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合同解釋的詳細規則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第四百六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釋合同條款時,應當以壹般人在同等情況下理解的詞語的含義為基礎,結合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性質、目的、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並參照締約背景、協商過程、履行行為等因素,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對合同條款有兩個以上解釋,可能影響該條款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選擇有利於該條款效力的解釋,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認定該條款無效的除外;如果是自由合同,應該選擇對債務人從輕解釋。
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其他不同於詞語意思的理解,壹方主張根據詞語意思理解合同條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下列情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不違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交易習慣”:
(a)當事人之間在交易活動中經常使用的慣例;
(2)當地交易中或某壹領域或行業中通常采用的、為交易對方訂立合同時已知或應當知道的慣例。
對於交易習慣,由主張的壹方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合同的訂立
第三條訂立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體、標的、數量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合同已經訂立。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當事人沒有就價款或者報酬進行協商,人民法院依據《民法通則》第五百壹十條、第五百壹十壹條的有關規定不能確定的;
(二)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壹方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以及解決爭議的方式等對當事人權利義務有實質性影響的內容表示了意思表示,但未能與對方達成協議,或者雙方明確約定對內容達成協議後合同才能成立,事後又未能達成協議的;
(三)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對合同成立條件另有約定的。
依照前款規定合同能夠成立的,當事人對合同缺少的內容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五百壹十條、第五百壹十壹條的有關規定認定。
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不成立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訂立合同,采用招標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中標通知書送達中標人時合同成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拒絕訂立書面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確定合同內容。
采用現場拍賣、網絡拍賣等公開競價方式訂立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拍賣人落槌時合同成立,電子交易系統確認成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拒絕簽署成交確認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拍賣公告和競買人報價確定合同內容。
產權交易所等機構主持拍賣掛牌交易,由其發布的拍賣公告和交易規則公開確定合同成立所需的條件。當事人請求確認合同成立時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締約過失的賠償範圍。當事人壹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或者對合同的成立、無效、撤銷或者無效有過錯,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因訂立合同或者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和其他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壹方也有過錯的,雙方根據過錯程度分擔損失。
壹方以訂立合同為借口惡意協商,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但應當扣除其為獲得該機會應當支出的合理費用。
當事人主張前款所稱“喪失其他締約機會造成的損失”的,應當對其他締約機會的現實可能性和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因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欺詐、脅迫行為,致使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失的壹方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合同的訂立是基於對第三方的特殊信任或依賴於第三方提供的知識、經驗和信息。第三人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或者對合同的成立、無效、撤銷或者無效有過錯,受損失的壹方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賠償責任的範圍,參照本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也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或者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確定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預約合同的確定當事人以認購書、訂單、預約書、意向書、備忘錄等形式約定在未來壹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或者支付定金以保證在未來壹定期限內訂立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預約合同成立,但當事人約定該文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
認購書、訂單、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當事人就合同的主體、標的物、數量、價格或者報酬等主要內容達成協議,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合同成立條件的,訂立合同。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在未來壹定期限內另行訂立合同,或者壹方已經履行,另壹方接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成立。
第八條預約合同違約的認定預約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壹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訂立合同或者協商訂立合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當事人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義務。
人民法院在認定當事人協商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時,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在訂立本合同時提出的條件是否嚴重背離預約合同的內容,以及是否已作出合理的協商努力。
第九條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預約合同生效後,壹方不履行訂立合同的義務,另壹方請求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依照本解釋第五條確定的損害賠償數額和依照本解釋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確定的損害賠償數額之間,綜合考慮訂立本合同條件的實現程度和履行本合同的可能性,作出判決。
預約合同就合同的標的、標的物、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以及其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質性內容達成了約定。當事人請求按照本合同成立、履行後能夠獲得的利益計算違反預約合同的損害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將格式條款納入合同的壹方使用通常會引起對方註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標誌,或者提醒對方註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根據對方的要求,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對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概念、內容和法律後果進行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為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已經履行了《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說明義務。
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對其說明或者解釋的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壹條格式條款的確定合同條款符合《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僅以合同是按照合同示範文本訂立的或者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合同條款不是格式條款為由,主張合同條款不是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事經營活動的壹方當事人僅以未實際重復使用為由,主張其事先擬定且未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的合同條款不屬於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提供了同壹時期類似交易的不同合同文本,足以證明該合同條款不屬於重復使用的除外。
三。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條生效合同的批準適用的法律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負有批準義務的壹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對方當事人請求其履行批準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對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擔違反合同約定的批準義務的違約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合同被認可前,壹方起訴對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經解釋拒不改變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對方再次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壹方履行認可義務後,拒不履行,經強制執行仍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有批準義務的當事人已經辦理申請批準手續或者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批準義務的。審批機關決定不予批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當事人遲延履行認可義務,致使合同未獲認可,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