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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精髓是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經濟社會活動的行動指南和行為準則,關系到每個人、每個家庭、每個企業,因此社會各界廣泛關註。編纂民法典是黨中央確定的重大立法任務,是我國法治建設的裏程碑。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標誌著我國從單行民法時代進入民法典時代。民法典共***7編1260條,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附則。總字數超過65438+萬。

(A)第八部分概述

在編纂民法典的步驟上,我們采取先編纂總則,再單獨編纂的兩步走模式。《民法通則》已於2017通過並實施。這部民法典的總則沒有大的改動,只是根據法典化體系化的要求,對部分條文進行了修改。總則的亮點民法總則的亮點;

1.胎兒有繼承權。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第十六條)

2.八歲的孩子可以“打醬油”。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可以獨立進行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十九條)

3.必須對殘疾老年人進行監測。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能夠獨立實施純營利性民事法律行為或者適合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二條)

4.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特殊的法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法人資格,可以從事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成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權。(第壹百零壹條)

5.個人信息和網絡虛擬財產得到保護。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第壹百壹十壹條)

法律對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127條)

6.沒有重大過失的見義勇為不承擔民事責任。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損害自己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183條)

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第184條)

7.訴訟時效延長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188條)

8.被性侵的未成年人仍然可以像成年人壹樣起訴。因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第191條)

(二)物權系列七大亮點

1.建立了壹個新的附件系統。依附是指不同擁有者的事物結合在壹起,形成不可分割的事物或具有新屬性的事物。民法典規定了三種添附形式:加工、添附、混合,如物品加工、材料制作、建築物添附、建築物裝飾。(第322條)

2.三權分立——土地經營權來了。為適應三權分置後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在民法典物權編中增加了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刪除了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第399、361和363條)

3.完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適當降低業主決定事項的投票門檻,特別是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增加緊急情況下使用維修資金的特別程序。(第278和281條)

4.細化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規則。民法典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自動續期,有利於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物權法》規定,最高使用年限為70年。如果繼續使用,需要再簽壹份合同,繳納費用。要不要交費用,交多少費用等。,將由民法典授權的單行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第359條)

5.居住權被納入法律,以充分利用這壹權利。為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的住房保障體系,新增“居住權”這壹用益物權,明確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或者遺囑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滿足其穩定的居住和生活需要。(第二部分,第十四章)

6.統壹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的登記制度。《物權法》中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具體登記機構的內容被刪除,為今後建立統壹的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登記制度留下了空間。(第402條和第427條)

7.擴大擔保合同的範圍。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律保障,民法典在現行物權法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明確了融資租賃、保理、所有權保留等非典型擔保合同的擔保功能,增加了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的規定(第三百八十八條第壹款)。

(三)合同匯編的六大亮點

1.電子合同開啟無紙化時代。為適應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和人們日益增長的網購需求,民法典規定數據電文也具有法律效力,這意味著紙質合同將逐步退出互聯網時代。(第512條)

2.有理有據,對惡霸說不。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占座位、不配合承運人采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幹擾運輸秩序、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民法典詳細規定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第815條第1款、第819條和第820條)

3.對商家的霸王條款說“不”。《民法典》“不得自帶酒水”和“特價商品和促銷商品不予退還”完善了格式條款制度。(第四百九十壹條、第四百九十五條至第四百九十八條)

4.不要怕物業糾紛,物業服務合同會維權。針對物業服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民法典增加了關於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為老百姓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第三部分,第24章)

5.“借壹萬,還十萬”。不要怕網貸會套路。針對近年來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第680條第1款)

6.房子拍賣的時候,租客的家在哪裏?為落實黨中央提出的建立同權租購制度的要求,保護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規定。(第734條第2款)

此外,為適應我國保理業發展的需要,優化營商環境,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編第十六章);為進壹步加強對債權人的保護,民法典細化了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制度,增加了債務清償和抵銷的規則,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終止制度(第三部分第五章);民法典在總結現行合同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完善檢驗期間的規定和所有權保留規則,對買賣合同(第622條、第623條、第641條至第643條)進行了完善。為適應實踐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擔保法關於保證和定金規則的規定,增加了保證合同,完善了違約責任制度(第三部分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條至第五百八十八條)。

人格權系列的七大亮點

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突出人格權保護的核心亮點。

1.建立器官捐獻的基本規則。針對組織或者個人強迫、欺騙、誘導人體器官捐獻的現象,民法典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意捐獻器官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或者遺囑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書面決定捐獻。(第壹百零六條)

2.防止性騷擾:明確機構、企業和學校的責任。近年來,性騷擾已經成為社會關註的熱點話題。有調查顯示,這壹問題在企業、學校等單位普遍存在,地鐵站、公交車、餐廳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也是性騷擾多發的地方。在這方面,《民法典》規定了確定性騷擾的標準以及機關、企業、學校和其他單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第1010條)

