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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意美國憲法對美國民主的影響!!!急!!!!!!

美國憲法——人類歷史上最無恥的神話

首先,來自捏造者的神話。

圍繞美國憲法的產生,壹直有壹些“神話”的觀點。目前國內知識界對美國憲法推崇備至的人“繼承”和編造的,仍然是這些“神話”。

第壹種“觀點”被美國憲法史學家稱為“班克羅夫特學派”或“神學派”。這壹派的人壹談到美國憲法,從內心的想法到各種文字都充滿了神聖的意味,認為美國憲法是“壹個民族在上帝的領導下特殊精神稟賦的產物”。用班克羅夫特的話來說,美國憲法的出現可以看作是“神力的活動,它使宇宙統壹,使各種事件有序而有關聯。”而且,從美國憲法的出現,也證明了壹個“神”:“無論多少人爭辯沒有超越人類的力量,歷史已經證明,暴政和非正義終將被毀滅,自由和正義即使被暴力摧毀也是不可戰勝的...萬國救星活了。”

第二種觀點,歷史學家稱之為“條頓學派”。這個學派認為條頓人壹直擁有獨特的政治才能。這個民族首先入侵英格蘭,摧毀了舊羅馬和英國文化的最後殘余,然後在“自由”政治的發展上為世界樹立了典範;這個優秀民族的後代後來殖民美國,重新利用他們的政治天才制定了美國憲法。美國人目前的傲慢和外國崇拜者對美國憲法的“喜愛”與這種觀點有關。

在美國,憲法史上的“神”和“條頓派”往往是壹些利益集團的皇家文人,他們的著作被美國國內的歷史學家嘲諷為“不是研究歷史,而是在教堂唱詩班寫宗教贊美詩,妳不能告訴他們讓他們惱火的真相。”

當然,也有壹些政客用贊美詩般的語言描述美國憲法。但是他們自己也不相信他們在公共場合說的話。比如美國第壹任大法官馬歇爾,在關於憲法的演講中充滿了神聖的字眼,但在他的代表作《喬治·華盛頓傳》中,他卻間接地承認了美國憲法不過是壹場骯臟骯臟的政治權力鬥爭的產物。

第二,美國建國者揭示的秘密

那麽,我們應該用什麽樣的視角來審視美國憲法的歷史呢?事實上,沒有人比美國憲法制定者、前聯邦總統麥迪遜更了解美國憲法的精髓。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中討論美國憲法時說:“人類的財產能力是財產權的源泉,這種能力的懸殊是人類傾向於同壹利益的不可逾越的障礙。保護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的。由於保護各種不平等的取得財產的能力,不同程度和不同類型的財產所有權立即產生;由於這些事情對個人財產所有者的情感和理解的影響,社會被分成不同的利益集團和黨派...各派最普遍、最持久的原因是財產的差異和分配不均。有財產的人和沒有財產的人在社會上總是形成對立的利益集團。調和這些不同的、錯綜復雜的利益成為現代立法的主要任務,它滲透了政黨參與必要的、普通的政治活動的精神。”

按照麥迪遜的觀點,美國憲法的產生必須從利益集團鬥爭的角度來解釋。美國著名歷史學家查爾斯·比爾德(Charles Beard)抓住了麥迪遜的思路,寫出了《美國憲法的經濟觀》。這本書致力於回答這樣壹個問題:“美國憲法產生的背後是什麽利益集團在鬥爭?鬥爭的結果增加了哪些利益集團?”

比爾德的研究成果如此具有開拓性,以至於在美國和中國的憲法史研究中掀起了軒然大波。贊成的有,反對的有。無論誰支持或反對他的觀點,人們都承認這樣壹個事實:比爾德的成就使美國憲法史研究從諸多“神話”中解脫出來,真正回到了現實立場。

正如另壹位憲法歷史學家布魯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在《新聯邦主義者》(The New Federalist)壹文中所說:“在美國憲法史的研究中,查爾斯·比爾德(Charles Beard)和其他進步歷史學家投下了巨大的陰影。因為比爾德告訴我們,‘誰想在歷史中或在公共問題的討論中拋開經濟壓力,誰就會有致命的危險,那就是用神秘的理由代替真理,擾亂問題,而不是清理問題。’"

既然美國憲法是利益集團利益鬥爭的結果,那麽對財產權的規制自然是憲法的核心問題。因為當時的制定者都是財產所有者,在壹個“大多數人最終都會成為無產者”的國家,財產所有者的財產權本質上是脆弱的。(麥迪遜),“這種脆弱性成為了制憲者關註多數人暴政威脅的焦點”,所以“制憲者的基本任務是設計壹種基於* * *和原則但保證少數人財產安全的政府形式”。

