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條款
《民法典》第464條規定: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約定。關於身份關系的適用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解釋:
本文提供了合同的概念和應用。合同作為民法世界中最重要的形式之壹,在我國民法典中被定義為“協議”。本文的第壹段給出了合同是壹種協議的說明和定義。在理解這篇文章時,我們還需要註意幾點,即:
壹、掌握合同概念
首先,從理論上講,合同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合同是指以產生私法效力為目的的合同。狹義的合同僅指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
從《民法典》第464條的規定來看,其采用了廣義合同的視角來理解合同的概念。原因是:
(1)用“民事法律關系”的表述代替“債權債務關系”。
(2)第464條規定,身份關系協議有法律規定的,先適用相關法律規定,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的,才可以根據性質參照適用合同系列的規定。如果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定僅指債權債務關系,那麽身份關系協議法律適用的限制性規則就沒有必要了。
(3)本條規定的合同采用廣義合同的概念,與以往司法實踐中廣義理解的做法相壹致。有利於法律秩序和法律認知的延續和穩定。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法律行為。
對法律行為的理解: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因此,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這也是法律行為區別於事實行為的註意特征(區別:法律行為vs事實行為,重點: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其成立必然離不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的目的是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是壹種法律行為。
要談合同的目的,就必須了解“意思自治”的核心是什麽。“意思自治”的核心是民事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引起自己在私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的變化。民法的原則之壹是尊重意思自治,所以它創造了法律行為作為幫助民事主體更好地實踐意思自治的法律工具。合同作為壹種典型的法律行為,當然能夠達到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目的。
(3)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協議的產物。
因為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本質上是“協議”,是當時人們意誌壹致表達的產物或結果。
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須包括三個要素:
1.有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2.意誌的表達是從相反的方向做出的,比如:買和賣;
3.當事人之間的相互意思表示他們達成協議,形成共識。
第三,值得註意的內容
身份關系也是民法的重要調整對象之壹,它具有非財產性、排他性和堅固性的特點。因此,身份關系的約定不適合合同法的調整。但是,不能壹概而論。在沒有相關法律規範的情況下,身份關系協議的部分內容根據其性質可以適用合同系列的規範。
經初步分析並成功引用相關研究,身份關系協議相關事項有八項可參照適用合同系列的規定,即:
(1)離婚協議效力確認;
(2)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3)離婚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法律內容調整協議的效力;
(四)忠誠協議的有效性;
(五)物業協議效力的確認;
(六)子女之間贍養父母協議的效力;
(7)子女間扶養義務劃分協議的效力;
(8)成年人同意監護協議效力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