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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55條的理解與適用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當事人壹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條款的解釋

本條規定了債權債務壹般轉讓的壹般規則。

債權債務壹般轉讓是指債務的壹方將其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壹般繼承這些債權債務的債務轉讓形式。

壹般債權債務轉讓與債權債務轉讓的區別在於,債權債務轉讓只是單壹的債權或債務轉讓,而壹般債權債務轉讓是債權債務壹起轉讓。

壹般來說,在壹般的債權債務轉讓中,債務壹方與債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簽訂轉讓協議,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權債務轉讓人,享有債務關系中轉讓人的全部債權,承擔轉讓人的全部債務。

只有雙務之債,如雙務合同,才可以壹般轉讓。債權債務的壹般轉讓不適用於只有壹方有債務,另壹方享有債權的合同和單方合同。債權債務壹般轉讓的法律效力是第三人代替原合同當事人,成為新合同的當事人,共同承擔轉讓的債權債務。

案例評論

景某麗訴嘉瑞特公司、謝某鑫債權債務壹般轉讓合同糾紛案

基本事實

2011年8月6日,河南省某實業公司(乙方)與魯山縣交通局(甲方)簽訂《投資合作意向書》,雙方共同投資建設魯山縣華陽、華雲客運站。建設資金由乙方投入,在雙方合作之前,乙方投入的資金視同甲方貸款。後因景某利與河南某實業公司實際控制人謝某新系朋友關系,隨後達成口頭協議,謝某新將投資合作意向書中建設的華陽、華雲兩個客運站轉讓給景某利建設。2011年9月28日至20165438年2月7日,景某立即分六次將轉賬金額15萬元匯至謝某鑫指定的銀行賬戶。由於其他原因,協議中涉及的建設項目壹直未開工,景某麗開始向河南省某實業公司和謝某鑫要求轉讓項目。2012 12 12河南省某實業公司(甲方)與景某麗(乙方)在魯山縣×××莊簽訂《河南嘉瑞特實業有限公司與魯山縣交通局合作項目資金退還及劃轉協議》。2012年6月、2015年3月,景某麗以民間借貸為由,兩次向我院提起訴訟,要求謝某鑫償還借款。2015年8月,景某麗壹紙訴狀將謝某鑫及河南某實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銷雙方於2012 12 18簽訂的退款協議,並要求謝某鑫及河南某實業公司償還借款10000元及利息。

法院判決

如何確定雙方口頭約定的項目轉讓合同和簽訂的退款協議的效力?本案中,河南省某實業公司與魯山縣交通局簽訂《投資合作意向書》後,河南省某實業公司實際控制人謝某鑫與景某麗達成口頭協議,將屬於河南省某實業公司的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景某麗,但該轉讓未得到合同壹方當事人魯山縣交通局的認可, 且二審中河南省某實業公司、謝某鑫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該轉讓是魯山縣交通局批準的。 根據原合同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壹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故河南省某實業公司、謝某鑫與景某麗口頭約定的工程轉讓合同及簽訂的退款協議均無效。河南省某實業公司與謝某鑫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河南某實業公司及謝某鑫是否應向景某麗返還1萬元及利息的問題。根據原《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因雙方達成的合同及退款協議無效,故河南省某實業公司及謝某鑫應返還景某麗支付的轉讓款10000元。

專家評論

債權債務壹般轉讓是指債務的壹方將其債權債務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壹般繼承這些債權債務的債務轉讓形式。

根據《民法典》合同第五百五十五條“當事人壹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壹般債權債務的轉讓必須經債務關系雙方當事人同意。也就是說,本案中,債權債務轉讓生效的前提是,河南省某實業公司與景某利之間的口頭協議是經投資合作意向書的另壹方魯山縣交通局認可的。因為河南省某實業公司未經魯山縣交通局同意,私自與景某利簽訂口頭協議,轉讓行為當然無效,河南省某實業公司與景某利之間以轉讓行為為主要內容的口頭協議當然無效。

本文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解釋與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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