因此,美國憲法的核心問題是如何保護所有者的財產,這是任何真正的憲法研究者都無法否認的。對此,比爾德說:“美國憲法實際上是壹個經濟文件,核心問題是對產權的監管。”詹妮弗·內德爾斯基(Jennifer Nedelschi)也在《美國憲政與私有財產權的悖論》中說:“制憲者對財產權保護的關註是他們壹些最深刻見解的來源,也是憲法主要力量和最嚴重弱點的來源。"

三、美國憲法的歷史真相——利益集團公開發動的反對自由民主的政變。

1.利益集團迫切需要壹個高度集權、權力強大的中央政府。

最無恥的謊言:美國憲法的目的是削弱政府權力,擴大私人自由。

美國獨立戰爭期間,政府通過向財產所有者發行債券來籌集部分戰爭費用。根據漢密爾頓的報告,到戰爭結束時,所有未償還的公共債券總計超過7600萬美元。但在當時的條件下,中央政府根本無力償還債務。因為根據當時的“憲法”,也就是“邦聯條款”,13州之間只有松散的聯系,中央政府只有壹院制的立法機關,沒有行政機關,也沒有司法機關。中央政府無權對商業活動施加任何限制,也無權直接征稅。正因為中央政府缺乏權力,所以無法籌集資金支付債券持有人的本息。

唯壹的辦法似乎只有中央政府直接征稅還債。根據邦聯條款,這不僅在法律上毫無根據,而且與州立法機關的利益相沖突。因為根據聯邦條款,只有州才有權利征稅。但是,各州顯然不願意償還國家債券,也就是大陸債券,即使是那些應該由自己州償還的債券。因為州議會是由各州選舉產生的,所以議員們更關心選民的態度。如果因為償還公共債務而將負擔轉嫁給該州公民,讓更多公民成為債務人,議員將面臨嚴重後果。

眼看手中持有的巨額債券將化為烏有,債券持有人很快就會被組織成壹個利益體。麥迪遜稱之為“債權人團體”。這個利益集團意識到,使他們的私有財產無法得到保障的關鍵問題是沒有壹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要建立壹個強大的中央政府,就必須廢除舊憲法,也就是邦聯條款。

為了達到修憲的目的,這個龐大的利益集團進行了各種形式的遊說和系列活動。其中,獨立戰爭時期的高級軍官甚至發起了壹個組織——辛辛那提學會,該組織進壹步威脅稱,如果不盡快修改憲法,他們將發動武裝革命。

同時,債權人集團也與新崛起的工商集團聯合起來。這對雙方都有利。對於新興的工商業集團來說,在原有的邦聯條款下,由於中央政府的軟弱無力,無法征收關稅,因此無法在與英國工商業的競爭中為新興的工商業集團提供有效的保護。甚至他們的商船也因為沒有強大的政府軍保護而屢遭劫掠。因此,工商團體本身也期待著壹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對於債權人團體來說,如果新憲法下的中央政府實行關稅保護政策,關稅將成為中央政府的巨大財源之壹,因此中央政府更有能力償還公共債務。

還值得壹提的是地主階層。他們中的許多人本身就是原始債券持有者,他們用債券換取了土地。土地也因為邦聯條款下中央政府的軟弱而貶值,所以地主們也希望通過修改憲法來建立壹個強大的中央政府。

經過壹系列的醞釀,包括許多陰謀活動(後述),主要由債權人團體組成的精英終於在1787年2月在費城成功召開制憲會議,然後通過“波折”再次通過新憲法。新憲法真正體現了債權人的利益,將國家必須對被征用的私有財產進行充分補償的原則作為保護私有財產的核心原則寫入憲法,從而為新聯邦中央政府對債權人進行充分補償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據。這就是為什麽美國憲法中沒有私有財產保護條款,只有沒收補償條款。

為了更好地說明新憲法只是反映了債券持有人集團和相關集團的利益,我們不妨列舉壹下出席制憲會議的54位代表的利益背景,他們現在被稱為“美國的締造者”:

根據比爾德的研究,在出席費城制憲會議的54名代表中,目前有40多人持有公共債券。其中持有巨額公債或親屬持有巨額公債(5000美元以上)的有25人,擁有巨額不動產的超過14人,新興工商業大亨超過35人。他們中的許多人有三種身份。

制憲會議代表的分布中壹個有趣的事實是,每個州都有不止壹名代表擁有巨額公共債務。因此,比德爾說:“這樣他們就可以發表尖刻的聲明,主張憲法規定全額償還公共債務。”

