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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的新興權利有哪些?

新權利:

《民法典》第264條規定:

“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

與以前制定的和有效的相比:

《村委會組織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該條賦予村民:

更明確的知情權;

更有效的監督。

村民將可以主動查閱、復印相關資料,而不是等待公示,這將使村民變被動為主動。

註意:

本文所討論的權利人是指村集體組織成員,而非村民。為方便起見,本文將他們稱為村民。

與村民相比,村集體組織成員的範圍更小,村集體成員主要是指戶籍在本村的村民。

換句話說:

基本上,如果妳在村裏登記,人際關系、經濟關系、土地關系也都在,那麽妳就是村集體的壹員;

如果沒有,經村集體組織同意,也可以成為村集體組織成員。

《民法典》規定的村民監督權與其他法律法規相比有哪些區別?

要進行正確的監督,首先要知道:

如果妳對壹件事情完全不了解,或者事情發生後講壹個模糊的內容,讓妳事後監督,事後緩解。

這樣不僅耽誤時間,也讓妳的權益無法提前得到保障。

村集體組織成員,監督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上,在我國的村委會組織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中都有規定。

主要規定有:村務公開,重大事項公示。摘要如下:

1,《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壹般事項每季度公布壹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事項每月公布壹次。涉及村民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接受村民的詢問。

村務公開由村委會負責,按季、按月公布,接受村民查詢;

2.土地管理法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

3.財產法

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章程和村民公約,向其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對於村民來說,事關自身權益的重要事項,往往可能是在村委會決策後或者已經到了分配階段才知道。

即使被村民接受。

查詢也是指:查看查詢,但只能看,只能問,不能復制。

要知道,在我國的鄉村,實行的是村民自治,村委會是自治組織。村委會組織法對此也有明確規定,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條例和村規民約。

只有壹個備案義務。

這意味著,村民會議可以自行規定公示的具體內容和金額,也可以規定查閱方式和查詢流程,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從上面可以看出。

首先,保留證據不容易。

再公示的內容可能比較模糊,需要查詢,但沒有規定查詢的方式和方法。

它可能最終導致

權利得不到救濟,村委會得不到有效監督。

民法典的規定會讓村集體組織成員更容易進行監督,因為他們的知情權更明確、更廣泛。

查看、復制。

雖然壹字之差,但完全不同,更有利於村民監督,減少權利被侵犯的可能性。

也有利於村民固定證據,事後提供救濟。

在《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征收和征用補償,在總則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權利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具體條款中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民房屋、其他作物、青苗補償費,並為被征地農民安排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我之前的文章提到過,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分開的。

這意味著,對於中國農村來說,我們將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在這壹政策下,農村土地和農村經濟的潛力將得到極大的發掘和發展。

其中,對村民自治組織、村委會及其負責人的監督尤為重要。

總結:

民法典生效後,如果妳是某個集體組織的成員,妳想了解妳所在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情況。妳們村的公示時間是下個月底。

妳現在可以主動要求,而不是按照村裏的約定。妳需要下個月過來等公告。

現在也可以查抄,而不是村委會之前說的。

妳也可以要求現在的壹切都要詳細查看,而不是像村委會之前說的只看輪廓。

沒錯,這些都是民法典賦予的新權利,更明確的知情權,更有效的監督。

以下是當時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20-01-01)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修訂)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同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第三十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壹)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方案;(三)政府捐贈和社會接受的救災、補助等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五)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前款規定的事項中,壹般事項每季度至少公布壹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應當每月公布壹次財務收支情況;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隨時公布。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在第款規定的事項中,壹般事項每季度至少公布壹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應當每月公布壹次財務收支情況;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隨時公布。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第三十壹條

村民委員會未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生效)

第六十二條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村規民約向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64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章程、村規民約向其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

第265條?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或者破壞。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犯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1260條?本法自2021 1 1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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