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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問那個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的大三陽患者。以現在的法律,可以保釋嗎?

罪犯患有下列嚴重疾病之壹,長期得不到治愈,嚴重影響身心健康的,屬於適用假釋的疾病範圍:

壹、嚴重傳染病

1.肺結核空洞,反復咯血;肺結核並發多器官並發癥;結核性腦膜炎

2.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伴有機會性感染,需要住院治療。

4.其他傳染病,如三期梅毒合並重大器官疾病、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新發傳染病等,監獄醫院都沒有。

2.復發性精神疾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治安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第三,嚴重的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在NYHA 3級以上,經規範治療後仍無改善。可由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肺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重癥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嚴重心律失常:如頻發多源性室性早搏或R on T表現、房顫導致血流動力學改變、二度以上房室傳導阻滯、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病竇綜合征等。

3.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和嚴重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伴反復發作的嚴重心絞痛、經規範治療後出現的嚴重冠狀動脈功能不全。

4.如果高血壓達到非常高的風險水平,靶器官就會受損。詳見附註中靶器官損害的相應條款。

5.需要手術的心臟腫瘤,例如主動脈瘤和主動脈夾層動脈瘤以及粘液瘤;或不需要手術治療,但有嚴重生命危險或有嚴重並發癥,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心血管疾病。

6.急性肺栓塞。

第四,嚴重的呼吸道疾病

1.重度呼吸功能障礙:支氣管、肺、胸膜等疾病引起的呼吸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仍無改善。

2.支氣管擴張反復咯血,規範治療後仍無好轉。

3.支氣管哮喘持續、反復發作,動脈血氧分壓低於60mmHg,經規範治療仍無改善。

動詞 (verb的縮寫)嚴重的消化系統疾病

1.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硬化並發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腦病、肝腎綜合征等。).

2.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

3.急性和亞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發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復出血,規範治療後無改善,持續重度貧血。

5.急性梗阻性化膿性膽管炎經規範化治療後仍無好轉。

6.腸道疾病:如克羅恩病、傷寒並發腸穿孔、出血壞死性腸炎、全結腸切除術、四分之三小腸切除術等危及生命的疾病。

六、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引起的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如急性腎功能衰竭、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結核、腎動脈硬化、免疫性腎病等。

七、嚴重的神經系統疾病和損傷

1.嚴重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性疾病伴嗜睡及以上意識障礙、肢體癱瘓、視力障礙等。規範治療後沒有好轉。如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血栓、腦栓塞、腦膿腫、流行性乙型腦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重型顱腦損傷等。

2.各種脊髓疾病和周圍神經疾病及損傷引起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經規範治療後仍無改善,生活自理困難。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癥、脊髓壓迫癥、運動神經元疾病(包括肌萎縮側索硬化、進行性脊髓性肌萎縮、原發性側索硬化和進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和周圍神經損傷;急性炎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慢性炎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

3.大發作,規範治療後未見好轉,每月仍有兩次以上發作。

4.重癥肌無力或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疾病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5.肌張力障礙(肌張力過高或過低)和運動障礙(包括震顫、手足蠕動、舞蹈樣動作、扭轉痙攣等。)引起的錐體外系疾病。如帕金森病、各種帕金森綜合征、舞蹈病、慢性進行性舞蹈病、肌張力障礙、抽動穢語綜合征、遲發性運動障礙、投擲舞蹈、陣發性手足蠕動、陣發性運動源性舞蹈手足蠕動、扭轉痙攣等。

八、伴有重要器官功能障礙的嚴重內分泌代謝疾病,經規範治療後仍無改善。例如垂體腺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癥、尿崩癥、庫欣綜合征、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癥、嗜鉻細胞瘤、甲狀腺功能亢進危象、甲狀腺功能減退、嚴重心臟損害或粘液性水腫昏迷、甲狀旁腺功能亢進和甲狀腺功能減退、高鈣血癥危象或低鈣血癥。

糖尿病並發嚴重並發癥:糖尿病並發嚴重並發癥或心、腦、腎、眼等並發癥,或並發不可控制的嚴重繼發感染、嚴重酮癥酸中毒或高滲性昏迷,經規範治療後仍無好轉。

心臟:明確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1。心絞痛反復發作,規範治療後明顯冠狀動脈供血不足;2.心臟功能的三個層次;3.心律失常(頻發或多種形式的室性早搏、新束支傳導阻滯、交界性心動過速、心房顫動、心房撲動、二度及以上房室傳導阻滯、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竇性停搏等。).