有必要提壹下麥迪遜,美國憲法制定的另壹個關鍵人物。從現有的資料來看,這個聯邦政權的強烈擁護者是唯壹壹個至今還沒有發現他持有公共債券或擁有土地和其他動產的立憲人士。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在新憲法通過後成立的新政府中,“政客和投機者的篡奪使麥迪遜對執政黨產生了仇恨,並最終將他逼到了反對派的位置。”在1791年7月寫給傑斐遜總統的信中,麥迪遜憤怒地寫道:“非常清楚,國債取決於壹群人,即掌握國家的壹流角色,美國人民受制於他們的統治。世界上最可恥的是,那些最積極推動這壹計劃的成員公然攫取了它的利潤。”

制憲者的努力沒有白費。他們不僅在新憲法下從聯邦政府獲得了足夠的公共債券補償,還因為利用新憲法的預期買賣公共債券而大賺了壹筆。根據美國財政部的壹項統計,“由於憲法的通過和穩定的金融體系的建立,債券持有人至少賺了4000萬美元,這還沒有算上政府成立後,尤其是紐約證券交易所1792成立後操縱證券所獲得的巨額利潤。”

這段歷史還涉及到中國壹些知識分子創造的關於美國憲法的另壹個神話:即美國憲法的目的是削弱政府的權力,擴大私人自由。事實上,恰恰相反,美國憲法的制定者的目的是建立壹個高度集中和強大的中央政府。

2.我們必須把利益集團的意誌變成美國憲法。

(1),粗暴地剝奪了廣大人民群眾對憲法的話語權。

中國知識界曾有人如此激情地寫道,“美國憲法保證聯邦政府是人民政府,其權力是人民授予的,所以自然代表全體人民,為人民工作,也就是林肯所說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說美國憲法保障自由民主是大錯特錯。相反,它從制定過程壹開始就保證了少數利益集團的權利,這與它主要代表當時國債持有人的利益是相對應的。

首先,當時的聯邦黨人在討論憲法投票時,為了排除“大多數人”,提出了各種各樣的理由。

麥迪遜曾警告憲法的制定者:“單從利益的角度來看,美國的財產所有者可以說是國家自由的第壹安全受托人。”而大多數人不僅不會有土地財產,也不會有任何形式的財產。他們會在同樣情況的影響下團結起來;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權和公民自由不會掌握在他們手中。或者他們會成為富人或者野心家的工具,這種可能性更大;在這樣的場合,危險是壹樣的。"

另壹位憲政運動的關鍵推動者、巨額公債持有人諾克斯將軍在討論謝思起義和憲政的必要性時,在給華盛頓的信中寫道,“人民從來不交任何東西,最多交很少的稅。但是他們看到了政府的懦弱;與財富相比,他們直接感受到了自己的貧窮和自己的力量,他們決定用自己的力量來拯救自己的貧窮。他的信條是:‘美國的財產是大家齊心協力從英國人手中奪回來的,所以必須成為大家的財產。反對這壹信條是平等和正義的敵人,必須從地上清除。“簡而言之,他們決心取消公共和私人債務...這種人可以組成不顧壹切、肆無忌憚的團體...壹旦他們到了這種程度,我們必然會遭遇壹場對理性、對壹切政治原則、甚至對自由之名的反叛。這種可怕的情況已經威脅到了新英格蘭每壹個有原則、富有的人。如何才能避免不法之徒的強奸?我們的政府必須得到加強、改革或改變,以保護我們的生命和財產。”

其次,為了將“大多數人”排除在制憲過程之外,制憲運動的領導人煞費苦心地設計了壹種以財產為標誌的選舉制度。

為了避免人民的參與,制憲會議的代表(大多數是債券持有人)首先活躍在州立法機構中,這樣代表就由州立法機構任命,而不是由州選舉產生。為了進壹步限制公眾參與,在憲法運動領袖的推動下,各州在1787對選民和州議員實施財產限制。這壹限制規定了選民和州議員資格的最低財產限制。比如新罕布什爾州規定,參加議員選舉的資格必須是新教徒和擁有價值200英鎊不動產的人;根據馬薩諸塞州的規定,當選議員必須擁有300英鎊以上的不動產或600英鎊以上的動產。其他州對競選議員的資格也有類似的財產規定。各州也有關於選民資格財產條例。比如馬薩諸塞州規定,只有年收入超過3英鎊、房產價值超過60英鎊的男性才有投票權;康涅狄格州規定選民必須擁有價值40先令的不動產或價值40英鎊的動產。紐約州的規定最為嚴格,規定只有房產在100以上的男性才有資格投票。

