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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銀行監管機構有哪些,各自的職能是什麽?

美國的銀行監管

與其他國家銀行監管的歷程不同,美國的銀行監管體系建立之初是為了應對金融危機等政治事件,缺乏整體設計。事實上,美國由於聯邦體制、三權分立原則和保護公民基本權利要求的綜合作用,形成了雙軌銀行體系(州壹級和聯邦壹級)和相應的多層次、多頭銀行監管體系,其復雜的框架體系也是其他國家望塵莫及的。

追溯歷史,聯邦政府從壹開始就不幹預銀行監管。獨立戰爭後出現的商業銀行長期處於州政府的監管之下(這使得州政府在以後的整個銀行監管體系中占有壹席之地)。1864年,國家銀行法頒布。根據這壹法律,聯邦財政部成立了貨幣監管辦公室(OCC),負責國家銀行的註冊、檢查和監管(任何機構只要符合註冊條件,都可以申請成為國家銀行),並將各州銀行券換成統壹紙幣,由此開始了聯邦政府對銀行的法律監管。為了適應經濟發展,提供壹個靈活的“貨幣”體系,國會於1913年通過了《聯邦儲備法》,建立了美國的美聯儲體系(FRS )(主要指12地區建立的美聯儲銀行和首都建立的美聯儲委員會等。),要求它發行統壹的銀行券,要求全體公民。實際上,美聯儲銀行主要監管在該州註冊的聯邦成員銀行、根據銀行控股公司法1956成立的銀行控股公司、在美國成立的外國銀行和美國銀行在國外設立的分行。1929到1933的經濟危機導致了1933銀行法和1935銀行法的頒布。根據前者的法律,美國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通過為存款提供保險來保護儲戶的利益。FDIC通過實施保險來監管參與銀行。聯邦成員銀行可以自動享受FDIC的保險,其他州銀行可以向FDIC申請批準加入。在實踐中,為了避免重復監管,FDIC主要負責監管在該州註冊和投保的非聯邦成員銀行的成員。上述三個監管機構之外的其他國有銀行由國家銀行監管部監管。

美國雖然由於歷史、國情、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形成了復雜的監管體系,但由於所有的監管都是按照法律的規定,遵循壹定的程序進行的,所以顯得井然有序,具有分工明確,管理規範的特點。此外,美國幅員遼闊,銀行機構眾多。為避免重復監管,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除了相關監管部門在1979成立聯邦金融機構監管委員會外,相應的監管部門在現場檢查中也註意采用相同的檢查報告格式。從資本狀況、資產質量、管理水平、收入、流動性(俗稱駱駝評級體系)和敏感度等量化指標考察銀行的經營狀況;在非現場檢查中,要求金融機構提供統壹的財務報表和統計數據,利用先進的計算機技術開發信息系統和計量經濟模型,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完善銀行非現場檢查的預警功能。

經濟危機後,1933《銀行法》規定了美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格局。證券業務主要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而保險業務則由州保險部和全國保險協會監管。盡管壹些法律改革和法院案例放松了對分業經營的限制,但隨著1999《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的頒布,結束分業經營、開始混業經營的法律得以發布。該法允許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開展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雖然整合所有的監管機構,建立壹個統壹的監管組織可能壹時難以實現,但金融結構的變化引發了監管框架的調整。美國的監管形象地稱為“功能監管”,具體分工如下:美聯儲作為綜合監管機構,全面負責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必要時可對銀行、證券、保險子公司行使有限監管,並行使裁決權;OCC和其他銀行監管機構、證交會和保險監管機構分別監管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壹旦監管者認為美聯儲的限制性監管不當,可以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此外,監管機構需要交流信息和加強聯系,以確保監管的健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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