腦:明確診斷的腦血管病,癡呆,失語癥,四肢肌力ⅳ級以下。

腎臟:明確診斷的糖尿病腎病,肌酐177 mmol/L以上。

眼睛:明確診斷的糖尿病視網膜病變達到增生以上。

九、嚴重的血液系統疾病

1.再生障礙性貧血。

2.重度貧血伴貧血性心臟病、溶血危象和脾功能亢進,經規範治療仍無改善。

3.白血病和骨髓增生異常綜合征。

4.惡性組織細胞增多癥和噬血細胞綜合征。

5.淋巴瘤和多發性骨髓瘤。

6.重要器官和體腔出血的嚴重出血性疾病,如原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和血友病,經規範治療後仍無改善。

十、嚴重器官損傷及術後並發癥,遺留嚴重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後無改善者。

1.腦和脊髓損傷治療後,有中度以上精神發育遲滯、截癱或偏癱、大小便失禁,且功能難以恢復。

2.嚴重功能障礙,胸腹部慢性感染,嚴重粘連梗阻,胸腹部重要器官、氣管損傷或手術後反復出現腸瘺、胰瘺、膽瘺、肛瘺等內外瘺;嚴重的循環或呼吸功能障礙,如創傷性濕肺,很難控制。

3.壹側肺、腎、腎上腺等器官切除,但另壹側仍有病變或明顯功能障礙。

十壹、各種嚴重的骨關節疾病和損傷

1.雙上肢、雙下肢、壹上肢、壹下肢因傷病截肢或腕踝以上功能喪失無法恢復。因雙手功能完全喪失或傷病導致六指以上缺失,六指半數以上在掌指關節處切斷,其中必須包括兩拇指缺失。

2.壹個大關節或兩個以上大關節(肩、膝、髖、肘)的脊柱因傷病出現強直畸形,經規範治療後仍無改善,脊柱屈伸功能完全喪失。

3.嚴重骨盆骨折合並尿道損傷,經治療後出現運動功能障礙或尿道狹窄、閉塞或感染,經規範治療後仍未好轉。

4.主長骨慢性化膿性骨髓炎,反復急性發作,大塊死骨或病竈內病理性骨折,經規範治療仍無好轉。

十二、面部外傷、疾病、嚴重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無改善者。

1.傷、病後雙眼矯正視力小於0.1,經影像學檢查證實為白內障、眼外傷、視網膜脫離等。需要手術治療。內耳損傷和疾病引起的嚴重前庭功能障礙和失衡,經規範治療後仍未改善。

2.咽喉損傷後嚴重瘢痕攣縮,導致呼吸道梗阻,嚴重影響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

3.上下頜損傷,治療後兩次張口困難,咀嚼功能嚴重障礙。

十三、外周血管病經規範治療仍無好轉,患肢出現嚴重肌肉萎縮或幹濕性壞疽,如進行性血管炎、高位深靜脈栓塞等。

十四、各種惡性腫瘤在非臨床治愈期。

十五、腫瘤性質難以確定,有下列情況之壹者:

1.嚴重影響身體機能,無法徹底治療。

2.身體狀況的逐漸惡化。

3.有嚴重後遺癥,如偏癱、截癱、胃瘺、支氣管食管瘺等。

十六、結締組織病等風濕性疾病引起兩個以上器官嚴重功能障礙或單個器官功能障礙失代償,經規範治療後無改善,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硬皮病、皮肌炎、結節性多動脈炎等。

十七、寄生蟲侵入腦、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組織,造成繼發性損害,伴有嚴重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後仍無改善者。

十八、下列職業病由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

1.塵肺伴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仍無好轉。

2.職業中毒,伴有重要器官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仍無改善。

3.其他職業病伴癱瘓、中度精神發育遲滯、雙眼矯正視力< 0.1、嚴重血液系統疾病、嚴重精神障礙等。,規範治療後沒有好轉。

十九、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並患有兩種以上嚴重疾病,其中壹種必須接近上述壹種以上疾病的程度。

註意事項:

1.列入本範圍的重特大疾病的診斷標準,應當符合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和中華醫學會制定並發布的醫療診療常規、診斷標準、規範和指南。

