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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民族團結進步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團結繁榮,保障民族團結健康發展。根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組織和公民開展的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第三條開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各民族壹律平等,堅持“三個離不開”原則,遵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維護祖國統壹、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第四條開展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是本行政區域內壹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第五條9月為本市民族團結進步月,9月7日為民族團結進步節。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月和民族團結進步節活動。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組織領導,將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務行政部門是民族團結進步工作的主管部門。

其他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民族團結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基本權利第九條各民族依法平等參與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管理。第十條各民族都有學習、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自由,都有學習其他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參加本民族傳統節日和活動的自由。第十壹條各民族都有平等經濟生活、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平等享受經濟和社會發展成果的權利。第十二條各民族都有保持、繼承和發展自己文化的權利。第十三條各民族平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社會保障和國民教育的權利。第十四條民族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民族習俗、民族歧視或其他因素幹涉各民族的婚姻自由。第三章基本義務第十五條各民族都有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的義務。第十六條各民族應當互相尊重語言文字、傳統節日、風俗習慣、生活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構建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制造和傳播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危害祖國統壹的言論。第十八條任何人不得以同種族為由挑起民族矛盾和仇恨,不得打著民族的旗號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影響正常生活秩序、幹擾國家教育制度、幹擾行政司法的活動。第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經濟文化市場設置民族歧視界限,不得因民族認同而損害某壹民族平等進入經濟文化市場的權利。第二十條禁止在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影視網絡等文化載體以及地名、企業名稱、品牌商標、廣告信息等方面進行有損民族尊嚴、傷害民族感情的活動。

禁止在文化娛樂場所和其他公共場所播放、播放、朗誦、演唱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煽動民族歧視和民族仇恨的節目。第二十壹條各民族應當尊重、熱愛和弘揚中華文化,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中華民族精神家園,抵禦境外分裂勢力的文化滲透,維護國家文化安全。第二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因民族認同妨礙或者限制民族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不得因民族認同損害民族平等接受民族教育的權利。第二十三條本市的賓館、飯店、車站等公共場所不得因民族身份拒絕提供服務。第四章服務和管理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統籌規劃,明確責任,落實任務,加強督促檢查。第二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民族團結進步事業提供下列服務:

(壹)及時宣傳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

(二)民族團結進步事業宣傳教育材料的編寫和發放;

(三)研究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四)設立有關民族團結進步的標誌;

(五)調解處理民族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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