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區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和監督法律援助的實施。第五條市律師協會根據律師協會章程協助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支持和指導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和老齡工作委員會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維護特定群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行政部門的監督。
法律援助經費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經費、辦公經費和法律援助業務經費。其中,法律援助業務經費包括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和宣傳、培訓、翻譯、鑒定、案件質量評估等經常性專項經費。
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補貼,按照本市補貼標準支付。第七條每年11.9為本市法律援助宣傳日。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法律援助宣傳日組織法律援助宣傳活動。第八條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壹的法律援助服務信息系統,對法律援助服務實行動態信息管理。
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通報機制,及時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報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接收辦理和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工作情況。
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制定全市統壹的法律援助申請指南,載明法律援助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服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方式、申請條件、申請程序、所需材料清單等信息,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鼓勵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以捐贈方式支持法律援助。
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基金會可以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法律援助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使用捐贈資金,向社會公開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的監督。第十條公民遇到法律問題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本市申請法律援助:
(壹)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在本市審理或者辦理,或者本市戶籍人員申請的法律援助事項在本市以外審理或者辦理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人員,或者不需要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經濟困難申請材料的人員。第十壹條法律援助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12個月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現行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認為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但是,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章規定的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優於上述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核查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核對的,可以按照城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有關規定,委托核對機構進行核對。第十二條下列人員申請法律援助時,不需要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但應當提供相關證件等材料:
(1)經濟困難人員、見義勇為人員、軍人家屬等。《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的職工壹方;
(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主張權利的老年人;
(四)撤銷托管案件的申請人;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壹)、(二)、(三)項規定申請國家賠償的公民;
(六)重度殘疾人、多重殘疾人、殘疾老人、孤兒和殘疾兒童;
(七)廣州市戶籍或入伍前在本市的士官及其家屬;
(八)營級以下的現役軍官;
(九)因戰、因公致殘的現役或退役士兵;
(十)因公致殘的輔警;
(十壹)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輔警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有法定贍養關系的近親屬。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訴人在偵查、起訴、審判、上訴、再審階段申請法律援助的,不需要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