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時,司法委員楊匏安應代表要求,在會上作了關於調查廖案的報告.檢察官陳公博公布了本案的“罪犯”名單。“主要”有:朱、蘇漢雄、、馮燦、陳、梁波、郭敏清、黃季;“間接關系”是:梅廣培和林誌棉。如上所述,胡宜生、魏邦平、梁鴻凱等人不在此列。
1926 65438+10月下旬,檢察委員會主任委員向審判委員會提交了對廖案公開宣判的請求,將梁波、郭民清、梅廣培、趙世偉、林星告上法庭,稱梁波、郭民清“* * *共同實施殺人”,梅廣培“間接幫助他人實施殺人”。“廖案”特別法庭於65438年10月25日開庭。陳檢察長就檢察工作情況作了說明,廖書記、何香凝書記作了說明。至12年2月,在審判委員會主任委員、法律專家盧星原主持下,審判委員會* * *對梅廣培等6人進行了7次訊問,聽取了張勛、陳以信(監護人)、區玉書、廖浪如、陳等10余名相關證人的證言。
6月2日,陳公博代表檢察委員會就此案作出表態,指出郭民清是“主犯”,“實際上犯了直接和間接殺人罪”,故應以“殺人罪”判刑;梁波是“廖案兇手”,應判“殺人罪”;梅廣培承擔“間接責任”,應判“間接殺人罪”;林星對此案有先見之明,應該嚴懲。陳公博還代表檢察委員會指出,潛逃國外的朱和黃富治是“廖案的主謀和兇手”。
7月13日,“廖案”特別法庭宣判,梅光沛、郭民清被送往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軍事審判”;梁伯被判死刑;林星被判三年徒刑。判決書的正文是:
1.“梅光沛組織軍隊,放棄了自己的責任,命令參謀長郭民清任命歹徒陳順為軍職。所以他殺人的行為,應該移交總司令部酌情處理。”
2.“郭民清擅自任命歹徒為軍職,於是組織暗殺小組,刺死了原遼國大臣具有政治職能,應移送總司令部軍事審判。”
3.“梁博* * *被判死刑,剝奪公權整整20年。”
四、“林星幫助殺人,減為三年有期徒刑,未決期間羈押天數,準2天至1天有期徒刑,剝奪其從軍資格五年。
8月初,梁伯被槍決。8月24日,國民黨中央第10次政治會議接受了廣東各界紀念廖琛殉難周年的“請願書”,其中請政府將郭民清處死。據此,中央政治會議決議:“上書總指揮部,將郭民清處死於凱裏”。
梅廣培涉嫌“廖案”是因為他給發了壹張持槍照片。後來法院查明,該槍支照片是郭敏清以梅的名義發出的,梅並不認識,對此也不知情。然而,陳順在醫院的供詞記錄中卻有“我可以請梅廣培保釋我”這句話。既然梅說她不認識,那陳為什麽要找梅要保險呢?所以,梅還是有可疑的地方。有鑒於此,國民政府秘書長陳當庭作了陳述,解釋說,當天在醫院接受訊問時,提問者(陳、區玉樹等。)被梅廣培給了壹張槍照,為的是讓陳順張嘴接口供。”因此,梅廣培的名字當時是第壹個被提到的,但兇手陳順本人卻沒有回憶起來。我們還告訴陳,如果梅廣培來了,我們可以救妳和其他人,或者這就是為什麽有這份供詞。”陳也鄭重其事地簽了名。陳在法庭上的陳述最終釋放了梅廣培。後來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軍事司法部通過“聯合軍事司法審查”,決定釋放梅光佩。梅立即在報紙上刊登了梅光沛的通知:
光培去年涉嫌廖案被拘留,受到了鄉裏同誌的表彰。本月11日,政府通知我,她已被釋放,重獲自由。但我精神虛弱,還需要調養,也沒等到。我特別感謝報紙上的妳。
8月初,“廖案”特別法庭上書中央政治委員會和國民政府,報告結束。
以上,除了國民政府設立的“廖案特別法庭”、國民革命軍總司令部軍法部的“聯合軍事審判”和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的有關“決議”之外,梁鴻凱、為林之勉組織了“軍事法庭”(如上所述)和“特別法庭”(見下文),由此可見“廖案”。然而,盡管經過了調查和審理,並不意味著廖案的全案已經告破,其案情仍不明朗。壹些內幕沒有被揭開,主要責任人沒有被抓捕歸案。總的來說,“廖案”仍然是壹個尚未完全解開的重大謎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