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條件的
(1)概念:附條件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特別約定某些條件的法律行為,該法律行為的有效或無效以條件是否達到而定。
(2)無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規範《民法典》第158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依其性質不附條件的除外。”
類型
(1)公益不允許附加條件,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禁止的理由是維護公序良俗)。
(2)對於基於私人利益不得附加條件的,原則上不得附加行使形成權的意思表示(禁止的理由是為了維護法律關系的確定性)。
(3)登記不得附條件(禁止的原因是為了維護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
(4)票據等其他行為不得附條件,接受和放棄繼承(或遺贈)不得附條件。效果不允許有條件的法律行為。當事人約定附條件的,其效力不能壹概而論。比如協議離婚,生效條件是支付壹筆錢。如果離婚協議不能脫離金錢給付,身份關系被捆綁在不確定的事實上,違背了善良風俗,離婚協議無效;另壹方面,如果能分開,離婚協議有效。
(2)條件的構成(法律對條件的要求)
(1)必須是未來的事實。如果將已經發生的事實(既成事實)作為生效條件,則應視為無條件的;基於已經發生的事實的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
②壹定是不確定的事實。比如甲乙雙方約定,如果甲方死亡,乙方給甲方兒子丙50萬元,這是有期限的法律行為。相反,如果甲乙雙方約定,如果甲方在本次住院期間死亡,乙方將50萬元贈與甲方的兒子,這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3)事實必須是可能的。以事實不可能(不可能條件)為生效條件,法律行為不發生效力;如果終止是以不能發生為條件的,則應視為無條件終止。
(4)必須是當事人約定而非法律事實。條件是附帶的,是意誌表達的產物。有法定條件的法律行為,視為無條件。例如,中外合資企業的各方在合同中約定:“本合同經主管部門批準後生效”。
⑤必須合法。附非法條件的法律行為無效。
2.時效的概念和構成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將將來發生的事實作為限制該法律行為效力的附屬物的法律行為。《民法典》第160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根據其性質可以不附期限的除外。”如行使形成權的單方面法律行為,原則上不得附加時間限制。
作文時期的作文。兩個要求:
(1)期限是將來會發生的事實。
該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3.條件和義務之間的區別
①法律行為的附錄包括:條件、期限、負擔。條件與負擔有兩個核心區別:(壹)條件是對法律行為效力的附加限制,具有停止或者撤銷法律行為效力的功能;該負擔並不停止或取消法律行為。(b)條件本身不是壹項義務,只是對義務的有效性有影響;負擔本身就是壹種義務。
2條件的例子。甲乙雙方約定:“甲方贈送乙方BMW535汽車壹輛。贈與合同在B通過法語考試時生效。”(a)“B通過了法律考試”是條件(有效條件)。(b)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c)乙方對甲方沒有義務..甲方無權要求乙方付款(甲方無權要求乙方努力學習,努力通過法語考試)。
3負擔的例子。甲乙雙方約定:“甲方贈送乙方BMW535汽車壹輛。但是B必須通過法語考試。”甲方將車交付給乙方後,(A)“B必須通過法語考試”是負擔。(b)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c)乙方應向甲方承擔支付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努力學習,爭取通過法律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