2.任何器官和肢體功能障礙的明確診斷和判定,都必須具備常規診療所規定的相應臨床癥狀、體征和客觀醫學檢查依據。

3.本範圍所稱的“規範治療後無改善”是指經過至少半年的常規治療後病情惡化或無改善。

4.本範圍所稱“反復發作”是指發作間隔少於壹個月,且發作至少三次以上。

5.本範圍所稱“嚴重心律失常”是指可引起嚴重血流動力學紊亂並預示有生命危險的心律失常。通常,會出現成對的室性早搏、多形性室性早搏、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具有R on T現象的室性早搏、病態竇房結綜合征、心室撲動或心室纖維性顫動。

6.本範圍所稱意識障礙,是指各種原因引起的1個月以上的長時間昏迷和植物狀態。

7.本範圍所稱視力障礙,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患眼視力2級以下。

8.艾滋病及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的診斷依據應符合《艾滋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診斷標準》(WS293 - 2008)、《艾滋病診斷與治療指南》(中華醫學會感染性疾病學分會,2011)等技術規範。其中,艾滋病合並肺炎球菌性肺炎、活動性肺結核、巨細胞病毒視網膜炎、馬尼菲青黴菌病、細菌性肺炎、隱球菌性腦膜炎的住院標準應符合《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六種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臨床路徑的通知》(衛辦發[2012]107號)。以上六種以外的艾滋病機會性感染住院標準,請參考《艾滋病診療指南》(中華醫學會感染性疾病分會,2011年)和《實用內科學》(13版)。

9.精神疾病風險按照《衛生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衛疾控發[2012]20號)進行評估。

10.心功能判斷:心功能不全,表現為心悸、心律失常、低血壓、休克甚至心臟驟停。根據發病部位和病程可分為左心功能不全(急性和慢性)、右心功能不全(急性和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和慢性)。心功能不全癥狀出現後,心功能可分為四個等級。

壹級:體力活動不受限制。

ⅱ級:休息時無不適,但較日常生活活動稍重,導致乏力、心慌、氣短或心絞痛。

ⅲ級:體力活動明顯受限,休息時無不適感,但低於日常活動量會引起乏力、心慌、氣短或心絞痛。

ⅳ級:任何體力活動均可引起癥狀,休息時可出現心力衰竭或心絞痛。

11.高血壓的判定:按照中國高血壓防治指南2010進行。

血壓水平的分類和定義

等級

收縮壓(SBP)

舒張壓

正常血壓

<120

且< 80

正常高血壓

120 ~139

和/或80-89

高血壓1(輕度)

140 ~159

和/或90-99

高血壓2級(中度)

160 ~179

和/或100 ~ 109。

高血壓3級(重度)

≥180

和/或≥110

單純性收縮期高血壓

≥140

且< 90

高血壓的危險分層

其他危險因素和病史

血壓(毫米汞柱)

1 SBP140-159或DBP90-99

第二級

SBP160-179或DBP100-109。

第三級

SBP≥180或DBP≥110。

沒有其他心血管疾病風險因素

低風險

中度危險

充滿危險的

1-2 CVD危險因素

中度危險

中度危險

非常高的風險

≥3個心血管疾病危險因素或靶器官損害

充滿危險的

充滿危險的

非常高的風險

臨床並發癥或糖尿病

非常高的風險

非常高的風險

非常高的風險

註:* CVD是壹種心血管危險因素。

影響高血壓患者心血管預後的重要因素

心血管危險因素

靶器官損傷

伴有臨床疾病

高血壓(1-3級)

男> 55歲;女性> 65歲

吸煙

糖耐量受損(餐後血糖7.8-11.0mmol/L)和/或空腹血糖受損(6.1-6.9mmol/L)。

血脂異常TC≥5.7mmol/L(220mg/dl)或LDL _ C >;3.3毫摩爾/升(130毫克/分升)或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早發性心血管疾病家族史(壹般相對發病年齡男性

腹型肥胖(腰圍:男性≥90cm,女性≥85cm)或肥胖(身體質量指數≥28kg/m?)

血同型半胱氨酸升高(≥10?摩爾/升)

左心室肥大

心電圖:索科洛_裏昂& gt38毫米或康奈爾& gt2440mm ms超聲心動圖LVMI:男≥125g/ m?,女≥120 g/ m?