3.姓名權和名稱權的擴張與保護。很清楚筆名,藝名,網名等等。,具有壹定的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使公眾產生混淆的,參照姓名權適用和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第1017條)

4.禁止非法收集個人信息。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肖像、聲音,侵犯他人人格權,甚至危害公眾利益等問題,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侵犯他人肖像權。(第1019條)。

5.“標題黨”“跟風黨”可能承擔民事責任。對涉及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行為人的民事責任,以及行為人是否盡到合理核實義務的認定作出了規定(第1025條、第1026條)。

6.侵犯隱私是具體的。隨著信息時代的發展,侵犯隱私權的手段越來越隱蔽和多樣。這次民法典與時俱進,對隱私的定義進行了界定,並列出了禁止侵犯他人隱私權的具體行為。(第1032和1033條)

7.個人信息內涵的開放性。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的原則和條件,構建自然人與信息處理者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框架,合理平衡保護個人信息與維護公共利益的關系,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護自然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義務。(第1034至1039條)

㈤婚姻和家庭匯編的八大亮點

1.配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民法典》將收養人必須無子女的要求改為收養人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第1098條第1款)

2.收養有漏洞,民法典會保駕護航。為進壹步加強對被收養人利益的保護,在收養人條件中增加“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第1098條第4項)

離婚太沖動了,30天內可以撤回。為了減少“頭腦發熱”的離婚,《民法典》規定了提交離婚登記申請後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壹方都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4.離婚還有壹條路。針對離婚訴訟中“久調解不判決”的現象,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已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共同離婚的,應當準許離婚,給另壹方自由。

5.疾病作為無效婚姻的原因被刪除。《民法典》不再將“患有不宜結婚的醫學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而是規定壹方隱瞞重大疾病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1053和1054條)

6.離婚債很多,法律會區分的。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民法典界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第1064條)

7.離婚案件中兩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已經不再有爭議。為了增強可操作性,民法典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哺乳期的子女隨哺乳母親”的原則修改為“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

8.規範親子關系確認與否認訴訟。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並有正當理由的,父親或者母親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第1073條)

(6)繼承系列的六大亮點

1.擴大遺產範圍。《民法典》刪除了此前對遺產的列舉,將遺產概括為“合法財產”,擴大了遺產的範圍。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公民財產的種類和形式日益豐富和增多,虛擬財產等新型財產可以納入遺產的範圍。(第122條)

2.喪失繼承權和受遺贈權可以“追回”。民法典增加了繼承權喪失,補充了寬大制度。被繼承人明知繼承人對其實施了相應的違法行為,但願意原諒繼承人的過錯,恢復其喪失的繼承權,其意願應當得到尊重。(第125條)

3.擴大侄子法定繼承人範圍。為了將更多的財產轉移給血親家庭而不是國家,民法典將代位繼承擴大到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使被繼承人的侄子、侄女成為第二位的法定繼承人,突破了原有的晚輩直系血親的限制。(第128條)

4.添加新形式的打印和視頻記錄遺囑。民法典增加了兩種法定遺囑:紙質遺囑和視頻遺囑。(第1136和1137條)

5.廢除公證遺囑的優先權規則。為了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民法典對遺囑效力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刪除了現行繼承法關於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以更好地保護民法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第1135和1141條)

6.增加物業管理人制度。為了保證遺產的妥善管理和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方式、責任和權利。(第145條)

(七)侵權責任的七大亮點

1.建立“冒險”規則。自願參加具有壹定風險的文化體育活動,其他參與者的行為造成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要求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其他參與者承擔侵權責任。(草案第1176條第1款)

2.規定“自助行為”制度。明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國家機關不能及時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合法權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采取扣押侵權人的財產等合理措施,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第177條)

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185條)

4.完善生產者、銷售者召回缺陷產品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承擔被侵權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第1206條第2款)

5.規範醫患關系,保護患者隱私。進壹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明確醫務人員的相關說明義務,加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保護。(第1219條和第1226條)

6.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制度,明確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規則。(第1232、1234和1235條)

7.完善高空拋物治理規則。禁止從建築物上扔東西。同時,處理此類事件的主要難點在於行為人難以確定。強調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明責任人,並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發生。(第12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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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防控關系到所有人的安全和健康。積極配合防疫工作是每個公民的義務。雖然絕大多數人民群眾都能自覺配合防疫工作,但仍有個別人員違法亂紀,擾亂防疫秩序。下面,我們來梳理壹下哪些妨礙防疫的行為會受到處罰:

    第壹,毆打防疫人員。壹對夫婦在宿遷站出站口拒絕出示健康碼,丈夫因毆打防疫人員被鐵路警方行政拘留5天。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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