除了財產限制,還有其他傳統的選民資格限制。通過這些限制,四個利益集團被排除在制憲運動之外:(1)根據州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財產標準被取消投票資格的大多數男性;(二)合同制公務員;(3)奴隸;(4)被剝奪公民權利並遭受法律歧視的婦女。結果,“在修憲運動中,大約四分之三的成年男性沒有就這個問題投票”,“投票的人數可能不超過成年男性的六分之壹。”

這樣的憲法程序如何確保憲法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因此,比爾德說,它充其量體現了少數財產所有者的利益,但“他們成功地誘使普通民眾接受了壹個旨在讓少數權貴受益的政權。”

(2)粗暴地將州議會排除在憲法程序之外。

這裏還涉及到另壹個問題。除了排除“大多數人”,制憲運動的領導人還必須排除舊憲法即“邦聯條款”的支持者。最大的擁護者自然是州議會,他們是邦聯條款下最大權力的受益者。

根據當時的“邦聯條款”,任何對憲法的修改都必須得到13州議會的壹致同意,並召開制憲會議,結果由13州議會壹致表決。顯然,根據“邦聯條款”,制憲運動的領導人無法實現他們的目標。為了避免舊憲法的束縛,立憲運動的領袖們進行了壹系列的“陰謀”活動。他們首先在弗吉尼亞立法機關運作,邀請各州代表參加安納波利斯會議,討論美國的貿易和商業體系。會後,在漢密爾頓的影響下,他向國會提出了壹項建議,呼籲再次召開會議“討論進壹步的必要步驟,以便為聯邦政府的憲法做出貢獻,並克服邦聯的危機”。根據這個非常溫和的建議,在1787年2月,國會邀請各州派代表參加費城會議,“唯壹和緊急的目的是修改邦聯條款”。由於“群眾的疏忽、無知和冷漠,也由於各州立法機關認為可以通過批準的權力來行使最後的決定權”,各州立法機關中立憲運動的熱心者成為了上述兩次會議的代表。

令各州會議驚訝的是,費城會議於9月1787日結束後,新憲法的制定者剝奪了各州立法機構的最終決定權。根據代表們對國民議會的建議,憲法改為由各州改選的州代表會議代表投票表決,而不是由州立法機構投票表決。同時,代表們進壹步提出,如果有9個州批準新憲法,新憲法將獲得通過。而這整個程序背離了當時美國憲法的“邦聯條款”。

(3)為了通過新憲法,我們不惜使用最骯臟、最卑鄙、最犯罪的手段。

為了徹底消除大多數人的反對,制憲運動的領導人實際上所做的不僅僅是限制選舉權。制憲過程中還有其他更臟更臟的做法。

首先,是否舉行制憲會議的問題沒有付諸表決。相反,立憲運動的領袖們通過弗吉尼亞立法機關,召開了壹個由各州代表參加的會議,以“討論美國的貿易和商業制度”,也就是安納波利斯會議。隨後,會議提出了舉行另壹次會議的倡議,即費城制憲會議,以討論進壹步的必要步驟,從而為聯邦政府的憲法和克服邦聯的危機作出貢獻。

第二,憲法還沒有交由人民表決。當然,不是由反對憲法的州議會投票,而是由修憲運動領袖提議的所謂“州代表會議”投票。即在州議會之外,選民選出壹名州議會代表,然後該代表對憲法進行投票。

當不到六分之壹的成年男性投票贊成州代表會議通過憲法時,反憲派壹開始仍然超過了當權的立憲派。

為了讓憲法通過,制憲運動的領導人使用了許多在今天看來非常骯臟和卑鄙的邪惡手段。

首先,在代表名額分配上,應該把更多的代表名額分配到“立憲派”超過“反立憲派”的地區;對於“反憲政”超過“憲政”的地區,分配的代表更少。比如在紐約州,護憲派占了上風的紐約市,人口只有3.3萬,卻分配了9個代表席位。對於反憲派盛行的哥倫比亞市來說,人口幾乎與紐約州持平,只分配到三個代表名額。

其次,采取了行賄的手段。按普選票數計算,即使代表名額分配對“立憲派”有利,反立憲派在紐約州選出的代表也比立憲派多。普選顯然不利於憲政。在這種情況下,立憲派通過發行公債賄賂反立憲派。在紐約州,憲法最終以30票對27票獲得通過,反憲派中的三個人物——約翰·德威特、約翰·史密斯和梅蘭克頓·史密斯——因為接受了立憲派的巨額公債而成為立憲派。