頸動脈超聲IMT≥0.9mm或動脈粥樣硬化斑塊

頸動脈-股動脈脈搏波速度≥12m/s

踝/臂血壓指數< 0.9

EGFR減少(EGFR

微量白蛋白尿:30-300 mg/24h或白蛋白/肌酐比值:≥30mg/g(3.5 mg/mmol)。

腦血管疾病:腦出血、缺血性中風、短暫性腦缺血發作。

心臟病:心肌梗塞史、心絞痛史、冠狀動脈血運重建史和慢性心力衰竭。

腎臟疾病:糖尿病腎病,腎功能受損,血清肌酐:男≥133?Mol/L(1.5 mg/dl),女性≥124?Mol/L(1.4mg/dl),蛋白尿(≥300mg/24h)。

周圍血管疾病

視網膜病變:出血或滲出,視乳頭水腫。

糖尿病:空腹血糖≥7.0 mmol/L(126mg/dl),餐後血糖≥11.1 mmol/L(200mg/DL),糖化血紅蛋白≥6.5%。

註:TC:總膽固醇;LDL_C: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_C: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身體質量指數:身體質量指數;LVMI:左心室質量指數;IMT:頸動脈內膜中層厚度;EGFR:估計腎小球濾過率

12.呼吸功能障礙的認定: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結合醫療實踐執行。癥狀:自覺氣短、胸悶不適、呼吸費力。體征:呼吸頻率增加,振幅加深或變淺,或伴有異常周期性節律、鼻翼扇動、發紺等。實驗室檢查顯示肺功能受損。在假釋醫學診斷實踐中,需要綜合分析病理基礎、臨床表現和血氣分析等相關醫學技術檢查結果,確定呼吸功能障礙。

呼吸困難分類

ⅰ級(輕度):在平坦的道路上快走、爬山或爬樓梯時氣短明顯。

ⅱ級(中度):壹般在65,438+000米的平坦路面上行走,意味著呼吸急促,大部分身體活動受限。

ⅲ級(重度):穿衣、說話等輕微活動表示呼吸急促,肢體活動完全受限。

ⅳ級(極重度):休息時氣短。

肺功能損傷的分類

用力肺活量

FEV1

MVV

FEV1/FVC

RV/TLC

DLco

常態

>80

>80

>80

>70

<35

>80%

輕微傷

60-79

60-79

60-79

55-69

36-45

60-79

中度傷

40-59

40-59

40-59

35-54

46-55

45-59

嚴重損傷

<40

<40

<40

<35

>55

<45

註:FVC、FEV1、MVV和DLco均為估算值的百分比,單位為%。

FVC:用力肺活量;FEV1:1秒用力呼氣量;MVV:每分鐘最大通風量;RV/TLC:殘余容積/總肺容積;壹氧化碳的擴散。

低氧血癥分級

正常:Po2為13.3 kPa ~ 10.6 kPa(100 mmHg ~ 80 mmHg);

輕度:Po2為10.5 kpa ~ 8.0 kpa(79 mmhg ~ 60 mmhg);

中度:Po2為7.9 kPa ~ 5.3 kPa(59 mmHg ~ 40 mmHg);

嚴重程度:PO2 < 5.3kpa (< 40mmhg)。

13.肝功能損害程度的測定

A.肝功能損害的分類

畢業

中毒

癥狀

血漿白蛋白

血液襯墊

紅色物質

腹水

腦部疾病

凝血酶

原始時間

古兵傳

氨酶

嚴重的

嚴重的

< 2.5克%

> 10毫克%

倔強的

清楚的

顯著延長

供參考

溫和的

溫和的

2.5-3.0克%

5-10毫克%

無或少量,治療後消失。

沒有或輕微

擴展

供參考

溫和的

溫和的

3.0-3.5克%

1.5-5毫克%

沒有

沒有

輕微延長(與對照組相比超過3s)

供參考

B.肝衰竭:肝衰竭的臨床診斷需要根據病史、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等綜合分析確定,按照中華醫學會肝衰竭診療指南(2012版)執行。

(1)急性肝衰竭(急性重型肝炎):急性起病,2周內出現ⅱ度以上肝性腦病並有以下表現:①極度乏力、明顯厭食、腹脹、惡心、嘔吐等嚴重消化道癥狀。②黃疸在短時間內逐漸加深。③出血傾向明顯,PTA≤40%,排除其他原因。④肝臟進行性萎縮。

