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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西方城市的憲章是什麽?

大憲章

英國是壹個沒有成文憲法的國家。他們的憲法是由壹系列文件和法案組成的,其中有壹個具有根本意義,那就是英國國王和貴族們在1215年6月簽署的大憲章。這份寫在羊皮紙上的文件,在歷史上第壹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權力,後來成為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法律基石。

麥格納卡特(英文為Great Charter)是英國在1215年制定的憲法,用來制約英國國王(當時主要是約翰)的絕對權力。大憲章產生的主要原因是教皇、英國國王約翰和封建貴族對王權的看法不同。《大憲章》要求王室放棄部分權力,尊重司法程序,接受王室權力受法律限制。《大憲章》是英國建立憲政的漫長歷史進程的開端。

歷史

諾曼人於1066年開始入侵英格蘭,在諾曼人成為英格蘭國王後的11世紀和12世紀變得更加強大。他們建立的中央集權政府,加上當地盎格魯撒克遜人原有的統治方式,以及諾曼底盎格魯人和諾曼人擁有的土地,使得英國國王在1199年成為歐洲最強大的國王。13世紀初英國國王約翰登基時,壹系列事件使得英國的封建貴族奮起反抗,要求限制絕對王權。當時英國國王約翰的壓力來自三個方面:壹是他奪取王位的方法受到批評。前英格蘭國王理查德於1199年去世後,出現了兩位繼承人。約翰囚禁了他的對手,也就是他的侄子不列顛尼亞·亞瑟,亞瑟從此杳無音信。許多人認為約翰暗殺了他的親戚以獲得王位;其次,當時法國國王在諾曼占據了英國土地的最大部分。英國貴族要求國王收回失去的領土,約翰於1214年發動了對法國的戰爭,但壹敗塗地。此外,約翰與教皇在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上發生爭執,於是教會對英格蘭實施了絕對的懲罰,約翰被迫於1213年向教皇投降。

1215年6月15日,英格蘭的封建貴族聚集在倫敦,挾持英國國王約翰為人質。約翰被迫批準貴族們提出的貴族們的條款。同年6月15日,約翰在倫尼米德的賬單上蓋上了皇家印章。貴族們在2009年6月65438+6日重申了他們對約翰的忠誠。最後,皇家秘書將國王與貴族之間的協議正式登記,成為大憲章的原件,並抄送各地,由指定的皇家官員和主教保管。

1215大憲章中最重要的條款是第61條,即所謂的“安保法”。根據該條規定,由25名貴族組成的委員會有權隨時召開會議,有權否決國王的命令;並且可以使用武力占領國王的城堡和財產。這種權力來源於中世紀的壹種法律程序,但對於國王來說卻是史無前例的。

英國國王約翰從壹開始就沒有接受大憲章的誠意。他被迫在強制下簽署了這份文件,尤其是第61條,幾乎剝奪了國王的所有權力。就在貴族們離開倫敦回到自己的封地後,約翰立即宣布放棄大憲章,教皇英諾森三世也斥責大憲章是“用武力和恐懼強加給國王的無恥條款”。教皇否認任何貴族的權力要求,稱這樣做有損國王的尊嚴。然後英國陷入內戰。

約翰死於1216 10年6月18日內戰最激烈的時候,九歲的亨利三世登基。皇室希望年輕的新國王能被貴族們接受。新國王登基後,戰爭結束了。10 12年10月,皇家大臣以亨利的名義頒布了另壹部大憲章,但其中的壹些條款,包括第61條,被刪除了。後來在1217和1225年,亨利三世又頒布了大憲章。1225中有壹次是18歲的亨利親自發的,刪到只有37篇。

亨利三世統治56年後,於1272年去世。到他去世時,大憲章已經成為既定的英國法律,以後的國王很難像約翰那樣徹底推翻它。亨利三世的兒子英格蘭愛德華壹世於1297年6月+12年10月頒布了最後壹次修訂的大憲章,作為“肯定法案”的壹部分。

大憲章1215

1215大憲章確立了部分英國平民所享有的政治權利和自由,也確保了教會不受國王控制。同時也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國王和皇家官員的行為。憲章的大部分內容都是照搬亨利壹世頒布的《自由憲章》的,自由憲章是在1100年亨利壹世加冕時頒布的。它限制了國王對教會和貴族的待遇,基本上賦予了他們壹定的權利。

《大憲章》原本有六十三條,大部分是針對十三世紀當時的情況而制定的,比如限制王室狩獵的範圍。其中影響最深遠的是第39條,由此衍生出人身保護的概念:除非由普通法官審判或依法行事;否則,任何自由人都不應被拘留或監禁,或被剝奪財產、流放或殺害。根據這壹規定,如果國王要審判任何人,只能依靠法律;不是按照他個人的喜好。於是,王權受到限制,開始了走向君主立憲的第壹步。

影響

第壹部《大憲章》雖然只持續了幾個星期,但在約翰死後又多次重新頒布,使其成為永久法律;《大憲章》也成為日後英國憲法的基石。之後,亨利三世及其繼任者多次避免觸犯大憲章的條款,但實際上,中世紀英國王室的皇權在大憲章下仍在不斷增強。但是中世紀的英國國王重新頒布了三十次大憲章,證明了國王絕不能忽視它的存在。至少大憲章的存在成功地確立了壹個國王必須遵循的原則:君主受法律制約。

到了17世紀,隨著國王與國會之間糾紛的增多,大憲章的作用變得更加重要。根據憲章內容,多次修改法律,保障了更多的權利,覆蓋了更多的人,最終演變為現代君主立憲制。雖然只有前幾個句子、中間三條和結論仍然有效,但其他34條都已被廢除,1297年頒布的大憲章仍然是英國法律的壹部分。時至今日,《大憲章》的實際法律效力已經微乎其微,在司法過程中控辯雙方和法官也只是偶爾引用。但後來編纂的很多政府憲法,包括美國憲法,都源於《大憲章》。以前英國國王每次頒布《大憲章》都會給各地復印很多份,這些復印件有壹部分被帶到北美殖民地保存至今。

約翰在1215年簽署的第壹份大憲章沒有保存下來。英國國家圖書館、林肯大教堂和薩爾茨堡大教堂中至今只保存了4本同期的《大憲章》,另有1297年前的《大憲章》13本仍被保存。1952年,澳大利亞政府以12500英鎊買下了壹部1297的大憲章,放在首都堪培拉的議會展覽上。美國富商羅斯·佩羅也在1984年買了壹部1297的大憲章,現在在DC華盛頓州的國家數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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