此外,還要考慮到“人才、財富、專業能力都屬於立憲派壹方”的現實。而這些人集中在城市,可以很好地組織起來,也可以在宣傳和輿論上造勢。“他們充分意識到新憲法的價值,未來債券擴散的巨額利潤中只有壹小部分足以支付宣傳和賄賂。”另壹方面,反憲法主義者遇到各種困難。他們也知道新憲法通過後自己的利益會受損,但又不得不應對立憲派的伎倆。同時,他們沒錢花在這項運動上,他們貧窮,默默無聞——最強大的球隊也不在他們這邊。然而奇怪的是,就投票人數而言,他們仍然幾乎擊敗了憲法。"

對此,聯邦政府成立後,曾經參與憲法運動全過程並發揮重要作用的聯邦大法官馬歇爾在《喬治·華盛頓傳》中承認:“在某些州,兩派勢均力敵,因此即使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討論,憲法的命運仍是未知數。在許多州,贊成的“多數”也很少,所以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沒有人的影響,憲法就不會通過。毫無疑問,在已經通過的各州,大多數人也是反對憲法的。各州提出的許多修正案表明,他們極不願意接受新制度。”

四。美國歷史學家的評論——利益集團策劃的反動政變的結果

歷史學家約翰·伯吉斯(John Burgess)曾說,費城會議“代表們的所作所為太糟糕了,如果是朱利葉斯或拿破侖幹的,代表們自己會當場宣布這是壹場徹底的政變!”

另壹位政治學者布魯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說,“在夏季的壹次秘密會議後,憲法的設計者們不僅宣布‘我們人民’想要廢除美國的第壹部憲法,即邦聯條款,而且還以公然非法的方式要求以‘人民’的名義批準他們的新宣言...制憲者宣稱,這種違反憲法的做法可能會賦予他們比現任政府更優先代表人民的權利。現在看來,《聯邦黨人文集》的第壹大貢獻在於,它不允許我們把這壹權威宣言視為壹場由陰謀策劃的反動政變的結果。”

從這個角度來看,美國憲法的形成過程不僅不民主,無法代表人民,而且根本談不上“憲政”,因為它對於美國原憲法“邦聯條款”來說,是壹場不折不扣的反自由民主的政變。

動詞 (verb的縮寫)彌天大謊:“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壹個有趣的事實是,美國憲法中並沒有專門的“財產條款”,只有所謂的“沒收條款”和“賠償條款”。美國憲法中並沒有中國目前壹些知識分子鼓吹的所謂“私有財產神聖原則”,而是在憲法第五條中規定:“任何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所有私有財產不得歸公眾所有,除非有相當大的補償。”因此,該條款也被稱為“賠償條款”。

那麽,“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濫用在哪裏?1789年法國大革命期間發表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將人權概括為“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的權利”。《宣言》第17條還宣布“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當中國壹些知識分子因為“學法排歐”而批評中國走曲折路線,並聲稱“法國大革命的遺產是20世紀萬惡之源”時,他們是在鼓吹保護私有財產入憲,實際上是繼承了法國大革命的遺產。

法國人也修改了這個“遺產”。1793年6月24日,法國制定了新憲法,史稱“法國憲法1793”。這部憲法將1789《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更名為《人權宣言》,成為“法國憲法1793”的壹部分。但刪除了“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句話,改為“憲法第19條”,即“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剝奪任何人財產的最小部分,除非公眾在法律上承認這是必要的,並且是在公平和預先補償的條件下。”與美國憲法中的“沒收條款”頗為相似。

同樣值得指出的是,美國憲法中對財產權保護條款的解釋和適用也在不斷變化。而這與條款本身有關。詹妮弗·內德斯基對此有著深刻的見解。她寫道:“在美國憲法體系中,財產權在受保護的個人自由和政府權力的合法範圍之間劃了壹條線。然而,這壹邊界在實踐中表現為不斷變化的滲透率。作為穩定和安全象征的財產權概念經歷了壹場近乎瓦解的變革。盡管財產權仍然保留著作為美國自由基礎的核心價值,但它已經失去了傳統的憲法地位。”財產權概念不斷變化的根本原因在於憲法本身存在的悖論:按照聯邦主義者麥迪遜的理論,人們應該平等地保護三種權利:財產權、人身權和政治權。不可避免的財產分配不平等意味著,如果所有人都平等地擁有政治權利,那麽財產權和人權就不會得到平等的保護。正因為追求政治權利的平等,即正義原則,“私有財產的神聖性必然會受到侵犯。”而且,在美國歷史上侵犯財產權的憲法審判中,往往是社會矛盾越突出,私有財產權的理念就會“包含更多的公平價值”

在美國,私有財產保護原則和社會公正原則之間也存在著不斷的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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