(2)亞急性肝衰竭(亞急性重型肝炎):起病急,15天至26周出現以下表現:①極度疲乏,消化道癥狀明顯。(2)黃疸迅速加深,血清總膽紅素高於正常值上限10倍,或日增幅≥17.65,438+0 μ mol/L..③凝血酶原時間明顯延長,PTA < 40%,排除其他原因。

(3)慢性急性(亞急性)肝衰竭(慢性重型肝炎):在慢性肝病的基礎上,短時間內發生急性肝功能失代償。

(4)慢性肝衰竭:在肝硬化的基礎上,肝功能逐漸下降,失代償。診斷要點是:①腹水或門靜脈高壓癥的其他表現。②可能存在肝性腦病。③血清總膽紅素明顯升高,白蛋白明顯降低。④凝血功能障礙,PTA≤40%。

C.肝性腦病

肝性腦病的West-Haven分級標準

肝性腦病的分類

臨床要點

0級

性格或行為沒有明顯的變化。

無拍打震顫

1級

輕度認知障礙

欣快或抑郁

註意時間的縮短

加法計算的能力降低

會導致撲翼顫動

第二級

倦怠還是冷漠

輕度定向異常(時間和空間定向)

輕微的人格改變

行為失常,語言不清

異常減法計算能力

容易導致撲翼顫動

第三級

困倦至半昏迷*,但對語言刺激有反應。

意識模糊

明顯的定向障礙

可能不會引起拍打震顫。

四級

昏迷* *(對語言和強刺激無反應)

註:1-4級為ⅰ-ⅳ級。

按照意識障礙主要是覺醒程度改變的分類,*半昏迷是指中度昏迷,* *昏迷是指深度昏迷。

14.急慢性腎功能損害的判斷:參照《實用內科學》(第13版)和《內科學》(第7版)進行綜合判斷。急性腎損傷的原因有腎前、腎實質和腎後。每壹類又分少尿和非少尿兩種。慢性腎臟病患者腎功能損害的分期與病因、進展程度、部位、預後和診斷時間有關。暫存:

慢性腎臟病腎功能損害的分期

CKD分期

腎小球濾過率(GFR)或eGFR

主要臨床癥狀

第壹階段

≥90毫升/分鐘

無癥狀的

第二期

60-89毫升/分鐘

基本無癥狀

第三階段

30-59毫升/分鐘

弱點;輕度貧血;厭食

第四階段

15-29毫升/分鐘

貧血;代謝性酸中毒;水電解質紊亂

ⅴ期

< 15毫升/分鐘

嚴重酸中毒和全身癥狀

註:eGFR:根據血清肌酐估計的腎小球濾過率。

15.肢體癱瘓的判斷:參考神經病學(第二版)。肢體癱瘓,通過肌力測量判斷肢體癱瘓程度。在保外就醫後診斷的實踐中,判斷肢體癱瘓需要具備疾病的解剖(病理)基礎,肌力0級、1級、2級可視為肢體癱瘓。

0%;0級:肌肉完全癱瘓,無收縮。

10%;1級:能看到或摸到輕微的肌肉收縮,但不能產生運動。

25%;2級:肌肉不受重力影響可以活動,即四肢可以在床面上活動,但不能擡起。

50%;三級:仍能完成與重力相反方向的動作,但無法抵抗外界阻力。

75%;4級:能抵抗壹定的抵抗力,但低於正常人。

100%;5級:肌肉力量正常。

16.生活難以自理的判定:參照《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程度》(GBT 16180-2006)並結合醫療實踐執行。

17.視力損害的認定:視力損害鑒定的依據是眼球或視神經器質性損傷引起的視力損害、視野、立體視功能障礙,以及其他解剖結構和功能的損害或破壞。

(1)主觀檢查:凡損傷裸眼視力或使用矯正鏡片(包括隱形眼鏡、針孔鏡片等)者。)遠視小於0.3視為視力障礙。

(2)客觀檢查:眼底照相、視覺電生理、眼底血管造影、眼科影像學檢查如相幹光斷層掃描(OCT)等。明確視力殘疾的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具體疾病狀態。

視力障礙標準:

低視力:1等級:矯正視力< 0.3;2級:矯正視力< 0.1。

失明:矯正視力<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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