時分別歸管理人和使用人所有;對於差額部分,財產較多的壹方應當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補償對方;
3.登記結婚尚未同居,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有困難的,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4.壹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被占用的財產可以歸壹方所有,共有被占用財產的壹方應當向另壹方補償被占用財產價值的壹半;
5.夫妻當年經營的種養業,沒有收入的,為了發展生產經營,應當合理分割或者折價;
6.雙方婚前對壹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拆除、新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化。擴散部分應歸另壹方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7.通過婚姻取得的財產,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對方因為索要財產生活困難。可以酌情退回。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
8.夫妻共有的不適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壹方。得到房屋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房屋價值的壹半。在雙方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9.離婚時壹方知識產權未實現經濟利益的,分割夫妻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照顧另壹方;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毀損、滅失,壹方以夫妻財產請求賠償的,不予支持;
11.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壹方面,夫妻財產的分割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壹方面,應根據女方的經濟狀況和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12.夫妻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所有的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離婚時夫妻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綜上所述,配偶壹方死亡,健在配偶享有另壹方的繼承權。所以,遺產分割時的均分原則沒有錯。遺產分割後,繼承人繼承的遺產轉化為個人私有財產,即繼承權轉化為財產所有權,繼承人可以隨意處置自己的財產,只要符合法定程序,他人無權幹涉。例如,如果寡婦在繼承丈夫的遺產後再婚,她完全有權拿走她繼承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