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基本規定
第九條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部分產權(第二部分所有權)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274條道路、綠地等權利。建築區劃內屬於建築區劃內屬於業主的道路,但屬於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八十六條所有權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緊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百九十四條相鄰不動產之間的不可測量物侵犯不動產權利,所有權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土壤汙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二部分物權(第三部分用益物權)
第十章壹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五條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百四十六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則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符合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利用的規定,不得損害已經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三部分合同(第壹部分總則)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三部分合同
(第二部分典型合同)
第九章銷售合同
第六百壹十九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共同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用足以保護標的物、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第二十四章物業服務合同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定義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以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第七部分侵權責任
第七章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
第壹百二十九條因汙染或者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二百三十條汙染環境、破壞生態侵權的舉證責任發生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糾紛的,行為人應當對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以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第1231條二人以上之侵權人,其責任應由數人定之。兩個以上侵權人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根據汙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方式、破壞生態的方式、範圍和程度,以及行為在損害後果中所起的作用,確定責任。
第1232條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侵權行為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汙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壹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被侵權人可以向侵權人或者第三人要求賠償。賠償後,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壹千二百三十四條因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生態環境可以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逾期不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第壹千二百三十五條公益訴訟的賠償範圍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
(壹)從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到恢復完成期間,因服務功能喪失造成的損失;
(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破壞造成的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和評估費用;
(四)清理汙染和修復生態環境的費用;
(五)為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